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之研究

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之研究

萨仁[1]2006年在《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民事上诉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设置与运行适当与否决定着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成效。民事上诉审制度本身的优劣是关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作能否实现初衷的重要的因素,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找到上诉审制度在运行中凸现出来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在立足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和做法提出改进的意见。同样,上诉制度的设置与运作又受民事诉讼程序其他环节因素的制约,相互之间并非各自独立互不干扰,而是相辅相成的。对上诉制度的改进不应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立足于整个民事司法实践,找到制约上诉审制度功能发挥的因素,提出改进的意见,使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能够协调运作起来。本文分为叁个部分:引言:在引言部分,笔者对论文的主题及写作思路进行了交代,对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了描述,特别阐述了论文的创新性及此文对司法实践、法院改革、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第一部分:上诉审制度原理。在此部分笔者对民事上诉审的概念和职能作用、审级制度、上诉许可制度、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等进行了研究。在审级制度一节中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澳门的法院设置及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澄清了对国外法院民事审级制度所谓“普遍实行叁审终审制”的模糊和错误认识。在上诉许可制度研究一节中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澳门的上诉许可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建立中国上诉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上诉审审理范围的研究一节中,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法国、澳门的上诉审审理范围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上诉审审理范围法律规定的缺陷及改革的方向。第二部分:我国民事上诉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部分笔者对我国民事上诉立案实质要件的缺陷、上诉立案形式要件的缺陷、一审裁判普遍缺乏权威性、上诉审审理范围过于宽泛、上诉审发回重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上诉审依法改判存在的问题、阻碍上诉审功能发挥的其它制约因素进行了研究。在上诉立案要件缺陷一节中对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上诉的立案问题、对裁定上诉的立案问题、我国附带上诉缺乏问题、上诉移送期间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研究。特别是从实务的角度对上诉审发回重审制度、依法改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剖析。从审级协调的角度出发,对阻碍上诉审功能发挥的审前程序的缺失问题、简易程序问题、调解制度问题、再审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叁部分:对上诉制度的建议。在此部分笔者提出了坚持两审终审制、适当区别事实审和法律审、设立我国民事二次上诉制度、调整审级制度、完善民事上诉立案和裁判制度、改进制约上诉审功能发挥因素的设想、改革再审程序的设想。在坚持两审终审制一节中对废除两审终审制的通说进行了分析和批驳,

陈丽琴[2]2003年在《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建国以来,我国司法界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建立了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对私权纷争的处分自由。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种诉讼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于是改革的呼声迭起,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试验。本文就是从民事上诉审制度的价值出发,顺应改革的潮流,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在实务中表现出的诸多不足及改进方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一部分 民事上诉审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民事诉讼制度的双重目的,即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决定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评判标准为公正和效率,民诉法的制定者也总是力求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找最佳的平衡点。上诉审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防错功能、纠错功能、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以及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的功能等。但上诉审制度的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主要是造成司法权威性受损、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等,为了在实现诉讼公正的同时保证诉讼效率,世界各国对上诉制度都有限制措施。 第二部分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将我国的审级制度与世界各国审级制度的共同特点相比较,归纳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优化与重构提出建议。总体思路是:在现有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建立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有限的叁审终审制,实现审级多元化,即保持两审终审的主体结构不变,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和性质相适应。 第叁部分 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抽取实务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措施。首先是二审法院的审查内容和范围。我国第二审的审理模式应定位为续审主义,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事实审的重心应放在第一审;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在第二审也有效,当事人在第二审提出新证据应给予限制;明确依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与依法院职权进行审查的关系,对上诉请求未涉及的原判错误,要区分错误的性质做不同的处理;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诉,经相对方同意的应该合并审理。其次是第二审的审理方式。我国立法规定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是正确的,但实践中普遍存在任意扩大迳行裁判适用范围的现象,笔者重点论述了二审开庭审理应注意的问题及迳行裁判的适用标准。第叁是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撤诉和放弃诉讼请求的处理。原则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不应允许,但放弃诉讼请求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分,不应受审级限制;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法院不宜干预过多。第四是对二审裁判的改进。第二审对案件的叁种处理方式—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立法规定过于笼统且与实务操作脱节是个不争的问题,本文对这叁种裁判方式在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 总之,本文是站在上诉审实务的角度提出问题,结合民事诉讼价值的理论、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魏瑞[3]2015年在《民事上诉审中发回重审事由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民事案件上诉审程序的结案方式,发回重审是连接初审和上诉审的桥梁。发回重审事由是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和法定依据。总结各国立法例,民事上诉审发回重审事由的设置以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和辩论权的实现为价值基准,并与上诉模式密切相关。但是,我国民事上诉审发回重审事由具有立法与司法的双重缺陷,审级制约机制缺失,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监督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二审法官的发回重审权几乎不受制约。在审判管理背景下,片面强化程序监督原则,过度重视绩效指标,使得发回重审事由偏离了程序功能的初衷,沦为审判管理的工具。由于我国法院的职权化和行政化倾向,加之发回重审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一件件发回案件成为各方博弈的场域,发回重审与否在具体适用中脱离了发回事由的制约,反而是法官根据个人实际工作负担、抗压能力、终审掌握权的愿望、私人关系等因素综合衡量的结果。发回重审事由在司法适用中呈现出不按法定事由发回、随意发回,发回重审事由的滥用和错用等适用变形的现象。鉴于此,我国民事上诉审发回重审事由有重新审视和理性构建的必要。本文运用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简要概述了民事上诉审发回重审事由的基本理论,然后评述了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并以样本数据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发回重审事由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通过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在确立发回重审事由指导原则的前提下,提出以修正发回重审事由、注重发回重审裁判理由的阐明、建立配套制度的路径完善发回重审事由的适用。期望通过上诉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路向,形成诉权和审判权的良性互动。

郭月乔[4]2006年在《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提出民事上诉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更担负着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使命。民事上诉制度的公正、有效直接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但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却存在很多缺陷,使上诉审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本文从上诉审程序的基本理论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上诉制度设置的先进经验,反省我国上诉审制度的现状,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上诉审程序的方案和设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上诉审程序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上诉审程序的概念,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其次,对我国上诉审程序的现状进行概括,分析了其主要缺陷以及改革的叁个方向。 第二部分,两大法系上诉审程序的构建。文中介绍了上诉审程序的叁种结构,复审制、事后审制及续审制,并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英、美、德、中国台湾的上诉程序进行了简要概括,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上诉审程序的差异。最后得出结论,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在互相学习借鉴,改革的目标是同一的,即在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这也是我国上诉制度改革不变的主题。 第叁部分,上诉审程序启动论。从本章开始,笔者将逐一对我国上诉审程序的启动、进行、裁判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的手段进行论述。在上诉审程序的启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上诉条件过于宽泛,造成滥诉现象严重;上诉审查程序混乱不规范;上诉审程序的适用范围狭窄,不利于对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第四部分,上诉审程序进行论。文中首先对我国在上诉审程序定位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有限审查原则”落实的不够彻底及法律对新证据的规定不明确是其主要问题;其次,笔者论述了对上诉审程序审理过程的规范,包括对上诉审前程序的设计以及上诉审理方式中径行判决的有限适用等问题;最后,强调当事人权利的扩大,取消法院对撤回上诉的审查以落实当事人的处分权,增加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当事人的反诉。

丁武军[5]2005年在《民事上诉审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上诉审制度是世界各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上诉审程序若干问题比较研究》一文,主要通过对各国上诉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比分析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存在的弊端,最后就我国民事上诉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点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上诉审制度简述。本章是整篇文章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选取上诉审的基本内涵、上诉审制度的目的与功能以及上诉审制度的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予以简要介绍,为后文的写作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章:各国上诉审制度概述与比较分析。这是整篇文章中篇幅最大的一部分,本章首先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英、美、法、日、德的上诉审制度进行逐一介绍,然后在对上述立法例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审级设置与最高院职能、上诉审程序与原审程序之间的关系、对上诉提起的限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四个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一些共同性的规律性的结论,并进行简要的评析,为后文对我国上诉审制度弊端的分析打下基础。 第叁章:我国民事上诉审立法现状分析。对各国上诉制度予以介绍并对比分析的目的在于为我国的立法现状提供参考,本章主要是以上章的内容为参照,对我国民事上诉审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通过对比分析,我国的上诉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弊端:审级制度不合理、上诉制度不健全、审查范围不明确、裁判制度不完善。 第四章: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完善。这是整篇论文的结论部分,以上的所有分析都是为了得出这个结论。在这一章里,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合理的审级制度,具体地讲首先要重新划分四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小标的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第叁要建立第叁审,实现上诉审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功能,最后是对第叁审上诉要作严格限制:二是上诉权的正当行使与保障,具体措施主要有实行上诉许可制、建立对恶意上诉者有效的制裁机制、允许越级上诉、允许提起附带上诉四个方面的内容;叁是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四是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限制。

汪和平[6]2003年在《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诉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作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再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基于裁判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目标而设立的上诉审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本文在比较西方两大法系及其主要国家的上诉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着力探索如何借鉴国外经验以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以更好地实现上诉审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从而使得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更加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 引言概述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和已取得的成果,指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是以第一审程序为重心,上诉审程序的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却鲜有触及;然而上诉审制度的改革成为西方两大法系国家近年来进行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而引出上诉审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正文分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民事上诉审的一般内涵和基本制度。民事上诉审制度包括审级制度、提起制度、审理制度与裁判制度。审级方面,一般实行叁审终审制,例外实行两审终审制与一审终审制。提起方面,为防止当事人滥诉,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往往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审理制度有叁种模式,复审制模式效率低,很少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事后审制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续审制模式,改革的趋势对上诉审中提出的证据范围与期限予以适当限制,使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一审。裁判方面,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上诉中均确立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承认当事人放弃审级利益的诉讼合意。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上诉审的基本状况。基于国情,防止和避免多审级所造成的不便,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也有一审终审的例外。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我国的审级制度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我国民事上诉审提起条件相当宽泛,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采取何种审理模式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具体规定不难推出,我国二审审理是采取续审制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新证据在上诉审中的提出明确了较严格的限制条件,从而使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了第一审。我国上诉审裁判制度的一个显着特点,即上诉审裁判由对原审法院裁判评价加上自己的裁判二者构成。 第叁部分探讨了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弊端。(一)上诉的提起缺乏应有的限制,导致滥诉的发生。一方面造成了稀缺的司法资源被浪费,导致诉讼成本增加与诉讼时间延长;另一方面,由于法院负荷的增加,严重影响二审作为上诉审的正常功能,尤其是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之发挥。更为严重的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诉讼,往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与侵害,导致整个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二)上诉审未明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将上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界定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不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并未作任何规定,当事人在上诉审中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在上诉审中是否可以提出反诉,并未明确。(叁)上诉审裁判认定事实采取“正确且清楚”的二元标准。其中的“清楚”标准与诉讼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律逻辑、诉讼效率、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程序相停。(四)上诉审裁判扭曲了依法改判。司法实践中出现应依法改判而发回重审或不应改判而改判的情形。(五)上诉审采取任意选择性裁判,违背了司法公正,使发回重审程序变成二审法院的挡箭牌,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弱一审法院审判的独立性,造成法院内部或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六)上诉审裁判重实体轻程序。对于原审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但不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为不能成为上诉审废止其裁判结论的根据;现有二审裁判方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现行二审裁判方式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 第四部分探讨了上诉审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具体完善措施。公正与效率二者最大限度的统一应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目标。上诉审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具体完善措施为:(一)限制上诉提起的条件,除了坚持现行民诉立法所规定的一般上诉条件之外,还必须具有上诉利益;允许当事人以不上诉之合意排除市级制度的适用:对恶意上诉者建立有效的制裁机制;确立附带上诉制度。(二)在上诉审审理的诉讼请求范围方面,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审判原审被告在上诉审中提出的反诉,提起反诉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当事人的诉讼合意,在仅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应实行禁止不利益变更制度;在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有重大理疵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双方均愿意由上诉审法院直接裁判,上诉审法院应当裁定撤消原判,直接作出裁判而不应发回重审。(四)取消认定事实的二元标准,确立认定事实的一元标准,即以正确标准代替清

柳飏[7]2006年在《民事上诉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研究和设计好上诉审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上诉审制度尚存在不少缺憾。本文本着“继承、借鉴、吸收和立足国情”的原则,通过考察各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立法状况,借鉴其中有益的经验,进行对比分析,反省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现状,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设想,希望建立一套相对合理的民事上诉审制度,即以二审终审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和叁审终审为补充的复合型的民事上诉审制度。全文分为叁个部分,约叁万字。 第一部分阐述上诉的含义,即上诉是当事人请求上诉审法院重开案件审理程序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上诉是民事诉讼中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和进行的唯一原因。上诉是上诉审制度的基础,没有上诉,就没有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也就不会有其后程序的进行。上诉审制度设立的目的,既在于纠正一审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私权,又要维护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二部分,各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比较。首先考察了上诉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对我国和英国的民事上诉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大致的介绍;其次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代表性的四个国家的民事上诉审制度的状况;第叁对各国民事上诉审制度进行了对比评析,分析了上诉审的类型,比较了事实审和法律审,介绍了各国民事司法改革对其上诉审制度的影响。 第叁部分,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重构。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在充分肯定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审制度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六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1) 二审终审不终的现实,使上诉审的终审权有名无实,陷入尴尬的境地;(2) 司法实践中普遍实行的迳行判决,使二审程

王敏[8]2004年在《民事上诉审的程序功能与程序结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流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上诉审程序只有与一审程序相互配合、协调运作才能充分发挥出它们各自所具有的程序功能,并优化整个审级制度。然而,我国对民事上诉审程序在理论上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制度上又缺乏使其合理运行的机制,导致了目前的审判改革仍主要集中在对一审程序的完善上,并未从审级制度的视角来探讨二审程序结构对上诉审程序功能的影响。所以,本文试图以民事上诉审的程序结构为切入点,逐一分析其与民事上诉审的程序功能、审级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的关系,并提出合理限制第二审更新权,采用严格续审制层面上的二审程序结构以强化我国一审、二审法院事实审功能的观点。 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运用功能分析的方法对民事上诉审的程序功能进行了分析,并对上诉审的程序功能予以合理的定位。 第二章通过比较国外的相关立法,进一步阐释审级制度在配置上诉审的程序功能和区分事实审、法律审方面的不同模式。 第叁章在对民事上诉审程序结构理论进行梳理后得出的结论是:上诉审的程序结构设计体现并实现着上诉审的程序功能,而影响民事上诉审程序结构走向的关键则在于对二审更新权予以限制的程度。 第四章是在相关措施方面,通过充实一审程序、强化法官释明权及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措施来促进民事上诉审程序结构的调整。 第五章在反思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诉审欠缺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二审程序结构不明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宜采用严格的续审制程序结构,以此塑造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结构与审级制度的协调机制,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充实二审程序维护法律适用统一的功能,并实行有条件的叁审终审制。

林轲亮[9]2009年在《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以及程序利益保障的日趋完善,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一项贯彻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原则相继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得以确立,相关学理研究也有一定成果。该原则对于约束法官判决行为、彰显当事人处分权有着重大意义,有设立之正当性。然纵观我国实际,立法其实并未真正确立此原则,实践中同样亦存在不少违反此原则之判例,其足以表明我国其实并未设立此原则。学理上,关于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成果不少,但不少学者从概念定位上就缺乏严谨,不少学者还混淆了附带上诉制度与此原则之关系,认为两者不能共存,此外,反对设立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观点亦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澄清相关学理误区,正确定位该原则,并为我国设立此原则提供立法建议。本文首先通过语义分析法对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概念进行梳理,从大陆法系各国立法表现中抽象出该原则之概念,并结合现有学理成果进行研究,指出现有概念中“单方上诉”、“不得大于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等概念要素的缺陷,并论证了该原则之性质——约束法官判决行为的一项“预警”性原则。其次,本文通过澄清我国立法对于该原则之缺失,引出我国设立该原则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此部分着眼于我国实证并辅之以日本立法及学理的先进经验加以借鉴,期间澄清了若干学理上的误区,比如该原则破坏当事人攻防结构等。再次,从理论高度阐释该原则的立法机理,由宏观层面的程序利益保护到微观层面的处分原则之实现,方法论可谓创新之处,期间澄清了该原则与附带上诉制度的暧昧关系,为二者之共存打下理论基础。最后,立足我国国情,为我国建立该原则进行了设想,涉及该原则的立法路径、适用对象、于不同种类诉讼中之具体适用、相关制度之契合以及具体法条构想。本文贯彻从理论到制度,从实践中进行抽象的原则,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前言:简介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现状。第一章:对“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进行合理定位,同时通过对比分析论证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该原则。第二章: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于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第叁章: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第四章:提出在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议。结语:简要总结本文的研究不足以及展望。

熊婕[10]2017年在《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文中提出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的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若当事人双方如约履行,则万事大吉,而一旦其中一方违信弃约,在救济方式上,守约方和执行法官同样都面临着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选择问题。然而,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2012年最高院通过“抬升”的方式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当事人违反执行阶段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恢复执行生效判决,是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量。理论上,生效判决表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获公法上一个“无可争辩”的明确评价,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威信出发,双方的私行为当然不能对抗法院公行为;实践中,执行和解的达成多基于债权人的让步,而违约的也多是债务人,恢复执行生效判决也无不妥。但这种双重考量放置于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冲突时,却并非“四海皆准”。理论上,在二审程序中达成的诉讼外和解,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因为一审判决而“一锤定音”,只是因和解而放弃最后的争辩权,因此很难说一审判决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终的一个准确评价。况且实践中,背弃和解协议的也并非总是“得了便宜”的债务人。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条件之后,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随之动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可见,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可能会为失信人创造了获利机会,滋生了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从保护诉讼外和解协议守约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出发,需正视民事上诉审中所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强化诉外和解协议在执行阶段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效力。目前,单一的救济途径已经很难满足诉外和解协议守约方的救济需要,应对其进行新的程序重构,审判与执行阶段双重出击,打造守约人执行救济的组合拳。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D]. 萨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2]. 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D]. 陈丽琴.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民事上诉审中发回重审事由研究[D]. 魏瑞. 华侨大学. 2015

[4]. 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郭月乔.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民事上诉审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D]. 丁武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6]. 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之研究[D]. 汪和平. 安徽大学. 2003

[7]. 民事上诉审制度研究[D]. 柳飏. 四川大学. 2006

[8]. 民事上诉审的程序功能与程序结构[D]. 王敏. 武汉大学. 2004

[9]. 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D]. 林轲亮. 广东商学院. 2009

[10]. 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D]. 熊婕. 吉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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