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电子商务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电子商务,通知,规则,避风港,电子商务平台,地位,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法论文文献综述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1](2019)在《坚持法治 促进共治 实现善治》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明天,《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一周年了。《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立法宗旨在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12-31)
赵青[2](2019)在《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完善方案的思考——以韩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及理论为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逼迫入驻商家"二选一"、强制入驻商家参与促销活动等行为屡屡发生,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实施的意义重大。为了保障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可以考虑制定实施办法,例示典型性不公平交易行为,并将相对优势地位与公平交易秩序危害性明确为第35条的审查要件。相对优势地位的存在与否可以持续性交易关系的存在与否和交易相对方的依赖程度为认定基准。而行为是否会危害公平的交易秩序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与效果,商品的特性,交易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在市场中地位的优越程度,交易相对方所遭受损害的内容和程度,以及行为是否违背正常的交易惯例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尹恒[3](2019)在《《电子商务法》框架下提升基层网监工作效能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法》对很多违法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后续处置作出了相应转置,换句话说,线上线下一体化是根本,经营主体在线下的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该行为延伸到线上,其实质仍然是虚假宣传,并不因为其违法行为的载体发生了转变,违法行为的实质也随之发生变化。笔者认为(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12-10)
王静静[4](2019)在《《电子商务法》实施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部分电商平台存在着诚信缺失、售假屡禁不止的现象。从服装、化妆品这些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到化肥、润滑油等其他用品,尽管大多商家都宣称自己销售的是合格产品,来自官方正规渠道,但事实是很多产品的来源无法确认。由于没有行之有(本文来源于《安徽经济报》期刊2019-11-19)
高云昊[5](2019)在《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从解释论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对于认定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适用。通过对电商平台的法律内涵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模式及电商平台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的分析,为探讨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提供理论框架支撑。并基于"商业能动性"的价值选择作出对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的分析,探讨其在"通知-删除"规则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浅析注意义务的学理观点、立法观点,总结电商平台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注意义务。随后对"通知-删除"规则对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适用和后续制度安排作出分析。得出结论应重点把握"通知"及其效力、"反通知"及其效力等特殊定义的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利益平衡机制的适用,充分考虑基于"商业能动性"下电商平台对自身性质的定位,不宜扩大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的范畴,不宜作出不适当的、过度化的保护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32期)
苏冬冬[6](2019)在《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差异大、侵权判断复杂程度不同,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互联网侵权领域,赋予了电商平台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义务。移除措施引发了电商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作为归责要件,偏离了规则的预设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自身能力、技术可行性、电商产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相应的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侵权、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处理模式;对于发明专利、疑难复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混淆性商标侵权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转通知—反通知—依申请介入处理"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明晰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增加"冻结网页"这一必要措施,规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进而实现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和功能。(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欧达婧[7](2019)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及其责任承担——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等规定有所差异。与过往法律根据网络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性质、特点的不同而将其分成四类主体或以简单概括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不同,《电子商务法》明确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给出了明确定义。此外,《电子商务法》对恶意通知人规定了"惩罚性"的责任承担,但该情形下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缺乏正当性与逻辑性。在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领域,应当结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1条与"通知-转通知""通知-信息披露"程序一并适用。(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刘文杰[8](2019)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属于信息分享平台,因此,"通知-删除"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从民法体系视角出发,可以认为,所谓"通知-删除"程序实际上是绝对权请求权在网络空间的一种适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通知-删除"规则正是权利人实现预防请求权的合理路径。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愿意介入实体审核,法律不应加重其责任,而应通过过错责任鼓励其发挥积极性,从而减少维权成本和权利滥用。(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范艳伟,王珏[9](2019)在《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删除"义务,但针对该义务的具体实施在平台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者对电商平台存在高度依赖,接到通知、不经审核直接删除链接会对平台和卖家均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为了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商家正当利益的平衡,抑制恶意投诉,平台对侵权通知进行一定的审核是必要的。针对版权、商标和专利等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判断侵权的不同难度,应细化侵权成立的证明材料形式与内容的要求,同时从实务操作来看,15天的等待期是不必要的。(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杨梅[10](2019)在《认识时代 认识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法》和零售发展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电子商务及其发展(一)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二)电子商务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现在,电子商务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即电子邮件阶段→信息发布阶段→电子商务阶段(本文来源于《中国培训》期刊2019年11期)
电子商务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逼迫入驻商家"二选一"、强制入驻商家参与促销活动等行为屡屡发生,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实施的意义重大。为了保障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可以考虑制定实施办法,例示典型性不公平交易行为,并将相对优势地位与公平交易秩序危害性明确为第35条的审查要件。相对优势地位的存在与否可以持续性交易关系的存在与否和交易相对方的依赖程度为认定基准。而行为是否会危害公平的交易秩序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与效果,商品的特性,交易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在市场中地位的优越程度,交易相对方所遭受损害的内容和程度,以及行为是否违背正常的交易惯例等方面来进行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电子商务法论文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坚持法治促进共治实现善治[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2].赵青.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完善方案的思考——以韩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及理论为启示[J].天津法学.2019
[3].尹恒.《电子商务法》框架下提升基层网监工作效能浅析[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4].王静静.《电子商务法》实施的意义[N].安徽经济报.2019
[5].高云昊.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初探[J].现代商业.2019
[6].苏冬冬.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欧达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及其责任承担——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展开[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刘文杰.《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范艳伟,王珏.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杨梅.认识时代认识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法》和零售发展引发的思考[J].中国培训.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