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商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商,合同,海事,留置权,规则,海牙,鹿特丹。
海商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邢东伟[1](2015)在《海商合同纠纷远高于海事侵权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19日,海口海事法院举行建院25周年座谈会暨海事司法白皮书发布会,首次发布司法白皮书。 “白皮书主要介绍海口海事法院2010年以来,审理游艇买卖、船舶修造、海上保险等纠纷案件情况,剖析典型个案,提示法律风险,为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把脉问诊。”海(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5-20)
陈石[2](2014)在《论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鹿特丹规则》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水平有限,我国《海商法》所构建的突破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鹿特丹规则》虽然前景不明,但是公约中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海商立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确有必要完善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商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王雅迪[3](2012)在《从语域理论看海商合同中的否定结构及汉译》一文中研究指出否定是世界上最常见的语言现象之一,也是一个复杂丰富的语言现象,因此在语言学界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主要是对否定句、否定的形式、否定的意义以及否定的翻译等方面的贡献,对否定有了更加深入细致地理解。然而,否定在法律文献中的应用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以语料库为基础,结合韩礼德的语域理论,对海商英文实务合同中的否定结构及其汉译进行了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否定结构使用的频率及其汉译的分析,对否定的使用和翻译方法的掌握有很大的帮助。通过使用软件MonoConc Pro 2.2,本研究探讨了否定词缀、否定词在海商英文实务合同中的使用频率,分析了具有正式语体、法律专业词汇等特征的否定词,发现了直译是其常见的翻译方法。经探究发现,在海商英文实务合同中,否定前缀比否定后缀使用的频率更高,暗含否定词出现频率极低,介词否定词组和形容词性否定词组的频率较高,动词性否定词组的频率为零,完全否定句频率很高,双重否定句频率较低。从语场上看,科技类的否定词和否定同义词的并列使用。从语旨上看,很多正式语体的否定词的使用。从语式上看,否定词的衔接和名词化。(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06-01)
王斗斗[4](2009)在《海事司法新举措应对新类型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场金融“寒流”牵动着整个航运市场的神经:大量的期租、光租船舶被退租;一些船公司选择推迟或取消订单、闲置运力、撤销合并航线等方式“过冬”;部分航运企业单方取消造船订单,给船厂留下一批“烂尾船”;一些航运企业陷入复杂的“叁角债”而不能自拔…… “(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9-06-30)
蒋正雄[5](2003)在《海商合同留置权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留置权与民法留置权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的合同留置权纠纷较多 ,判例也不稳定。本文意在对法定的海商留置权和合同确定的海商留置权作一总结 ,并着重对合同留置权中的运费留置、租金留置、转租运费留置和转租租金留置及其判例进行分析和分类 ,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2期)
韦经建,顾雪挺[6](2002)在《海商合同叁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存在不但构成了海商合同最主要的部分,而且也是船舶关系成立的重要原因,所以,海商合同关系在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对于海商合同的概念、特点、效力及其标准格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强调海商合同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并进而评价其标准格式对于海商立法和实践的积极影响和消极作用,并就如何克服标准格式的消极作用提出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2年02期)
陈喜燕[7](2001)在《论合同成立理论在海商合同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根据《海商法》、《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海商合同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商合同的订约实践,对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论加以系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海商合同的成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从订约当事人、合同成立的标准、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合同成立的证据、以及合同的成立与有效的关系六方面入手,系统地讨论了合同成立的一般原理。其中,重点研究了合同成立的标准(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判定(应对要约本身而非要约人内心真实想法加以研究)叁个问题,为以后各章的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章简单地介绍了海商合同的概念、分类和海商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叁章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问题。包括六节内容,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和包运合同。在本章中,笔者对船期表的性质(视其所附之条件来判定)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以及包运合同的必备条款(运量、航次数、运输时段)叁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章是本文的重点。 第四章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笔者对客票的签发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之间的关系(合同并非在客票签发时成立)进行了重点探讨。 第五章讨论了租船合同的成立。包括概述、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和拖航合同四节内容。笔者对登记程序在光船租赁合同中的地位(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加以研究 第六章为救助合同成立问题的研究。笔者对救助合同的订约当事人作了重点研究,尤其是对船长的货方的紧急代理人身份(视情况而定)进行重点分析。 最后一章,笔者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进行了探讨。 除上述内容外,笔者还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加以研究,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如对货代的管理问题)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期刊2001-12-01)
李东[8](2000)在《海商合同解释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合同的解释规则是商业活动在法制下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本文在一般合同解释理论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海商合同的解释规则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海商合同的特殊性以及相应的合同解释的特点,然后又就与海商合同解释关系较为密切的几个合同解释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最后具体研究了几个海商合同的解释规则。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但是英美法在海商法的领域却居于领先地位,本文基于这两点考虑,将海商合同的解释规则按照大陆法系的结构加以归纳,而同时大量参考了英美法的具体规则,试图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探索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海面合同解释制度。(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0-03-01)
于世成[9](1987)在《“意思自治”原则在海商合同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简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意义后,从明示法律选择和未作法律选择这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了该原则在海商合同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同时探讨了该原则在提单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学报》期刊1987年01期)
海商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水平有限,我国《海商法》所构建的突破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鹿特丹规则》虽然前景不明,但是公约中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海商立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确有必要完善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商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邢东伟.海商合同纠纷远高于海事侵权纠纷[N].法制日报.2015
[2].陈石.论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鹿特丹规则》为切入点[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
[3].王雅迪.从语域理论看海商合同中的否定结构及汉译[D].大连海事大学.2012
[4].王斗斗.海事司法新举措应对新类型纠纷[N].法制日报.2009
[5].蒋正雄.海商合同留置权析[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
[6].韦经建,顾雪挺.海商合同叁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7].陈喜燕.论合同成立理论在海商合同中的应用[D].上海海运学院.2001
[8].李东.海商合同解释规则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0
[9].于世成.“意思自治”原则在海商合同中的应用[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