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法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法,主体,权利,主权,要素,政府,国际组织。
国际法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林雨桐,顾郡雯[1](2019)在《国际法主体视角下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学界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探讨,理论上仍有待研究与丰满之处。从历史性权利的定性为切入点,确定历史性权利的国际习惯属性。进而从国际习惯的物理和心理两个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主要分析这两个要素下的主体问题。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行为,可以视为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物理要素的主体问题主要探讨民间的实践是否有效,如何将民间实践归于国家实践。物理要素主要针对当今国际法历史性权利中的误区,片面追求一国在某一区域活动的时间可溯及几千几百年以前,但却忽略了实践主体的适格性,并提出主体应适格化。心理要素的主体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确信的主体是仅需要的利害关系国的容忍,还是需要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针对该心理要素问题,提出了逐渐用条约取代历史性权利的一种进路,为解决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葛淼[2](2018)在《全球化下的国际法主体扩张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主体的扩张,传统私法主体可能被承认为国际人格者。这是国际关系的现实,也是国际法的发展方向,是传统国本主义国际法观到现代人本主义国际法观的升华。国际法主体的扩张以逐渐去国家化为特征,国家主权的功能和内涵也在发生嬗变,世界秩序中的国本主义正在让位于人本主义,国际法凸显出超国家性的发展趋向。这种超国家性并不是将主权弱化,而是将主权和政府权力置于更加理性和有效的地位,对于私人权利给予更多的关注,体现战后全球共同价值观可能逐渐形成。全球化促使不同国家的人民认同公认的价值和原则,促进了人类和解,正与我国领导人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之精神内涵相契合。(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管伟康[3](2018)在《个人不宜为国际法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国际法学说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而随着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因其具备类似国家的某些特性而被视作国际法主体。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主张个人也应该成为国际法主体,以更好地保护其权利,并追究其国际法上的责任。这部分学者的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其混淆了人权和国际法上权利的概念,没有厘清个人承担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关系,从而误将个人也视为国际法新兴主体。事实上,个人之为国际法主体,既不具备有效的理论支撑,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故不宜将个人视为国际法主体。(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卢俊言[4](2018)在《浅谈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的主体是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格者,能够参与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参与国际诉讼。国际法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而特殊主体大致包括争取解放的人民、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处于产生状态中的国家、个人、法人以及法律上接近于国家的实体。这些特殊主体均不具有如国家一样完整的国际行为能力,但是基于国际立法实践和它们参与国际关系的事实,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主体,承认其国际法律人格。(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孙安洛[5](2016)在《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历史源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早期的国际法理论认可个人作为"万国法"的一个实体。传统国际法受现代国家理论的影响,被认为主要关涉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包括个人。将个人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的传统国际法理论是已经过时的,是对当前个人国际法律地位的不准确的表述。另一方面,认为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主张则是过于超前的观点,同样无法适用于当今国际实践。人才是国际法律秩序中最终意义上的法律主体,鉴于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和特点,国家代表组成它的人民进行国际交往,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全球化与国际法人本化价值取向的发展,促成了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作为法律原始主体的个人将会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在更多国际领域以主体资格行为。(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包晰辙[6](2016)在《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研究与讨论由来已久,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呈扩大趋势,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国际法学者反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法学界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叁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决否认个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但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第叁种观点认为个人是且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它最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承认现状的同时给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发展余地。研究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不同理论及其发展过程,预言及阐述未来发展趋势,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研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意义,有利于国际法的完善与发展。本文开篇以论述国际法主体范围的发展变化引出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问题,并用实例举证个人在部分国际法领域已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第二部分在详述国内外学者观点的同时,注入自己的分析与理解。第叁部分展开讨论,对国际上否认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流行观点进行反驳与辨析,第四部分探讨个人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有哪些积极意义,对国际法乃至人类社会的贡献是什么。(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12)
杨欢[7](2016)在《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80年代,非政府组织产生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对整个国际社会带来了深远影响。如今在国际舞台大放异彩,其实践涉猎诸多领域,比如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生态等,都能看到非政府组织的身影。他们广泛的参与国际事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反映公众意愿,提出符合国际社会需求的主张和建议,为人类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尽管如此,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其至今还不是国际法主体,而对于其能否取得这一资格,还是存在诸多争议的。从历史上看,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际上一直未得到确立。主流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关系也在不断的进化着,各主权国家在这样的形势下广泛参与国际活动。这就要求除了主权国家,还需要其他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协助。因此,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并体现出其重要价值,且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多方面关注。同时,非政府组织因其自身的优势,在全球事务上能起到其他行为体无法实现的效用。那么国际社会就需要吸纳这样的角色来协助开展活动和解决问题,因此,也在考虑其是否应该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当下,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地位的国家和组织日益增多,这表明,非政府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正在逐步获得更多的认可。本文将对非政府组织的历史发展历程进行阐述,剖析其是否应成为国际法主体,对当前诸多困扰提出解决建议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06)
钱静,徐斌,陈积敏,聂影[8](2015)在《打击非法采伐与贸易:国际法主体功能定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给全球社会、经济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破坏性影响,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更是国际合作打击的主要目标。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部分非政府组织应当成为关注和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绝对力量。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负责任大国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森林资源保护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必须充分履行国际法的义务,认真对待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中国参与国际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林业经济》期刊2015年12期)
于书笠[9](2015)在《浅析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新兴的国际法主体,其地位近些年来也有所提高,一直活跃于国际舞台,它的存在给国际社会添加了很多活力,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应当得到承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杨湉湉[10](2015)在《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关个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成为国际法学界热衷讨论的话题。只有国际社会不再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以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7期)
国际法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法主体的扩张,传统私法主体可能被承认为国际人格者。这是国际关系的现实,也是国际法的发展方向,是传统国本主义国际法观到现代人本主义国际法观的升华。国际法主体的扩张以逐渐去国家化为特征,国家主权的功能和内涵也在发生嬗变,世界秩序中的国本主义正在让位于人本主义,国际法凸显出超国家性的发展趋向。这种超国家性并不是将主权弱化,而是将主权和政府权力置于更加理性和有效的地位,对于私人权利给予更多的关注,体现战后全球共同价值观可能逐渐形成。全球化促使不同国家的人民认同公认的价值和原则,促进了人类和解,正与我国领导人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之精神内涵相契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法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林雨桐,顾郡雯.国际法主体视角下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葛淼.全球化下的国际法主体扩张论[J].政法学刊.2018
[3].管伟康.个人不宜为国际法主体[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卢俊言.浅谈特殊的国际法主体[J].法制博览.2018
[5].孙安洛.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历史源流分析[J].朝阳法律评论.2016
[6].包晰辙.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D].内蒙古大学.2016
[7].杨欢.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8].钱静,徐斌,陈积敏,聂影.打击非法采伐与贸易:国际法主体功能定位分析[J].林业经济.2015
[9].于书笠.浅析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J].法制博览.2015
[10].杨湉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