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刑事诉讼的挑战与制度应对高艳玲

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刑事诉讼的挑战与制度应对高艳玲

(身份证号码:1302291982****7426)

摘要:当前网络犯罪愈演愈烈,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和国家利益的不同,使得传统刑事管辖理论不能适用于网络犯罪,本文从网络犯罪的特点出发,对传统刑事管辖权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加强国际合作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局限性;国际合作

前言:在信息社会,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与传统犯罪相比出现了新型样态,以至于采用以往刑法理念难以实现有效应对。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刑法理念会随着时代的变化得到更新,促使刑事立法和司法随之调整,从而较好地实现犯罪应对。因此,还应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的解读,继而更好地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指导。

1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产生背景

在立法层面,刑法理念具有指导意义。在司法层面,刑法理念也将得到渗透,以体现刑法的基本观念和立场。所以,刑法理念实际是对刑法做出的形而上的、应然的思考。因为刑法的适用,需要有理念的指导。但作为人为的、主观的选择,刑法理念将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促使新理念得以产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犯罪的构成要素和要件发生了改变,促使网络成为了新的犯罪空间。所谓的网络犯罪,即将互联网信息系统上存储和运输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通过实施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需要接受刑法处罚。然而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并存的社会模式下,犯罪发生了较大变异,过去刑法应对理念已经难以为刑法的适用提供有效指导。在立法方面,国家不断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网络犯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传统犯罪均能利用网络实施,单纯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也层出不穷,导致网络犯罪变得多元而复杂,给刑法处罚的实施带来了较多问题。因此在网络时代,为应对网络犯罪,刑法新理念得以出现,用于实现法律文字与法律精神间反差的消弭,使刑法更好的适用于法条真实含义。

2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途径

2.1行为人的目的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最佳联结点

管辖的确立既是一国主权的体现也是各国间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只有一国对犯罪管辖的理由足以说服另一国主动放弃管辖,才能达到管辖权最合理的实现。而一国促使另一国让渡管辖的理由往往是其管辖的联结点优于他国。对联结点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管辖的公正、管辖的可能和管辖的效率。管辖的公正体现的是各方利益的均衡,要求管辖的行使能够更好的实现正义和平等,尤其是对犯罪行为人,只有能使行为人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才可以获得管辖;管辖的可能体现的是管辖的现实性;当今社会,犯罪的率呈上升趋势,各国的司法系统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在司法资源有限甚至稀缺的情况下,追求诉讼成本的最小化和诉讼目的的最大化成为一种必然,这就要求各国在行使管辖时都要考虑对犯罪的及时惩处与国内、国际管辖资源的配置。效率的实现以管辖的可能为前提,以不放纵犯罪为宗旨。基于上述几个原则,笔者认为行为人的目的是解决网络犯罪管辖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具体适用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①住所地。网络犯罪管辖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这一因素,因为包括司法协助在内的一切国际交往当中,国与国之间交往、互助的前提是相互尊重各自的主权,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往往被看作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一国对其国内的犯罪当然的具有优先管辖的权力,当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地与其住所地有重合时,行为人住所地国管辖最合理。②最适当管辖权原则。本原则指当超过一个以上的国家对一个网络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时,有关各方应协商决定对于起诉而言最适当的管辖权。此原则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管辖冲突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来确定。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1)由受案法院管辖存在诉讼不经济的事实;2)由该法院管辖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增加其诉讼负担或造成原、被告间地位的不平等或出现司法不公;3)由该法院管辖存在原告权利得不到合理救济的事实。

2.2国家之间的协作是解决管辖问题的根本途径

管辖权的冲突本质上是各国主权的冲突。只要犯罪涉及多国,那么只有国家间友好的合作,才能最大程度的解决问题,所以国家间的合作是解决管辖问题最根本的途径。而且在世界联系越来越密切的前提下,各国合作的加强成为一种必然。国家间的合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①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任何案件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对案件能否追究与否。通常情况下,一国是不允许外国在其境内直接取证的,这就需要国家间的司法协助。网络犯罪时间上常常一瞬间就能完成、而且空间跨度大,所以一国想要收集到处于不同国家的证据,扣押或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都需要向有关国家发出委托,请求该国给予司法协助。同时网络犯罪往往通过电子数据进行,数据又极容易修改,能否及时取证也决定了能否惩处犯罪。所以对网络犯罪的取证,寻找实行犯罪行为的终端计算机很重要,这就要求各国积极配合,争取不放纵任何犯罪。②引渡。引渡的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网络犯罪往往具有全球性,行为人所在国往往与犯罪地相隔千里,位于不同的国家,此时引渡显得极为突出,但目前在引渡过程中,极易因国家利益出现引渡困境。所以实践中最紧迫的是加强国际间对网络犯罪刑法规范的统一。我们可以确定这样一个原则:一国对在其领土内的犯罪人如果基于本国国民不引渡,那么这个国家必须对此犯罪人实行管辖,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引渡冲突。③刑事诉讼移转。所谓刑事诉讼移转,是指一国将本应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委托他国进行刑事管辖的程序。无国界的网络犯罪会引起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最终导致多重起诉或国家间的磨擦,刑事诉讼移转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因而这种主动避免冲突的办法对行之有效地惩治网络犯罪是极其必要的。④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都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其主权国家针对特定的法律争议而作出的,原则上只能在判决国境内生效,而没有域外效力,只是作为例外,世界各国才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按内国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国际社会已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各国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实现充分的发展,需要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来考虑承认和执行有关外国法院的判决。

结语:

网络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而基于其产生的网络犯罪也使得犯罪学、刑法学等众多学科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不夸张的说,控制网络犯罪将成为国际社会在21世纪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对犯罪的及时惩处是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各国间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冲突却极大的制约着对网络犯罪及时、有效的处理,这显然对控制网络犯罪非常不利。当今世界各国必须积极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则,使犯罪人失去可乘之机,使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冯泽森、王崇国.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苏海.浅论网络犯罪管辖权.中国法院网.出版信息不详.

[3]蒋占卿.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虚拟空间”现场勘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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