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财产制论文-常沙沙

非常财产制论文-常沙沙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常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请求权,适用情形,法律效力

非常财产制论文文献综述

常沙沙[1](2019)在《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一种类别,它的设立在于当夫妻的财产权利与利益受到侵犯时起保护的作用,保障及落实家庭抚养义务,同时在维护第叁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在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并没有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通过对这一项制度的初步考察,旨在看到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从而进一步认识到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健全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贾梦仙[2](2018)在《非常夫妻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强大,市场参与交易的主体不在是资本比较多的单一的一群人或个体,随着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理财产品、股票基金、P2P、国债、保险等各种理财投资项目的兴起。作为整体的家庭或家庭中独立的个体,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都会涉足其中,但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如果经营不善就很容易陷入困境中,甚至威胁到正常的生活状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规定了一些保护交易安全的措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做了限制规定,但还是不足以应对现代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配偶一方理事混乱、滥用管理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合理的财政支出等。发生纠纷后既不利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会损害到第叁人的利益,影响到家庭的和谐稳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只有关于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对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情况没有做出规定。非常夫妻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之一,在遇到特定的法定事由时可以起到很好的协调和救济作用,保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内进行析产,既能很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也能维护作为独立个体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自由处分权,寻求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非常夫妻财产制概况。通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了解其主要的特征和性质,非常夫妻财产制是在夫妻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来规范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撤销原来的共有财产制,适用分别财产制来救济婚内受到损害一方的权益。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一些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关于非常夫妻财产的立法规定。目前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且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来检验过的,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法律制度了,比如法国、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主要从立法结构、适用的情形、程序设计、启动、终止、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效力等各方面进行比较和研究,为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建构提供参考依据和借鉴,使得我们可以少走很多的弯路。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夫妻财产现状的描述,以案例引出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及其在我国成立的基础条件。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能完善夫妻财产制的体系,弥补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从而提高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经济效率,同时还能保护夫妻财产的平等权、处分权以及保护弱者利益。其能有效解决婚内损害赔偿的问题,从而更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第五部分就是关于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的设想,在借鉴他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从立法的模式、思路、适用情形,申请人范围、适用程序、法律效力等各个方面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寻找确实可行的立法建构,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结构和内容,使得法律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王瑶[3](2018)在《论非常法定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现特殊情况,无法适用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来维持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经法院宣告,终止夫妻间原有的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一旦夫妻关系出现异常,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救济措施非常有限。《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突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态度,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仅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要求离婚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该条规定的内容相对简略和保守,存在重大理由的适用情形有限、支付费用仅限于医疗费、适用对象的范围有限、缺乏相关的配套规定和规定的效力等级不够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增加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采用单一宣告制的立法模式,法定事由上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请求权人的范围扩大到法定代理人,并明确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以此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并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完善提供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31)

王宁[4](2018)在《论夫妻非常财产制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基于常态的夫妻关系而设计的,对于随着经济发展而涌现出来的种种夫妻财产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对多元财产的管理矛盾、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而造成了司法上的一些混乱。夫妻非常财产制,是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它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夫妻财产矛盾,引导大众增强人格独立与夫妻平等的理念,并且能够协调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值此我国民法典编纂出台之际,为将婚姻家庭编更科学地纳入民法典,就有必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在其中增加夫妻非常财产制的规定。为此,探讨在我国构建夫妻非常财产制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计2.3万字。第一部分,引言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及评析。该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症结所在,并提出了解决途径——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第二部分,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阐述了夫妻非常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夫妻非常财产制在域外的立法由来以及它的功能与内容,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叁部分,在我国确立夫妻非常财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该部分针对现实问题,对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且论述了在我国构建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与制度基础,证明在我国构建该制度是可行的。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夫妻非常财产制的设想。该部分通过面向域外的比较法研究和面向本土的微规则剖析,从体系编排、法定事由、启动方式、请求权主体、法律效力五个方面提出了对于我国构建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5-01)

沈锡冰[5](2018)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通常法定财产制而言的,两者存在的目的都在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之处就在于,通常夫妻财产制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正常之时,而非常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时才得以适用,具有补充性的特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仅对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作出规定,而未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存在立法漏洞,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财产权利的需求已经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等,财产的来源渠道也甚是宽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许多以往难以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度已经难以解决夫妻之间新的财产纠纷。为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完善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无疑是必然之选。基于上述理由,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引出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论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纳入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合理性。并列举境外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成熟经验,经过比较、分析、归纳以后,提出在我国构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设置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在这部分以两个典型案例来引出文章所要讨论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其中在阐述完案例后又对案例做了相关评析,并借助案例顺势分析了我国《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的进步意义以及存在的弊端,为后文提出的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理论概述。这部分的内容包括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在我国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首先是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定义做了阐述;然后提出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具有法定性、补充性、可变性的特征;接下来是类型及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实现家庭保障功能,促进家庭稳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促成相关立法有效衔接的需要;最后还论证了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切实可行性,首先有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其次我国相关立法也为设立该制度奠定了基础,最重要的是现今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轰轰烈烈的进行中,此时正是建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最好时机。第叁部分是各国及地区有关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例,并作了分析归纳。这部分涉及到的立法内容包括各国及地区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类型、适用情形、适用的相关程序以及法律效力,并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第四部分是对设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该部分的内容是在对前文几个部分的探究与分析之后得出的最终决策。提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要选定立法模式,在直接立法与间接立法两种模式中笔者赞同选择直接立法模式;其次是关于立法种类,基于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仅选用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可;最后是关于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这其中笔者对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应包含的法定事由、请求权人、程序设置、法律效力以及终止适用都做了详细阐述。(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3-10)

陈法[6](2018)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第叁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需要,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王瑶[7](2017)在《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纠纷不断增多,人们对夫妻财产给予更多的关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难以处理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随着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4条的规定,人们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很多学者倡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以构建我国更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0期)

刘肖[8](2017)在《非常夫妻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制度,即对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明确划分的所有权制度,其将双方财产的归属、出分、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等加以明示,对夫妻财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长久以来,我国在夫妻财产关系处理中存在巨大缺陷,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正常状态下,对非常态却总是忽略。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实现飞跃发展,民事交易活动大量增加,夫妻财产在种类和数量上持续增多。西方国家早已在婚姻关系中建立平等、独立、自由的思想观念,但我国目前状况无法完全应对婚姻财产制度中出现的复杂性、侵权性、安全性等问题。因此,构建并改进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十分关键。当以不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或者特定第叁人须在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双方共同或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变更。本文围绕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相应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给予指导意义,具体论述思想如下:首先,以真实案例入手,使用案例分析法对婚内侵权索赔难问题进行研究,找出我国夫妻财产制缺陷所在,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理论加以阐释,涵盖其定义、特点、性质、法理基础和种类等内容。其次,采用文本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进行研究,以法国、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为例,从制度种类、申请人、适应情形、法律效力和失效程序方面进行比较剖析。再次,采用价值分析法对非常夫妻财产制进行系统论证,在权利救济和“公平、自由、平等”的法律宗旨下,推动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维护性、体系的完整性、关系的稳定性、交易的安全性、涉外婚姻财产的权益性等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物质财富日益增加,许多夫妻不再持有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加之法律体系的不断改进、司法程序的频繁使用和国外法律的经验借鉴等因素,有效推动了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进程。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该制度中的先进经验作为己用,打造符合我国未来发展和建设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和完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能够对我国当今夫妻财产制进行补充优化,有效调节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是我国行进的必然趋势,加上公民思想理念和法制背景都较为成熟,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将非常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的发展重点内容符合标准要求,也是现下热点研究的必然趋势。(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黄鹂莎[9](2017)在《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之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十几年来,我国各方面的发展十分迅速,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多,个人的财产也随之与日俱增,同时每个人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日渐变得更加复杂,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夫妻对其婚内的共同财产支配和处理的问题产生纠纷。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施行到现在的《婚姻法》,将共有制作为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作为例外而存在。这些均是通常财产制的相关条文,法条对于有关非常财产制方面的内容却几乎没有涉及到。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复杂的矛盾以及纠纷,仅仅只有通常财产制是无法将其解决的。2011年发布的《婚姻法解释(叁)》,理论界通常将其中第4条的内容看作是对非常财产制初级阶段的尝试。然而,该条规定仅仅规定了两种情况,相关规定依然略显简略,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要求,更加不能认为非常财产制已经在我国得到设立。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在于通过比较研究各国有关非常财产制的立法,从理论以及实务的角度出发,继而探讨如何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其立法经验,从而丰富和补充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文章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实践中的案例并进行分析,进而初步介绍非常夫妻财产的基本概念等内容,并分析我国现有的法规及实务现状。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和比较法国、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非常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从立法模式、适用情形、启动程序、适用效力等方面总结和思考,从而将其作为构建我国该制度的有利参考。第叁部分:从立法模式、类型、适用情形、申请主体以及配套制度这几个部分的内容来设计和构思我国非常财产制的建立。通过以上这叁个部分的介绍和总结,在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此构想为立法基础,斟酌现存夫妻财产制度之优缺点,并根据其他地区立法经验来改进和调整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4-01)

颜姣[10](2016)在《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财产总量日益攀升,财产来源更加多元,由此衍生的夫妻财产矛盾纠纷也变得更加异常,经常发生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如夫妻一方肆意挥霍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有能力却不履行家庭抚养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另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非常夫妻财产制为此提供了一种有效全面的解决方法,但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并没有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以致于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第叁人的财产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及现实情况,探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立法价值,并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主张在我国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意义重大。一方面弥补了我国只有通常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完善了夫妻财产制的法律体系,增加了法律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婚姻当事人和第叁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第叁人的交易安全。具体制度内容设计上,以婚姻和谐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原则为指导原则,采取集中式的立法模式,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启动方式、启动类型、申请人资格、法律效力及终止提出了可操作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非常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强大,市场参与交易的主体不在是资本比较多的单一的一群人或个体,随着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理财产品、股票基金、P2P、国债、保险等各种理财投资项目的兴起。作为整体的家庭或家庭中独立的个体,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都会涉足其中,但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如果经营不善就很容易陷入困境中,甚至威胁到正常的生活状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规定了一些保护交易安全的措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做了限制规定,但还是不足以应对现代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配偶一方理事混乱、滥用管理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合理的财政支出等。发生纠纷后既不利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会损害到第叁人的利益,影响到家庭的和谐稳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只有关于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对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情况没有做出规定。非常夫妻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之一,在遇到特定的法定事由时可以起到很好的协调和救济作用,保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内进行析产,既能很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也能维护作为独立个体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自由处分权,寻求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非常夫妻财产制概况。通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了解其主要的特征和性质,非常夫妻财产制是在夫妻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来规范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撤销原来的共有财产制,适用分别财产制来救济婚内受到损害一方的权益。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一些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关于非常夫妻财产的立法规定。目前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且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来检验过的,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法律制度了,比如法国、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主要从立法结构、适用的情形、程序设计、启动、终止、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效力等各方面进行比较和研究,为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建构提供参考依据和借鉴,使得我们可以少走很多的弯路。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夫妻财产现状的描述,以案例引出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及其在我国成立的基础条件。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能完善夫妻财产制的体系,弥补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从而提高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经济效率,同时还能保护夫妻财产的平等权、处分权以及保护弱者利益。其能有效解决婚内损害赔偿的问题,从而更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第五部分就是关于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的设想,在借鉴他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从立法的模式、思路、适用情形,申请人范围、适用程序、法律效力等各个方面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寻找确实可行的立法建构,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结构和内容,使得法律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常财产制论文参考文献

[1].常沙沙.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J].法制博览.2019

[2].贾梦仙.非常夫妻财产制研究[D].云南大学.2018

[3].王瑶.论非常法定财产制[D].湘潭大学.2018

[4].王宁.论夫妻非常财产制在我国的构建[D].重庆大学.2018

[5].沈锡冰.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D].云南财经大学.2018

[6].陈法.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J].现代法学.2018

[7].王瑶.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7

[8].刘肖.非常夫妻财产制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7

[9].黄鹂莎.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之构建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10].颜姣.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D].湖南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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