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贪污罪共同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贪污罪,既遂,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特定关系人,侵犯财产罪,公共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犯罪性质
贪污罪共同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曹静静[1](2019)在《贪污罪之既遂未遂、共同犯罪等》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叁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本文来源于《云南法制报》期刊2019-05-28)
勾航[2](2016)在《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贪污罪,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根据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贪污罪主体作出了不同范围的界定。由于理论界对此解读的视角不同,由此引起了对贪污罪主体不同层面的分歧。对此,笔者对贪污罪的主体,特别是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从其层次性及其结构性进行较为完整的阐述,对贪污罪混合性主体定性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从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以贪污罪的侵犯客体——职务廉洁性与财产法益之间的逻辑关系为考察视角,以独立的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对我国贪污罪立法存在的矛盾与冲突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观点及理论依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变迁及主体的范围界定。首先,该部分以时间为序介绍了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建国初期、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之初、改革开放之初到现今不同历史时期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立法规定及有关的立法背景、贪污罪主体范围界定的特点及趋势;其次,该部分对我国不同历史阶段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进行归纳概括,并分类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观点及评析。首先,该部分对学界围绕贪污罪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并加以阐述,这其中包括对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定性问题等;其次,该部分阐述了学界以各自不同的视角围绕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所提出的不同观点。这其中包括关于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的公务或职务性观点、管理、经营公共财物观点、利用职务便利观点,以及关于贪污罪混合性主体定性的“主犯决定说”、“共同犯罪性质说”、“利用职务便利说”、“实行行为决定说”、“侵犯财产法益说”等;再次,该部分对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不同观点的理论缺陷进行了分析评价;最后,该部分针对学界基于不同视角提出的不同观点进行反思,以新的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叁部分:域外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立法及理论借鉴。首先,该部分选取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台湾地区,阐述其有关贪污罪主体立法的主要内容;其次,该部分逐一考察了以上不同国家、地区主流的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理论观点;最后,该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域外立法及理论可资借鉴的方面与内容。第四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首先,该部分阐述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叁种表现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其次,该部分介绍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的重点、难点即混合性主体相互勾结的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各自利用职权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和认定原则。第五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刑法典第叁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司法解释的对立与冲突,说明刑法典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其次,该部分阐明了对刑法典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的“身份论”与司法解释中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规定的“主犯论”,笔者所持“主犯论”、反对“身份论”的立场观点及理论、司法实践依据;最后,该部分针对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石魏,李思[3](2014)在《收废品的工人能否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李某、方某贪污罪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疑对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主犯与从犯只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基础,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等争议。本文以一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研究背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认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6期)
张良[4](2014)在《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八项规定”的提出到“反四风”建设的施行,一场反腐倡廉、正身自省的浪潮席卷而来。在此大背景下,对于贪污犯罪的研究,尤其是厘清群体化、复杂化的贪污罪共同犯罪,成了一个历久弥新的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材料的阅读和整理过程中,笔者发现,在该类犯罪的理论领域,研究与争议并存。甚至在某些实践问题中,犯罪定性的标准和量刑的尺度也难以统一,这就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笔者通过借鉴前辈学者的一些先进理论经验,结合自身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运用比较分析、因果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文献援引等研究方法,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贪污罪共同犯罪中存在的实践与理论问题。在本章中,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刑事立法中对于共犯与身份定义的缺失问题,以及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对各共犯人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并指出以上两类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对实践的指导。第二章是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探析。在本章中,重点是有身份人与无身份人共起犯意,利用有身份人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应如何认定的问题。该问题在学术界中存有广泛的争议,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该问题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初步提出了笔者自身对该问题的认定标准。第叁章是贪污罪共同犯罪中数额认定与刑事责任问题探析。在本章中,笔者就如何理解贪污罪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罗列了围绕贪污罪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认定而确立的相关法条,以及各理论学说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并初步提出了笔者自身对该问题的认定标准。第四章是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立法改进与完善。本章立意在于解决前述贪污罪共同犯罪存在的实践问题,通过对各学说的甄别与凝练,提出在立法层面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总得来讲,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研究,一方面作用在于巩固自己所学知识,指导未来工作实践,另一方面也期望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总结,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刑事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探索。(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李卉[5](2012)在《如何从犯罪行为本质上来辨析 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极大的相似之处,难以区分。为此,笔者结合多年办案实践经验,试从犯罪行为本质方面对二罪进行辨析,以供借鉴。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争论的思维误区在于对二罪的行为本质缺乏认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11期)
刘丹[6](2012)在《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日益增强,国家公务人员反贪污腐败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刑法中贪污罪作为国家遏制腐败问题的重要依据,其罪名也有了新的发展变化。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近年来反腐过程中司法机关面临的新难点,对此种类型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共犯的行为构成问题、数额认定等问题都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选择了近年来发生的有代表性的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先从基本的犯罪构成入手,解析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基本要件,分别阐释了当前的刑事司法实际中,各个基本要件的应有内涵,并对刑事审判中对于认定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理论难点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探讨,最后作者提出对完善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法律建议。本文围绕着叁个核心问题展开,即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主体问题、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从理论上首先界定这些要件的标准,将这种标准结合司法实际进行分析,并加以总结和完善,基本涵盖了近几年来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定罪的难点,在此基础上重新确立的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进一步提出规制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反腐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2-10-30)
张志霞[7](2012)在《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在逐步地趋于完善,国家在频繁地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贪污罪共同犯罪严重地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属性,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社会生活中仍有频繁发生的迹象,我国一贯注重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伴随着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的出现,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性也有所增加,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而且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也是国际公害,各国也十分重视对其的惩治力度,可见对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常新的话题,经过检索和收集查阅到的资料发现,目前,虽然国内学者们对该类犯罪作了许多的研究,但是仍然对该类犯罪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争议,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为此,笔者运用法学的专业知识,结合对社会哲学的知识的理解,借鉴学者们的一些先进的理论经验,通过因果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研究分析以及文献援引等的研究方法,就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个关键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见解。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原文为四万字,经过几稿的修改分析,现在文章有叁万字左右。第一部分: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在对贪污罪共同犯罪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贪污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中存在的叁个争议问题,即该犯罪主体中涉及与正犯相关的问题时应当如何注意区分认定;该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还是二者兼具;该犯罪在其立法的发展进程中所反映的法律层面的不完善问题等。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该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提出了该类犯罪的具体问题之一,即对不同特殊身份者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的分析。先是介绍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然后在此前提下提出了实践中不同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时,学术界的理论者都有哪些对该种情形进行认定的观点,然后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析,最后得出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对该罪情形的认定标准。第叁部分:提出了该类犯罪的具体问题之二,即对混合主体的共同贪污犯罪问题的分析。这一部分的论证方法与第二部分是一样的,也是对学术界中对该问题存在的一些观点进行了阐释说明,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最后提出作者自己对该问题认定的标准。第四部分:提出了该类犯罪的具体问题之叁,即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的分析。首先是对该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哪些理论观点进行了阐述,进而分析了这些观点的合理与否,最后在对这些学者观点评析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贪污罪共同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形式之一,其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很多,但是较为有焦点的关键的问题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几个方面,因此,笔者希望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时候,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在巩固自己所学的同时对我们的司法实践也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2-06-01)
覃浩[8](2012)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犯罪第五次高峰期,在这期间,由以贪污贿赂犯罪特别严重。我国实务界在处理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时,方法不够,难度很大,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犯罪分子的手段方法也越来越高明。而相对的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总是出现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因此,不断开展贪污罪研究,特别是贪污罪共同犯罪研究对实务界的指导意义重大。更对实践中的反贪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使其工作能有效的不回避的去胜任,对反贪工作充满信心、热情、智慧和责任。使其办的每一起案子都经得起质量的考验、人民的考验,更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本文主要从贪污罪主体认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的认定以及数额认定等方面,从上述几点中了解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一些问题,以便解决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3-13)
陈诗梦[9](2012)在《贪污罪共同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正处在深刻的历史变革和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对贪污犯罪的遏制和惩治也在不断加大力度,但是贪污腐败行为仍然呈上升趋势,因此,贪污腐败的控制问题是我国目前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而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当前的贪污犯罪也不再是孤立的个人犯罪,而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这使得贪污犯罪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加强对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在实践中推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预防和惩治。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财物时,如何对各参与人定罪的问题。贪污罪作为身份犯,从其构成要件看,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犯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能够成为贪污罪的狭义上的共犯,也能够成为贪污罪的共同正犯;其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如何定性的问题,应当以部分犯罪共同说来分类解决;最后,我国刑法现有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作出一定的修改:第一,在总则中,应当对共犯与身份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对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及贪污罪的刑罚进行合理的配置,盗窃罪应当适当降低起刑点,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应当适当提高起刑点;第叁,对公司、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2-03-10)
王景[10](2011)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只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这类犯罪属于身份犯。无身份者在单独犯罪中是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正犯的,但是当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形成共犯关系实施贪污罪时,对该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这就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身份犯的共犯所面对的问题。贪污罪属于身份犯罪,其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身份在贪污罪共犯的定罪中起决定性意义,其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又是区分正犯和共犯的标准。在研究贪污罪共犯的首要理论前提就是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贪污罪之共犯的成立范围。由于大陆国家刑法总则基本上都对身份与共犯作出了规定,而我国刑法总则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我国一部分学者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贪污罪的教唆犯、帮助犯。行为人的特殊身份是贪污罪成立的主体要素,而这种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刑法的可罚性的基础,无身份者不具有这种特殊身份,不享有特殊身份所拥有的职权便利和国家福利待遇,也没有职务廉洁性的义务,那么无身份者不能侵犯贪污罪的客体,不能成立共犯。我认为,对贪污罪共犯成立或者可罚性的讨论,是对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讨论。不同的理论立场会直接导致贪污罪共犯问题的结论异同。本文从共犯从属性、法益侵害的角度进行分析,认定无身份者可以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同时,我认为刑法分则中对贪污罪共犯的规定是属于注意条款,而不是法律拟制。无身份者可以成立贪污罪的共犯,但是却不能成立贪污罪的共同正犯。刑法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是建立在适格主体之上的,无身份者即使能够实施贪污罪中的盗窃、侵占等行为,但是由于主体不适格,那么该实行行为也不能被评价为贪污行为。对于贪污罪共犯问题基本上分为叁类,一是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贪污犯罪;二是,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贪污犯罪;叁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共同实施犯罪;理论界对于这种混合身份犯罪定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主犯说、分别定罪说、特殊主体说、核心角色说等,各个理论又有不同的理论缺陷,不能较完美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角度,结合间接正犯理论来解决身份犯共犯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5)
贪污罪共同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贪污罪,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根据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贪污罪主体作出了不同范围的界定。由于理论界对此解读的视角不同,由此引起了对贪污罪主体不同层面的分歧。对此,笔者对贪污罪的主体,特别是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从其层次性及其结构性进行较为完整的阐述,对贪污罪混合性主体定性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从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以贪污罪的侵犯客体——职务廉洁性与财产法益之间的逻辑关系为考察视角,以独立的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对我国贪污罪立法存在的矛盾与冲突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观点及理论依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变迁及主体的范围界定。首先,该部分以时间为序介绍了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建国初期、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之初、改革开放之初到现今不同历史时期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立法规定及有关的立法背景、贪污罪主体范围界定的特点及趋势;其次,该部分对我国不同历史阶段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进行归纳概括,并分类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观点及评析。首先,该部分对学界围绕贪污罪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并加以阐述,这其中包括对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定性问题等;其次,该部分阐述了学界以各自不同的视角围绕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所提出的不同观点。这其中包括关于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的公务或职务性观点、管理、经营公共财物观点、利用职务便利观点,以及关于贪污罪混合性主体定性的“主犯决定说”、“共同犯罪性质说”、“利用职务便利说”、“实行行为决定说”、“侵犯财产法益说”等;再次,该部分对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不同观点的理论缺陷进行了分析评价;最后,该部分针对学界基于不同视角提出的不同观点进行反思,以新的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叁部分:域外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立法及理论借鉴。首先,该部分选取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台湾地区,阐述其有关贪污罪主体立法的主要内容;其次,该部分逐一考察了以上不同国家、地区主流的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理论观点;最后,该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域外立法及理论可资借鉴的方面与内容。第四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首先,该部分阐述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叁种表现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其次,该部分介绍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认定的重点、难点即混合性主体相互勾结的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各自利用职权的贪污罪共同犯罪和认定原则。第五部分: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刑法典第叁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司法解释的对立与冲突,说明刑法典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其次,该部分阐明了对刑法典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的“身份论”与司法解释中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规定的“主犯论”,笔者所持“主犯论”、反对“身份论”的立场观点及理论、司法实践依据;最后,该部分针对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贪污罪共同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曹静静.贪污罪之既遂未遂、共同犯罪等[N].云南法制报.2019
[2].勾航.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混合性主体研究[D].河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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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丹.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D].黑龙江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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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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