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锋[1]2017年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终身监禁制度由来已久,欧洲大陆以及英美国家都将其视作死刑替代刑的重要途径。在西方许多废除死刑或者正在废除死刑的国家里,终身监禁已经成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在中国的争论早已泛起涟漪,上世纪末就有学者对此做过论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正式登台。伴随着反腐惩贪力度的加大,终身监禁有望在今后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其角色与作用也不可低估。《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一年多来,该制度正由法条转化为现实,由应然的理论转化为实然的判决。然而,中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其性质、地位、适用范围、实施效果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其所带来的逻辑悖论和实务风险还不停的发酵。综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终身监禁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应如何完善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终身监禁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两个角度探讨中国的终身监禁制度,通过从终身监禁的概念、刑罚属性以及立法背景等进行阐述。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是在当下反腐工作大力开展的时代背景下登上历史的舞台,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制度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刑种。通过对英国、美国、俄罗斯、德国与日本等国家与终身监禁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研究,更深层次的了解西方各个国家,以期给具有我国特色分析刑事立法带来重要的启示。通过对比中外各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为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找到一条适合国情的本土化道路。中国这一时期的以修正刑法为重点的改革中,终身监禁制度与我国备受关注的“废除死刑”相吻合,更重要的是其使得在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之间有了更好的衔接。本文又通过对法律的定位、对象以及执行规定等等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仔细阐述,结合在司法实践有可能遇到的状况以及立法背景及现行状况,大胆设想将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设立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刑种,以及将终身监禁提升至总则的地位等等。总之,将终身监禁制度加入到我国刑罚的体系,可以使我国的刑罚制度更加的完善,大大促进了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高吉见[2]2014年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本体论解析》文中研究表明死刑在本体论上的含义是掌握公权力的主体以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名义,而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实施的、对造成公权力主体自认为除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其他客体具有严重威胁和破坏的人剥夺其生命的一种极端的手段。中国死刑制度在静态、动态上各具特色。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经久不衰"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阶级斗争的残酷性,中国古代对"人性"认识的局限性,自原始社会末期至今的血族复仇思想的影响。
陈江[3]2017年在《“不益惩肃之理”的法理解析》文中研究说明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二月,杨坚接受北周静帝禅让,改国号为隋,年号开皇。叁月,在“帝王作法,沿革不同”的观念下,杨坚发布诏书,发起一场反对以执行“远古之式”死刑为名,行“酷均脔切”非人酷刑之实的深刻“变法”,意在终结叁代以降借助残酷死刑营造威慑、恐怖司法氛围的治理理念。这份后来被收入《隋书·刑法志》的诏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第一次以“义无所取”的姿态,对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以及隋前历代政权在“绞”、“斩”、“轘”、“枭”等残酷死刑上的司法实践提出了质疑,并在法义上首次提出残酷死刑“不益惩肃”的思想,从“事乖仁者之刑”的角度,一举扭转此前法制史中为达到尊君崇上政治目的,而不断强化残酷死刑的发展趋势。作为魏晋南北朝纷乱法制背景下的一种“另类”思想,“不益惩肃之理”的提出有着诸多亟待探究与反思的问题。在隋开皇元年以前,中国已经历过叁皇五帝神话时代,夏、商、周奴隶制社会,秦及两汉大一统王朝,以及春秋战国、秦末乱世战乱时期等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出现过被儒家所推崇的尧、舜、禹般的圣王,出现过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文景之治”、“明章之治”,也出现过“百家争鸣”、“诸道并行”的文化盛世。但都没有在国家层面提出过关于“仁者之刑”的界定以及否定残酷死刑威慑力的思想,即使汉文帝时期提出的废除肉刑,也是建立在一个历史事件的耦合之上,它并不涉及到死刑制度。而与上述被称为“盛世”或者“治世”的历史时期相对比,隋开皇元年的社会环境只用乱世来形容,不但统治者主要由是汉化的鲜卑贵族组成,并未完全褪去野蛮的习气。从政治上而言,这一年正处于改朝换代的初期,国家也处于南北分裂状态和长期战乱的状态,北周贵族在各地的谋反尚未平息,新王朝对旧王朝支持者的清洗和镇压从未放松,统治秩序动荡不安。从经济上而言,北周末年已经处于“百业凋敝”的状态,周宣帝为补贴政府开支,甚至采取了故意铸造不标明重量的钱币以收刮民间财富的做法。从社会环境上而言,《隋书》中对开皇元年社会环境形容是“盗贼不息”,各地的武装起义不断,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持续动乱的状态。从民族矛盾上来看,汉族、汉化鲜卑与其他胡族的民族矛盾也一触即发,正是中国古代传统观念中应当用“严刑峻法”镇压的时代。“不益惩肃之理”这样具有超前意识的社会治理理念,不出现在“盛世”和“治世”,反而出现在开皇元年这样的“乱世”,不得不让人思考: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到底是如何影响的法律思想形成?爬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与“不益惩肃之理”思想形成相关的社会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治理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是催生隋文帝“不益惩肃之理”思想的政治基础。从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车裂——处死雍州牧宇文贤的历史叙述中可以看出,统治者杨坚在迷信残酷死刑震慑力与彻底否定车轘之刑的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与实践的矛盾。可以说,隋承魏晋南北朝名物典章,所继受的仍然是“除害止杀”的惩戒观念与“杀一儆百”的重刑传统。然而,受魏晋南北朝时期暴君统治的负面影响,隋初所产生的社会动荡、引发的死亡恐惧以及政权取得方式合法化的争议,客观上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对隋文帝的“暴君”臆想。更有甚者,随着“五胡乱华”到北周时期民族矛盾的积淀,使得社会矛盾激化,社会长期处于暴君统治,民众不堪忍受,多次发动起义,出现了“民不畏死”的现象。传统治理无法满足隋文帝稳定政权的需求,迫使隋文帝不得不反思与批判前人在残酷死刑上的“安忍之怀”,施行“化死为生”的仁政。其次,隋唐之际礼法合流的历史大趋势,客观上建构了隋文帝重思“仁者之刑”的人文底蕴。与残酷的政治环境相反,隋初的儒家法律化以其“宽仁”的姿态重新对人性展开思考。随着“八议入律”、“官当”、“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儒家司法价值观的确立,文化上的修正直接左右着立法者对废除残酷死刑执行方式的价值判断,迫使他们对废除残酷死刑执行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新的考量。同时,文化的“宽仁”也为废除残酷死刑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客观上缓解了因不同价值诉求而招致的抵触情绪。最后,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对“天时”的依赖与中华帝国皇权对“灾变”的敬畏,合力形成废除残酷死刑以顺应天道“宽刑育物”的呼声。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多元文化的影响,作为统治合法性基础的“天道”,不再单纯被视为是统治者主宰生灵意志的法理渊源,而是要与人格保存、人性发展连接起来,一种“宽刑育物”的天道观开始逐渐形成。在这种天道观下,“宽刑”并不是单纯减轻或者废除刑罚,而是对被遮蔽的人性光芒的最好释放。统治者必须尊重人性,才能顺应天道的意志,得到天道的认可。反之则会灾祸相连,万物不得声息。因此,隋文帝废除残酷死刑,并以“天”和“人”的结合作为建构司法实践的上位观念,也是为了在天、地、人叁者之间寻找一个完美共处的切入点,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隋文帝的“不益惩肃之理”思想,终结了隋唐时期对残酷死刑威慑力的迷信,后世也以“法定死刑为斩、绞,其他死刑为例外”的方式,对这一思想进行了承继。然而,“刀锯钻凿,鞭扑榎楚”等残酷死刑自圣人作法传承已久,无论是残酷死刑在立法与执行过程中所带来的恐怖感,还是威慑论和工具论的长期浸染,都让统治者难以完全放弃死刑残酷性这种惯性思维而采取其他方式来实现上述功能。隋文帝也不例外,在对残酷死刑威慑力迷信进行消解的同时,也留下诸多余绪,未能彻底废除死刑,甚或在晚年还经常动用法外死刑。但是,余绪并不能掩盖作为死刑威慑论“他者”之声的存在价值,“从诛怒到劝惧”、“从常刑到适时”,隋文帝用废除残酷死刑的社会实践证明:犯罪行径的残暴与死刑报复的残酷,并没有足够的法理关联度。残酷死刑不管是立法还是执行,都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产生特殊的威慑力能对国家治理产生正向推导力。此即隋文帝所谓的“国之所恃,不在威刑”。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以其鲜明的个性铸造了司法的“双重性格”。法律固然有其自在的价值以保全人的基本尊严与权利,但是,个体权利表达的机会,终究取决于国家强力对人性空间的保留程度。这种基于公权力“一边倒”的司法理念势必挤占个体存在的空间。可以说,中国古代对残酷死刑的威慑作用的认知正是基于此,被立法者与司法者用停留在头脑中的想像建构起来的。然而,隋开皇元年写入《刑法志》的“不益惩肃之理”,却是在死刑威慑力阴影之下对司法关切人身的一个重要观念史突破,其“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司法原则,更是对“刑重而必得”的治国理念的一种质疑与修正。隋文帝在终结残酷死刑威慑力这一问题上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客观上引发了隋初社会对于“是否应当让死刑被执行人免于残酷死刑折磨”这一问题的深刻反思。而这正是当代中国法学界在看待死刑与人性关系问题上所迷失的一个传统视角。
刘运[4]2011年在《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关于死刑制度,中国法学界近年来研究的较为深入,特别是针对国外刑法规定的死刑制度理论研究,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死刑是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起源可追溯至原始社会时的血族复仇,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刑罚。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几乎和国家的出现同时出现。恩格斯曾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马克思认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这些论述无疑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习惯间的因缘关系。最初的复仇是无规则、无限制的,由此造成了家族、部族间的无休止残杀。后来,随着历史的进步,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亲属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与侵害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由此而来。依照马克思的观点,死刑的产生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结果。从经济根源来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私有财产出现,私有财产之保护便成为社会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了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国家需要用死刑等刑罚手段来维护特权和统治地位。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最早的也是比较成熟的死刑法。它规定了有25种罪行可以被处死。在公元前7世纪的希腊,曾把死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惟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条。公元前5世纪,罗马也有了死刑法,处死的手段多种多样,如烧死、淹死、车裂、活活打死等等。一直以来,死刑都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未受到质疑。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英国在18世纪,有222个罪名可以处死,在1823年到1837年之间,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死刑里划了出来。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的是,建国时就是一个联合体。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级法律在规定。因此,各州的情况也不一样的。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死刑次数达到历史最高记录,平均每年有167人被处死,1940年代的10年里,美国执行了1289例死刑,1950年代下降到715例,从1960年到1976年的16年中,下降到191例。在那个时候,美国人对死刑的支持率达到当时的历史最低水平,只有42%的人支持死刑。世界上大规模废除死刑运动有两次,一次是19世纪末,一次是二战结束之后,这两次浪潮中,废除死刑也出现了反复。方式方法也各有千秋,如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的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死刑的刑种,多数集中在欧洲大陆,诸如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部分集中在拉美,如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拉圭等;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但是对叛国罪、军事罪、海盗罪保留死刑的,如意大利、以色列;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死刑条款,但是在过去连续10年内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或者没有被判处死刑,如土耳其等。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是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如美国、中国、俄罗斯、印度、日本,可见死刑远远没有达到废除死刑的时机。在废除死刑后,恶性案件急剧上升,如连环杀手大量出现。另外,有些国家,没有经过全民公决投票,因此民众在感情上并不支持死刑,如法国,67%的人支持保留死刑。在今天,这两种观点还将继续争论。全世界目前共有200多个政区单位,其中独立国家169个,其余为尚未独立的地区。由于两种观点还有继续争论,所以适用死刑的国家在不断增减之中。我国从1983年实行“严打”政策之后的十年间不断增设死刑罪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数量也大幅增加,但却没有起到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越强烈的预期效果,对于遏制严重犯罪更没有出现同刑罚的严厉性呈正比例关系的效果。所以,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越少的这种结论是不可取的。本文试用比较研究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所谓比较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借鉴对比国内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美、英、德、法、日等国外死刑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探求规律和差异以借鉴。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公开审查制度。正文共32000余字,分四章论述:第一章从我国死刑制度的概念及内涵入手,通过制度功能的解析,对死刑制度的效益性、公正性、合理性、人道性价值的种类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第二章通过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及现状的调查,理清了刑事法中有关死刑的相关立法规定,理清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目前的适用情况;第叁章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有关死刑制度的规定,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有典型代表意义法系的诸多国家有关死刑制度的运用情况,从而达到批判和借鉴作用:第四章着重分析我国死刑制度存废观点解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分别进行分析论述。第五章是规范和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设想,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实际,对死刑制度从立法、政策、司法、程序、社会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设计和叙述,以期达到改革和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最终目的。
马永平[5]2015年在《论人文视角下死刑改革的民众认同》文中提出死刑适度限缩得到民众认同已成事实,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死刑深度限缩,直至废除死刑民众认同所需的条件和时机。在死刑认同心理、民意强度及引导死刑民意切入点存在可能误判的背景下,应通过民意与法意的人文融合、理性与宽恕的文化根植、引导与沟通的文明互动,以多层推动、分类引导、自然过渡的路径实现死刑改革的民众认同。
张若宇[6]2015年在《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死刑制度的存废》文中提出在全球的法制领域里,废除死刑已经渐渐的变成了一种趋向,长时间以来,我国建立法律都在利用刑法修改方案不间断地废除或者是压制死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在北京开展,第一次提议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拟出废除九个符合死刑的犯罪行为类型,这九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假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如果刑法修正方案被通过,我国依然有着46个符合死刑的犯罪行为类型。只是我国目前基本国情的发展并不适合废除死刑。文章深刻的探究讨论和死刑制度的存废的不同提议,对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时期的因素和相对的措施进行了解析。
周模顺[7]2003年在《中国死刑制度解析》文中认为我国是一个死刑适用面广、执行死刑人数多的国家。废除死刑的世界性浪潮因此对我国构成强烈冲击。因此对死刑在我国适用的利弊得失作一场全面、客观的评价分析,不仅有助于我国国民正确地认识死刑,也有助于我们国家对死刑的理性抉择。本文就在于参与对这一问题已经开始的讨论。在全球热衷于废除死刑的今天,我国为何却如此钟情死刑?我国民众普遍认同的报应正义观念、重刑威慑观念以及我国传统文化与死刑文化的符合性,是我国广泛适用死刑的主要原因。详言之,恶害需有报应的朴素正义观念使得我国得以死刑作为对重罪的报复手段;以刑去刑的威慑观念使得我国得以死刑作为警戒手段;传统文化与死刑文化的符合性使得我国得以死刑顺应民意。然而,死刑在我国的广泛适用也给我国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就死刑报应而言,不仅造就逻辑悖论,而且可能因为我们对重罪认识的偏差导致罪责的失衡,还可能因为我们对潜在犯罪对象的认识不足而导致刑罚的不公。就死刑威慑而言,不仅让人产生对死刑的迷信,从而懈于对其他刑种的研究和适用,而且会有弱化刑罚的矫正功能、将人的生命手段化的危险,并且还可能导致国家疏于对犯罪原因的铲除,从而偏离预防犯罪的正确轨道。就附和死刑文化而言,不仅不利于推动刑罚文化进步,反而助长人性残忍。因此,我国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及如何适用死刑,我们应当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并结合当今的国际形势,进行充分的利弊权衡。
张新苏[8]2013年在《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终身自由刑作为自由刑的一种,在刑罚体系当中是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因此终身自由刑具备了自由刑的特点与优势,也具备了足够的惩罚性和严厉性,因此成为替代死刑措施的重要选择。近年来,随着死刑废止呼声的愈加高涨,中国逐渐走上逐步废止死刑的道路。然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死刑的废止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通过有效、合理的死刑替代措施取代死刑制度的适用,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这其中,终身自由刑的历史本源怎样?其作为刑种之一有无存在意义,即如何辨析历史上的终身自由刑存废之争?以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的适用是否具有价值层面和实体层面的支持和肯定?如果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的制度可行,为此我国的无期徒刑制度可否直接适用?如不能适用,又应作怎样的调整和完善?这一系列问题亟需解答、回应。本文通过对终身自由刑的中外历史发展渊源、现状制度考察、死刑替代措施论证、刑罚价值论证以及我国无期徒刑制度完善等问题的挖掘和探讨,对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做了系统全面的考察和论证。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章终身自由刑制度概述,该章分为四节,就终身自由刑的基本概念与类型、中外历史渊源及发展、我国现行终身自由刑制度考察、终身自由刑存废之争等四个重要问题进行陈述和论证。其间,对终身自由刑的各种不同表述、终身自由刑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自由刑及终身自由刑的起源和发展、外国历史上终身自由刑的起源及发展、我国现行终身自由刑的适用对象、分类及特点等进行了系统的陈述和说明。综合终身自由刑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终身自由刑起初就是以死刑制度的替代措施形式出现的,现以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的实施有其历史的依据和支撑。同时,通过对终身自由刑的存废争议进行系统梳理以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终身自由刑作为刑种之一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必要,值得注意的是,终身自由刑的存废之争促进了终身自由刑制度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为其实现替代死刑制度的实施丰富了条件。第二章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的立法分析,该章分为叁节,就终身自由刑的刑罚配置问题、及其与死刑替代措施和刑罚体系结构关系等立法层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其间,文章立足我国无期徒刑的配置情况,对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的配置进行了梳理,并作了针对性分析;对死刑的替代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包括死刑替代措施的定位、研究意义、域外死刑替代措施的考察、以及终身自由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意义和落脚点;本文还对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与刑罚体系结构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从刑罚结构的基本内容入手,结合我国现行刑法中刑罚结构的缺陷,重点论证了以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刑罚结构的重要意义。以上叁个方面着重分析了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的立法层面的依据和理由。第叁章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的刑罚价值可行性分析,该章分为叁节,就终身自由刑的本质、目的、功能等叁个价值层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证。首先,对于刑罚本质的各种争论进行了甄别和讨论,得出刑罚的本质在于报应惩罚性,而以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的实施能够充分满足刑罚报应惩罚性的本质特征;其次,对刑罚目的的中外各种争论进行了梳理,经过辨别和分析,文章支持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兼顾预防的观点,突出强调在实现刑事正义的基础上,强化犯罪预防,而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能够实现报应兼顾预防的刑罚目的,获得了刑罚目的论的支持;最后,对刑罚的功能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类,将刑罚功能划分为对犯罪人、对社会、对被害人叁项功能,并就这叁项功能结合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进行了对照论证。第四章我国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的进路,该章分为五节,就我国终身自由刑的制度现状、替代死刑的民意基础、替代死刑的刑事政策意义和以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的立法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论证和探索。其间,文章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无期徒刑制度变身死刑替代措施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探讨分析了我国当今国民的死刑观念以及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的国民感受,最后以美国的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为分析样本,重点论证了我国无期徒刑制度的改良路径和完善方式,提出在遵循两极化的刑罚政策原则下,对无期徒刑进行分类划分,依据所替代死刑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价目表式的全面替代,旨在通过终身自由刑的改良和完善,完善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体系,实现逐步废止死刑的最终目标。
郭云帆[9]2008年在《死刑民意的解析》文中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曾经被广泛适用,并长期占据古代诸刑罚的中心地位。当历史的车轮进入二十一世纪,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死刑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也促使人们进行反思。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浪潮波涛涌动,并对我国死刑制度造成一次次强烈冲击。我国法学界也达成了逐步限制、废除死刑的共识。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看待和解决我国“民意支持保留死刑”的问题。因此,对目前我国死刑民意产生的历史和社会原因进行一次深入、客观分析,并对这种民意的真实度、有效性给予客观甄别和评价,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定位“死刑民意”,也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对死刑作出理性抉择。本文就此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讨论。第一章――简要阐述世界范围内死刑废除的历史、现状和趋势,指出了我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主流民意,比较了学术界与政府、普通民众截然不同的态度,并由此引出了死刑民意中的“矛盾和疑问”。第二章――从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角度重点剖析我国支持保留死刑的民意形成的历史原因。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和生产关系理论,讨论了统治阶级极端报复主义刑罚的思想基础及其对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比较了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同西方社会在文化传统和民族文化态度上的差别,以及对刑罚观念的影响;讨论了民间秩序和私刑实施对保留死刑民意形成的推动作用。第叁章――从政治学和传播学角度着重分析死刑民意的内涵。重点运用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相关理论还原民意,指出死刑民意的实质是社会“众意”的表现,是我国社会公民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结果;运用有关民意调查的概念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死刑的民意调查缺乏全面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同时,运用有关案例分析,指出传媒在宣传和评价过程中,对民意进行了过度渲染,助长了非理性成份。第四章――指出目前对死刑民意理解的误区,提出消解民众对废除死刑担忧之情的途径。最后,强调全社会都有引导民意遵循理性方向发展的责任,并着重讨论了目前引导死刑民意走向理性和人道主义所能够做的工作。
朱艳华[10]2010年在《中国死刑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也称为生命刑,或极刑,它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立即执行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死刑的本来含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为我国特有。由于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刑罚方式,而人的生命对于人又最为珍贵、且剥夺后不可恢复原貌,因此死刑在各国的各种刑罚体系中都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处理方法,具有重要的刑罚地位。同时,由于死刑对犯罪人所起到的严格的震慑作用,对维护阶级统治非常有利,故在阶级社会中死刑一直为历代统治者所青睐。然而,自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意大利着名学者切萨雷·贝卡利亚在其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述了死刑制度相对于人类文明的不合理性,首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生命的价值以及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否残忍、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评价死刑,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另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中国目前选择了保留死刑并限制适用死刑,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作出的基本选择,是对我国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在刑罚方式中设置死刑制度在我国有着浓厚的社会土壤和深厚的人文环境,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将继续保留死刑,但一定会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发展和改革,创立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继承和发展了死刑刑罚执行制度,对维护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本文分叁个部分来具体阐述中国死刑制度和立法完善。第一部分首先对死刑的定义、死刑基本特征等方面论述了中国死刑制度的内涵及功能,使大家对中国的死刑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其次,对死刑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使大家了解了死刑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特征。从人类历史上看,死刑对巩固阶级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尽管世界各国也曾出现过滥用死刑和残忍执行死刑的情况,但慎用死刑、减少死刑适用的负面效果依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死刑认识的深化,死刑的存在合理性被世人所质疑,逐步废除死刑成为社会的共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或事实上不再适用死刑,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基调而主张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之后,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刑法理论界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指出保留死刑、废除死刑和保留限制死刑的适用都有其合理性,但受我国国情限制,采取了保留和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思想,我国将通过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等来限制死刑,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当然,我国采取保留限制死刑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的限制死刑符合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的立场。二是限制死刑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叁是限制死刑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第二部分对当代中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具体阐述我国采取保留和限制死刑适用政策的重要意义。当前,中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重刑思想在国民心中根深蒂固,与全世界废除和限制死刑适用的总趋势不相符合。主要表现为,国家在刑法领域重刑思想根深蒂固,与国际上逐步废除死刑的潮流相违背。老百姓对死刑有着强烈的依赖、迷信和崇拜,一听到重大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第一感觉就是这人该杀;凡是遇到严重的犯罪案件,在发表该杀不该杀的意见上,基本上没有宽缓的意见,都是主张杀;对于立法机关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后提出来要改革死刑、限制死刑、废除死刑这种主张,非理性地一概反对。其次,政府对废除死刑重视不够,对逐步废除死刑没有必要的时间安排,在立法中关于死刑的有些规定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存在着扩张适用死刑的情况。叁是司法中对死刑的适用还不太严肃,缺乏法律应有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司法人员崇尚、依赖死刑的观念还有很大的空间,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非法干扰因素还相当严重。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针对中国死刑制度存在问题阐述的基础上,从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上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在法律思想上,笔者建议我们要逐步摒弃重刑主义,全面树立人本思想,高度重视人权,慎重对待死刑。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规范死刑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积极充实刑罚体系,完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制度。在执行上对死刑犯罪分子加强人文关怀,文明执行死刑,规范死刑立即执行程序。最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废除死刑。当然,我国死刑制度在适用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适用死刑并没能有效地遏制住重特大刑事犯罪的发生、死刑罪名的辐射面过于宽广、死刑判决易受到外界干扰,缺乏全国认可罪行统一标准等等。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的死刑制度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分析,从中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对完善我国的现行死刑制度提出一些浅显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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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死刑民意的解析[D]. 郭云帆.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10]. 中国死刑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朱艳华. 郑州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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