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汪元筠[1](2020)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江西省A市为例》文中认为2013年以来,为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整体行政效能偏低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突出矛盾和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过了数次改革,全国各地通过转变市场监管方式,构建起不同的管理模式,使得“N合一”的市场监管模式的集约效应在不断显现。2015年,江西省A市率先在全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组建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新的改革尝试,开启了“三局合一”模式,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以江西省A市为样本,综合五年来对该市市场监管部门调研资料,试着通过研究该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工作现状以及相关的影响制约因素,认真开展研究和分析,并进行具有前瞻性、探索性的研究和思考,提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进而提高A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升A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大食品监管力度、丰富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从而达到降低食品安全隐患、减少食品安全监管事故的目标,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依据,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潘科[2](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李克招[3](2020)在《大市场监管体系下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的实践分析》文中指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同时,药品安全与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也影响着我国政府的公共形象。近几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历经几次改革,监管体制也逐渐健全,却还是发生了多起重大药害事件。如“山东非法疫苗案”、“鸿茅药酒事件”、“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引发了公众大面积的焦虑和恐慌,舆论反应强烈,反映出我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陷。2018年新一轮体制机构改革以来,从国家层面正式推动落实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设到省一级,药品安全监管出现省、市、县监管部门各管一段的局面,原来的监管体制已经打破。本文以江西省为样本,对大市场监管体系下药品安全监管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意见。首先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通过介绍我国药品监管机构的历次改革过程,再通过总结国外国内研究学者中与药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资料文献,然后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大市场监管体系中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本文对研究涉及到的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进行阐述,从而构建本文的研究理论体系。最后,本文以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为例,介绍了当前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监管对象现状、机构人员现状和工作运行现状,深入剖析江西省药品监管目前存在的困境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大市场监管体系下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为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可行的路径,从而更好的完善药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治理能力。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张美思[5](2019)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大环境已经有了显着改善,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始终不强,食品安全信心的缺乏部分源自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的缺位,因此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领域的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通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但通过研究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问题。论文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等几个方面的法律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九江“镉大米”这个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主体间缺乏沟通机制、保密裁量标准模糊等内容。其后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了剖析与研究,找出其中可以为我国制度所借鉴的法律措施。最后,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提出了建议。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主体间的内部交流机制。如完善其信息报告与通报机制,施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会商机制,增设内部申请信息公开机制,引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内部收费机制,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标准。第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密体系。包括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范围和责任和救济途径等。第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式。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科学答疑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渠道。第四,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监督和救济体系。如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估、年报、问责等法律法规,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委员会审查机制等,希望能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有所裨益。
王晓强[6](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7](2012)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文中提出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0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
滕顺祥[8](2010)在《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各个行业中的应用更加迅速,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发展形成了新的产业链条,同时也使得互联网的治理趋于复杂。随着互联网在各行业应用规模不断扩张,互联网治理的滞后性阻碍了我国互联网应用行业的快速发展,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对金融业、电子商务业等行业而言,由于这些行业的主营业务对互联网依赖度高并不断增强,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在加大,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变得重要而紧迫。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行业与互联网的关联度分析,为不同关联度的行业构建相应的治理模型,为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提供理论及实施依据。本文运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及系统动力学等研究方法,以产业经济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构建了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通过建立互联网与相关行业的关联模型,按照关联度的强弱,将现有行业分为强关联行业、弱关联行业,便于确定不同行业的治理需求。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各个行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指标数据,本文选取了具有互联网应用行业发展特征、经济规模属于我国的支柱性产业的行业,如电子商务业、软件业、信息通信业、网络媒体业、金融业、装备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和物流业、采矿业等行业作为本文实证研究的对象。(2)在建立“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的基础上,构建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的总体框架,建立以法规因素、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关联度、行业自律等为自变量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根据互联网强关联以及弱关联行业的治理需求,分别探讨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的硬治理和软治理机制。(3)分析我国互联网及相关行业在政策法规、技术环境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发展现状,针对强关联和弱关联行业的不同需求,分别从行业政策法规、技术环境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4)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与治理效度模型,分别对互联网强关联行业(电子商务业、软件业、信息通信业、网络媒体业和金融业)和弱关联行业(装备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冶金业和采矿业)进行评价研究,以论证“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以及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效度模型的有效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9](2009)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鄂政发[2009]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472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明确135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权限,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田丽娟[10](2006)在《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岁月里,经过长期的实践,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史。中国药学史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药学史的任务是按照年代顺序,应用具体事实揭示并阐明药学发展的规律。通过药学史的研究,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可记取的教训,为现代药学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指导。现代药学史是中国药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近代药学发展的沿袭和进步。为了更好的理解现代药学发展的历程和前后衔接,本文首先概要论述了古代和近代药学发展的历史,研究了各个阶段药学发展特点和取得的主要成就。研究之余,我为祖先所创造的优秀的中医药传统文化而感到由衷的敬佩和自豪。接下来,在现代药学史研究部分,本文从药学事业发展和药学科学研究进展两个方面加以论述。在药学事业发展部分,分别从中药事业的发展、药品监督管理、制药工业、医药商业、药学教育、医药科技、医院药学、药学社会团体、药学书刊与网站、香港和澳门药学发展共十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药学事业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在药学科学研究部分,分别从现代药学史研究、中药研究、药学分科研究和药物学研究四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药学科学的进展和成就。研究之余,关心祖国药学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油然而生。通过研究现代药学史发现,新中国药学事业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巨大的挫折,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此时的广大药学工作者,面对困难,怀着对祖国的高度热爱之情和对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心,排除干扰,尽自己最大所能在工作岗位上发出各自的光和热,很多科研成果就是在这样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他们忘我的辛勤劳动而产生出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药学工作者焕发了高度的热情和能量,积极投身到药学事业发展的洪流之中,创造了令全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现代药学工作者要学习前辈们刻苦钻研、奋发图强、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团结起来,全身心的投入到现代药学事业的发展中去,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而共同努力!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江西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综述 |
1.2.1 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
1.2.2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食品安全监管及其相关概念 |
2.1.1 食品及食品安全 |
2.1.2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
2.1.3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2.2 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政府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政府规制理论 |
第3章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A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新定位 |
3.1 A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概述 |
3.1.1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背景 |
3.1.2 A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情况 |
3.1.3 A市市场监管局改革中食品相关科室与职能 |
3.2 A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工作成效 |
3.2.1 责任落实有新作为 |
3.2.2 风险管控有新起色 |
3.2.3 保障水平有新提升 |
3.2.4 “四小”监管难题有力破解 |
3.2.5 专项整治取得新成效 |
第4章 A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A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
4.1.1 查处T饭店涉嫌采购不合格辣椒粉案 |
4.1.2 查处某店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 |
4.1.3 查处某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4.1.4 尧某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案 |
4.2 A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分析 |
4.2.1 经营者责任主体意识不强 |
4.2.2 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意识淡薄 |
4.2.3 同一类案件屡次发生 |
4.2.4 消费者难以辨识、危害严重 |
4.3 A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3.1 食品诚信体系建设滞后、企业责任意识不强 |
4.3.2 食品安全风险高、管控压力大 |
4.3.3 食品安全监管基本装备不足、达标率低 |
4.3.4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
4.4 A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及法律体系不完善 |
4.4.2 新形势下食品安全风险提升 |
4.4.3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责任重 |
4.4.4 社会监管力量参与度低 |
第5章 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实践及经验启示 |
5.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探索 |
5.1.1 基层一级机构的全面合并 |
5.1.2 保留原机构,仅进行部分职能的合并 |
5.1.3 组建新的机构,进行职能的合并 |
5.1.4 上下层面全面合并 |
5.2 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经验 |
5.2.1 浙江: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
5.2.2 佛山:构筑食品电子化追溯体系 |
5.2.3 安徽:推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 |
5.2.4 深圳: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
5.3 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经验启示 |
第6章 完善A市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及建议 |
6.1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体制,提高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
6.1.1 完善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
6.1.2 构建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6.1.3 全力提升食品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
6.1.4 规范食品安全生产与评定标准 |
6.2 创新食品监管方式,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6.2.1 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
6.2.2 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
6.2.3 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覆盖面 |
6.3 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搭建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
6.3.1 推广大众参与式食品安全科普平台 |
6.3.2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平台 |
6.3.3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大市场监管体系下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的实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理论依据 |
1.4.1 公共管理理论 |
1.4.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1.4.3 风险管理理论 |
1.5 论文框架 |
第2章 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现状分析 |
2.1 我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程 |
2.1.1 专业药品监管建立初期 |
2.1.2 药品监管深化改革时期 |
2.1.3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药品监管时期 |
2.2 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
2.2.1 基本达到了药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和法律覆盖 |
2.2.2 基本实现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配置 |
2.3 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2.3.1 法律体系不够完备 |
2.3.2 职责不够完善 |
2.3.3 其他相关机制不够健全 |
第3章 大市场监管体系下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3.1 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3.1.1 监管体制现状 |
3.1.2 监管对象现状 |
3.1.3 监管人员现状 |
3.1.4 工作运行现状 |
3.2 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3.2.1 事权不明晰 |
3.2.2 力量不匹配 |
3.2.3 执法不高效 |
3.2.4 服务不连续 |
第4章 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尚待完善 |
4.1.1 三级事权尚未厘清,监管工作缺乏联动 |
4.1.2 各级药品监管力量不足 |
4.1.3 监管能力任务失衡加剧,安全风险仍然严峻 |
4.2 药品安全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现实监管需求 |
4.2.1 药品安全监管平台功能单一 |
4.2.2 药品专业检验检测技术能力不足 |
4.2.3 药品监管缺乏规范化管理 |
4.3 药品安全监管效率低下 |
4.3.1 药品抽查检验时效性不足 |
4.3.2 药品抽查检验经费缺乏 |
4.3.3 组织培训效果不到位 |
第5章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完善药品监管机制的路径探讨 |
5.1 加快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融合 |
5.1.1 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 |
5.1.2 统一大市场监管下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
5.2 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执法程序 |
5.2.1 强化药品监管规范化管理 |
5.2.2 创新药品安全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 |
5.3 提升药品安全监管效率 |
5.3.1 加强培训,提高药品安全监管专业能力 |
5.3.2 加强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
5.3.3 保障药品安全监督抽验经费 |
5.4 丰富监管手段,构筑立体监管体系 |
5.4.1 织密药品智慧监管网格 |
5.4.2 组建职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 |
5.4.3 推进社会共同治理,提升治理效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基本理论概述 |
2.1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内涵 |
2.1.1 食品安全监管的含义 |
2.1.2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含义 |
2.2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理分析 |
2.2.1 保障行政知情权理论 |
2.2.2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梳理及主要法律问题 |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梳理 |
3.1.1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立法现状 |
3.1.2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主体 |
3.1.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范围 |
3.1.4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
3.1.5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
3.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问题 |
3.2.1 九江“镉大米”典型案例分析 |
3.2.2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主体间缺乏沟通机制 |
3.2.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密裁量标准模糊 |
3.2.4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式不规范、不及时 |
3.2.5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缺乏监督机制 |
3.2.6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缺乏救济途径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的经验借鉴 |
4.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梳理及借鉴 |
4.1.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梳理 |
4.1.2 我国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的借鉴 |
4.2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梳理及借鉴 |
4.2.1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梳理 |
4.2.2 我国对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的借鉴 |
4.3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梳理及借鉴 |
4.3.1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梳理 |
4.3.2 我国对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的借鉴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建议 |
5.1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主体间的内部交流机制 |
5.1.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与通报机制 |
5.1.2 施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会商机制 |
5.1.3 增设内部申请信息公开机制 |
5.1.4 引入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内部收费机制 |
5.1.5 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标准 |
5.2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密体系 |
5.2.1 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 |
5.2.2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密裁量范围和责任 |
5.2.3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保密审查救济途径 |
5.3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式 |
5.3.1 强化公开的及时性并建立科学答疑机制 |
5.3.2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有信息公开渠道 |
5.3.3 利用新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渠道 |
5.4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监督体系 |
5.4.1 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考核法规 |
5.4.2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社会评估机制 |
5.4.3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年报规定 |
5.4.4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问责体系 |
5.5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救济体系 |
5.5.1 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委员会审查机制 |
5.5.2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8)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1 产业发展理论 |
1.3.2 产业关联与融合理论 |
1.3.3 产业安全理论 |
1.3.4 产业治理理论 |
1.3.5 产业管理理论 |
1.3.6 网络经济与互联网规制理论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关联性研究 |
2.1 基于互联网的相关行业 |
2.1.1 互联网相关行业分类 |
2.1.2 互联网环境下的配套行业 |
2.1.3 互联网环境下的引致行业 |
2.1.4 互联网环境下的其它相关行业 |
2.2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关联模型 |
2.2.1 "互联网-行业"关联分析的必要性 |
2.2.2 "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 |
2.2.3 "互联网-行业"聚类分析 |
2.3 基于"互联网-行业"关联度的行业划分 |
2.3.1 强关联行业 |
2.3.2 弱关联行业 |
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框架 |
3.1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影响因素 |
3.2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需求及现状 |
3.2.1 强关联行业治理需求 |
3.2.2 弱关联行业治理需求 |
3.2.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现状 |
3.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 |
3.3.1 行业综合治理机制框架 |
3.3.2 治理主体 |
3.3.3 治理主体间的决策分析 |
3.4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策略 |
3.4.1 治理策略 |
3.4.2 强关联行业的硬治理 |
3.4.3 弱关联行业的软治理 |
4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外部治理—政策法规环境的完善 |
4.1 互联网及其相关行业政策法规环境现状 |
4.1.1 国外互联网政策法规环境 |
4.1.2 国内互联网政策法规环境 |
4.1.3 我国互联网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
4.2 不同关联度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 |
4.2.1 强关联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 |
4.2.2 弱关联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 |
4.2.3 不同关联度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比较 |
4.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政策环境的完善 |
4.3.1 宏观政策环境的完善 |
4.3.2 中观环境的完善 |
4.3.3 微观互联网运行环境的完善 |
4.4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法规环境的完善 |
4.4.1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法规框架 |
4.4.2 传统法规与互联网法规的比较 |
4.4.3 互联网专制法规体系构建 |
5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环境的完善 |
5.1 互联网及其相关行业自律现状 |
5.1.1 国外行业自律情况 |
5.1.2 国内行业自律现状 |
5.1.3 行业自律的推动力——网络道德建设 |
5.2 不同关联度行业自律模式分析 |
5.2.1 强关联行业的自律模式 |
5.2.2 弱关联行业的自律模式 |
5.2.3 不同关联度行业的自律模式比较 |
5.3 行业内部治理的自律环境构建 |
5.3.1 构建行业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
5.3.2 建立互联网的伦理价值系统 |
5.3.3 制定行业自律实施指导策略 |
6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技术环境的完善 |
6.1 互联网及其相关行业技术环境现状 |
6.1.1 国外技术环境 |
6.1.2 国内技术环境 |
6.2 不同关联度行业技术环境需求分析 |
6.2.1 技术环境需求 |
6.2.2 技术环境需求比较 |
6.3 互联网及相关行业治理技术环境的完善 |
6.3.1 网络硬件技术环境的完善 |
6.3.2 管理技术环境的完善 |
7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评价 |
7.1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
7.1.1 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 |
7.1.2 评价方法的选用 |
7.1.3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立 |
7.2 基于互联网的强关联行业综合治理评价 |
7.2.1 强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效度与评价 |
7.2.2 强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改进建议 |
7.3 基于互联网的弱关联行业综合治理评价 |
7.3.1 弱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效度与评价 |
7.3.2 弱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改进建议 |
8 结论与创新点 |
8.1 主要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附录 C |
附录 D |
附录 E |
附录 F |
附录 G |
附录 H |
附录 I |
附录 J |
附录 K |
附录 L |
附录 M |
附录 N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 研究的源起 |
2 课题国内研究现状 |
2.1 药学史研究相关着作 |
2.2 药学史研究文献 |
3 研究的方法与内容 |
4 论文的研究意义 |
5 论文的创新点 |
6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古代药学史概论 |
1 原始社会药物的萌芽 |
2 夏、商、周及春秋时期的药学 |
3 战国、秦汉及三国时期的药学 |
4 两晋、隋唐至五代时期的药学 |
5 宋辽金元时期的药学 |
6 明清(至鸦片战争)时期的药学 |
第三章 近代药学史概论 |
1 近代中药发展概况 |
1.1 药物学的发展 |
1.2 方剂学的成就 |
1.3 旧中国歧视中医药和中医药界的反抗斗争 |
1.4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
1.5 中医药学术团体与刊物 |
2 近代西药发展概况 |
2.1 西方药学的输入 |
2.2 西药商业的兴起与发展 |
2.3 制药工业的诞生与发展 |
2.4 药事管理制度与药事法规 |
2.5 药学(西药)教育 |
2.6 药学(西药)研究 |
2.7 医药学术团体和医药期刊 |
3 解放军革命根据地的医药卫生工作 |
3.1 中医药工作的开展 |
3.2 医药教育 |
3.3 医药工业 |
3.4 药事管理制度与药事法规 |
第四章 现代药学史研究 |
1 药学事业的发展 |
1.1 中药事业的发展 |
1.2 药品监督管理 |
1.3 制药工业 |
1.4 医药商业 |
1.5 药学教育 |
1.6 医药科技工作 |
1.7 医院药学 |
1.8 药学社会团体 |
1.9 药学书刊与网站 |
1.10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事业的发展 |
2 药学科学研究进展 |
2.1 现代药学史研究 |
2.2 中药研究 |
2.3 药学分科研究进展 |
2.4 药物学研究 |
第五章 结论 |
1 对现代药学史的研究意义重大,有关单位必须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
2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宝贵遗产,必须坚决地继承并发扬光大 |
3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药学事业各项改革 |
4 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 |
5 实施“科教兴药”战略,推动药学事业全面进步 |
6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
7 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表1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江西省A市为例[D]. 汪元筠. 南昌大学, 2020(03)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3]大市场监管体系下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江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的实践分析[D]. 李克招. 南昌大学, 2020(01)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D]. 张美思.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6]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7]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J].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03)
- [8]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D]. 滕顺祥. 北京交通大学, 2010(09)
- [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J].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9(09)
- [10]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D]. 田丽娟. 沈阳药科大学, 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