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五种人脱管问题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庄浩,杨涛[1](2020)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实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14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实践证明,此举不仅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刚性,优化了办案资源配置,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整体效能,是对监察全覆盖的积极配合与有力补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一些浅显的思考。
谢树红[2](2020)在《对新形势下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法律监督工作以服务平安建设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平安建设考评是助推"中国之治"的重要引擎,建设平安中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情况是目前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计分项目,直接影响到当地考核评价结果和平安建设成效。笔者围绕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法律监督工作以服务平安建设这一主题,进行粗浅的调研和思考,以期有效指导、推动和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王利荣,欧阳文星[3](2020)在《中间制裁体系的本土化构建——写在《社区矫正法》进入审议之际》文中研究指明中间制裁是指针对违反服刑义务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适用的强度轻于收监执行的惩戒措施。细化中间制裁层次看似细节研究,凭此规导服刑人行为却可以有效压缩监禁刑的时长和范围。鉴于目前仅将拘留并处罚款作为中间制裁措施不能因应扩大假释的需求,在社区矫正立法进入关键阶段,借助既有刑事法规范、矫正经验和定位技术,细化中间制裁方式压缩收监率,印证了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且是在用本土方式解决现实问题。中间制裁可分五层:借势两个刑法修正案中的刑事禁止令,针对服刑人违法性质与程度压缩其活动范围,是常规方法;定位手机将严重违反义务的服刑人限制在相对更加狭小的生活工作场域,是升级形式;加带电子腕带施予家庭监禁,是提升制裁强度的新落点;在归并矫正权基础上果断且反复动用短期监禁,是最高等级的中间制裁方式;为弥补管制刑种结构缺陷,停止计算被管制人恶意脱管期间的刑期加上短期监禁,或可减缓"有管无制"状况。
张凯[4](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赵嫦[5](2017)在《昆明市监狱管理局监外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文中认为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交由基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执行监督、考察管理相结合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在监狱内执行的刑罚而言是一种非监禁刑法。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监外执行罪犯。2011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将社会服刑罪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了重要的地位。社会服刑罪犯的监管工作按照我国“监外执行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同时,还有建议长期稳定的防止监外人员再度发生犯罪的有效机制,这种防范措施是否得到,决定了社会服刑人员是否能够真正回归社会。同时通过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建设一套科学的监外服刑人员监管系统,增加对监外服刑人员的信息资料进行统一录入、统一管理,对监外服刑人员签到通过一个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统一上传、统一查询等,对监外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与活动轨迹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本系统在其功能上符合用户要求,页面风格上符合昆明市司法局各个系统的总体风格,操作规范上符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操作习惯。系统采用JAVA实现了数据的独自处理与图形的单独表达,系统允许根据监外服刑人员管理的需要向功能更加强大进行扩展,其在发挥监外服刑人员管理作用的时候安全可靠。在对系统的开发进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利用SQL Server2012数据库技术和JAVA编程技术,并采用了统一建模语言UML对系统功能需求进行用例分析,人机会话采用JSP技术实现,SpringMVC的组合模式实现了协警绩效考核信息化管理。昆明市司法局监外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系统通过移动电信通讯技术和监督管理系统两方面相互配合,能够快速判断监外服刑人员所处的地区范围并且及时采取管制措施,系统对监外服刑人员日常化的监督,实现了实时定位、实时预警、传递信息、记录监管、网上申请和审批、电子化数据分析、电子化档案建立和维护、网上发布信息和交流等功能。本系统可大大节约办公经费,提高管理人员对监外服刑人员社区监督工作的实时性和效率,也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量。服刑人员通过社区监管,一方面减少了国家在监狱减少方面的投入成本,避免监狱建造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在服刑人员监管中体现了更高的人性化,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较轻,改造可能性大的犯罪人员,给他们提供一个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改造好的服刑人员,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监外服刑人员的信息、改造情况和监外执行工作管理人员开展的工作内容都能通过平台进行查询,同时都有记录管理,大大提高了司法部门的工作的透明化,提高公信力。
汪友海[6](2017)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暂予监外执行是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方式。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部分无期徒的罪犯,由于存在不适宜在封闭的监禁场所服刑的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允许其在监外的开放性场所执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行刑人道性、行刑社会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在立法层面,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以及收监执行的规定不详细,缺乏配套措施,导致实践中缺乏有力的依据等。在实践层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较多。审批决定程序仍采用饱受诟病的行政审批决定方式,违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仍然突出。在理论层面,我国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较为缺乏,没有进行系统的深入研究。因此,全面深入的研究暂予监外执行从申请审批到收监执行整个刑罚执行程序,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改革和完善的路径,无论是对于加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是完善和改进运行机制,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七章。全文共约15万字。每章的核心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理论基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经历了古代的萌芽、新中国成立前的兴起和成立后的完善与发展三个阶段。暂予监外执行起源于汉朝的“颂系”制度,后经清政府、民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不断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符合行刑社会化以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暂予监执行制度对于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减轻监狱管理压力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规范与执行情况。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确立下来,此后,该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暂予监外执行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暂予监外执行与假释在适用条件、决定时间和决定机关都不尽相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具有多元化特征,即决定或审批主体分别属于法院、监狱或公安机关。同时,执行方式具有暂时性和执行时间具有折抵性。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完善,2014年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年出台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系列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与司法文件,全国各地出台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为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依据。但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衔接配合不顺畅以及检察监督乏力等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第三章,域外相似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德国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主要是针对身患严重疾病而在监狱无法查明病情、或将会耽误最佳治疗时间而危及生命且对社会又不产生危险性的罪犯,暂时推迟执行刑罚的人性化执行方式。日本推行了停止执行刑罚制度,包括自由执行的必要停止和酌定停止执行两种。俄罗斯实行的延期执行制度,与日本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有相似之处,同样考虑了罪犯身患疾病、怀孕等情况,但该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还对被判刑妇女在刑事判决执行前有不满14周岁子女的,刑罚执行延期到子女满14周岁。因而,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充满了人性关怀。而法国的半释放制度是将监狱和开放待遇结合起来的一种措施。主要针对1年或1年以下的监禁刑的罪犯,其目的是给罪犯重新与社会和家庭进行接触的机会。意大利的推迟执行和居所执行主要针对怀孕、艾滋病感染者以及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罪犯,但主要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怀孕的妇女、超过60岁以上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未满21岁在健康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罪犯。这些制度与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比,适应范围较为广泛,审批主体特定化和一元化,最大的区别是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借鉴域外相似制度,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应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改变决定主体多元化现象,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第四章,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决定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决定环节是整个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起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条件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部分无期徒刑的罪犯,当出现身患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消极性条件是针对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以及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过诊断在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限制性条件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金融类、涉黑类犯罪、严重犯罪、累犯以及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则需要从严审批。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在罪犯交付执行后,则分别由监狱管理局或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决定机关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申请主体向决定机关提出保证人并由决定机关进行审批。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一般采取人格担保的方式,未针对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要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在申请与决定环节还存在决定主体较多,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要从立法上改变目前多元审批、自审自批的弊端,应当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完善保证人的条件,增加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完善保证人资格审查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程序规则,完善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和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化建设,扩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建立罪犯权利救济机制,通过设立罪犯参与程序,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第五章,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并不是所有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都必须要经过的程序,而只是针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进行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分为法定收监条件和酌定收监条件,前者主要包括在社区矫正中,发现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但罪犯刑期还未满的情况;后者主要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履行报告义务,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就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程序分为提请、决定和执行三个方面,具体程序根据决定机关不同而又有所差异。收监执行的总体原则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收监建议,由原决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监。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异地收监难、相关规定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应当确立“就近执行”原则,建议将异地法院裁定收监改为社区矫正地法院裁定收监,解决异地提请沟通难,减小异地审查裁定慢和异地收监押送风险,将矫正期限中止等特殊情形纳入《社区矫正法》进行完善。第六章,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事后监督改为了同步监督,加大了监督力度。对职务犯罪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的罪犯采用一案一报、层层上报和逐级审查的备案审查方式加强监督。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监督立法不完善、监督过程不规范和监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因此,应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刚性,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监督模式,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执行和收监环节全程同步监督。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检察监督办案化模式,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从“办事化”向“办案化”模式转变。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和双重审查机制,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第七章,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尤其是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但同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无论是从立法还从司法实践来看,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因此,从宏观层面和长远发展来讲,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向“六化”发展,即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统一化、执法标准规范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案件管理统一化、执法队伍专业化和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梁莉[7](2016)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又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刑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刑罚执行的效果。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罚执行的一项专有权力,是联结刑罚执行权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而唯一的纽带。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不足广受关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存在规定不全、体系杂乱,权力边界不清晰等明显缺陷;二是刑罚执行监督职权配置和行使状况存在“两张皮”现象;刑罚执行涉及刑罚的判决、交付、执行、终止等各个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空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同时,刑罚执行监督权欠缺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此,系统梳理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立法和改进工作机制的路径,无论是对于深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完善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一论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概述部分,在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础上,分别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来源、范围、原则、手段、方式和运行模式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实质就是运用检察权制衡司法权、行政权,它最直接、直观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第二章主要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包括其目的、功能、价值、结构等。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虽然是我国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就具有的监督权能之一,但相较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权能,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依据、目的、价值、功能和原则是探索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路径的基础。第三章主要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沿革历程。分别介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清朝末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以及新中国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情况等三个历史阶段的内容与发展历程。旨在厘清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实践脉络,从而建立起对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更深层次的认知和启发。第四章从比较视角重点介绍了域外刑罚执行监督。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以及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比较研究,进而分析指出,世界各国皆规定专门的机关或者机构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通过比较考察有三点启示:第一因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上存在一定差异。第二,各国在死刑执行、自由刑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以及监督刑罚执行场所等方面各有千秋。第三,对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借鉴:一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执行中更多的权力,包括监督权和执行权;二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或者突击检察的权限。第五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我国实行的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进行了梳理,提出检察机关在其中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是执行的指挥者,也不是执行的执行者,而是单纯的法律监督者。进而介绍了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新职能。其次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不足,立法上不科学、不系统、操作性差、保障监督效果的手段缺乏等问题,机制上我国现行检执分离型体制存在的缺陷,实践上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各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尚待解决等。再次论述了 2002年以来,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中有关内容,并总结提炼各地已开展的实践探索,最后得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走向性趋势,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需要顶层设计,并且与刑罚执行改革一体进行,需要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且制定细致、规范、严密的体制机制和程序规范,以达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第六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我国现有的执行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从根本上追寻原因,主要是整个执行体系的设计不够科学,多年来进行的各类修改、补充、完善,只是进行细节性、局部性、阶段性的修补,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因为各自为政的修订、非顶层设计式的局部改革造成法律、法规之间发生冲突,衔接过程出现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着眼于法治社会建设大局,从根本上对我国现有刑罚执行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进行同步设计,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刑罚执行体系及其监督体系。为此,论文提出了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方案、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具体构想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赵秉志,吴宗宪,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袁彬,周振杰,杨雄,雷小政,郭雅婷[8](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文中研究表明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第四章基本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教育矫正第七章帮困扶助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九章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第十章保障与促进第十一章监督机制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010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准确执行有关刑罚,有效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社区服刑人员,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和顺利适应社会,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理由】1.关于立法目的
赵刚,王乐[9](2015)在《基层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调查与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基层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是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五种人"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本文认为针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基础工作薄弱,信息流通不畅,监管措施透乏力等问题,基层院要通过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加大风险评估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力度,同时注意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监外执行工作目的。
曹维维[10](2015)在《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行刑执行模式。作为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监外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保障服刑人员基本权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对于执行权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我国,社区矫正于2003年开始试行,但是,仅为实践探索,并没有在法律上的予以明确,只有规章层面上的法律性根据,社区矫正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较长一段时间都处于探索的阶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开始进行明确和完善,伴随社区矫正不断发展的还有对其制约的监督机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检察监督的法律性和重要性在社区矫正的众多监督途径中体现的更为明显。经过多年的实践,全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已经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和方法,为社区矫正的正确施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诸多执行和监督中的问题制约着检察监督的发展。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亟需逐步加强检察监督机制。因此,剖析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的各种问题,总结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在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无疑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律监督职权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研究该课题,是从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完善社区矫正下的检察监督机制,将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现状相结合,深入剖析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在现阶段的存在的不足及亟需解决的问题,再进而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首先,从研究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阐述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及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进程,并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概述,包括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价值功能、监督的内容及方式进行阐述。主要说明我国社区矫正的基础环境是社区矫正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产生的根本原因,为后面问题的提出打下伏笔。其次,进一步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论体系,包括对其必要性分析,重点研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将原有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能范围扩展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与刚性。如2014年底,最高检将以前的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是基于法条的修改对原监所检察由传统业务向新增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打开了局面。在此背景下,探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若干变化,对检察机关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依法、有效地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更加有利。再次,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以广西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进行补充,说明原有采取的定期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现阶段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亟需构建一套科学的监督模式。因此本文在对检察机关当前社区矫正的监督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应实行同步动态监督,并对具体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最后,根据前面问题不足的提出,根据检察机关工作实际,提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可从适用社区矫正检察、交接检察、监管措施检察、矫正措施检察、纠正措施的具体适用和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等几个方面来着手改进。通过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非一日之功,笔者的研究和提出的建议也十分粗浅。但是,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工作一定能进一步完善,取得更加显着的成效。
二、监外五种人脱管问题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外五种人脱管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实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必要性 |
(一)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保障检察机关监督刚性的现实需要 |
(二)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利于优化侦查资源配置 |
(三)保留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监察监督的补充配合 |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
(一)工作机制不健全,认识存在偏差 |
(二)侦查取证困难,成案难度较大 |
(三)线索来源渠道窄,移送反馈不及时 |
(四)侦查力量较为薄弱,办案能力有待提升 |
三、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
(一)主动作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
(二)发挥优势,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 |
(三)积极探索,将侦查与巡回检察深度融合 |
(四)多措并举,破解案源线索瓶颈 |
(五)内部挖潜,加强侦查队伍建设 |
(2)对新形势下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法律监督工作以服务平安建设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开展法律监督的内涵特征及其与平安中国建设的关联 |
二、我国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分析 |
(一)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表现形式 |
(二)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分析 |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法律监督工作以更好服务平安建设 |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和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二)在法制框架范围内延伸工作触角,勇于探索创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法律监督 |
(三)积极建言献策,促进相关体制机制完善,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法律监督顺利开展 |
(四)运用科技力量,强化监督手段,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法律监督的工作质效 |
(五)学习领会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精神,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线索发现机制 |
(六)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目标考评,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确保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法律监督落到实处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昆明市监狱管理局监外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项目建设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开发技术简介 |
1.4.1 JAVA编程技术 |
1.4.2 数据库管理软件 |
1.4.3 B/S技术结构 |
1.4.4 手机定位技术 |
1.5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5.1 研究目标 |
1.5.2 研究内容 |
1.6 论文组织结构 |
第2章 业务及需求分析 |
2.1 系统概述 |
2.2 业务分析 |
2.3 系统需求分析 |
2.3.1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
2.3.2 系统模块功能用例分析 |
2.3.3 系统非功能性需求 |
第3章 系统概要设计 |
3.1 项目建设目标 |
3.2 设计原则 |
3.3 系统总体架构 |
3.4 系统网络拓扑设计 |
3.5 系统与各运营商定位平台接口设计 |
3.6 系统功能架构 |
第4章 系统详细设计 |
4.1 档案管理功能模块 |
4.2 定位监管功能模块 |
4.3 管理监督功能模块 |
4.4 教育帮助功能模块 |
4.5 系统数据库设计 |
4.5.1 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 |
4.5.2 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 |
4.6 系统安全性设计 |
第5章 系统实现与测试 |
5.1 系统开发环境 |
5.2 系统功能实现 |
5.2.1 系统登录功能实现 |
5.2.2 系统业务功能实现 |
5.3 系统测试 |
5.3.1 测试目的及测试内容 |
5.3.2 测试工具 |
5.3.3 测试环境 |
5.3.4 测试原则 |
5.3.5 测试的具体内容及结果 |
5.3.6 测试结果及缺陷分析 |
5.3.7 测试结论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6)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 |
第一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的萌芽 |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兴起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完善与发展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刑罚人道性 |
二、行刑社会化 |
三、刑罚经济性 |
四、教育刑理论 |
五、刑罚个别化 |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二章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基本规范与执行情况 |
第一节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
二、暂予监外执行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法现状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立法 |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与司法文件 |
三、司法机关相关批复情况 |
四、暂予监外执行地方性法规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实践图景 |
一、保外就医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占有较大比重 |
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以非暴力犯罪人员为主 |
三、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 |
四、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成绩突出但机制仍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相似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相似制度的规定 |
一、停止执行制度 |
二、半释放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监外执行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相似制度的特点 |
一、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广泛 |
二、监外执行审批主体一元化 |
三、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
第三节 域外相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扩大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
二、改变决定主体多元化模式 |
三、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
第四章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
第一节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范围与条件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申请与审批程序规则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程序规则 |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规则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制度 |
一、保证人制度的内涵 |
二、保证人的条件 |
三、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四节 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 |
一、人身危险性的理论发展 |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基本原则 |
三、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内容与方法 |
四、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
第五节 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 |
一、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依据 |
二、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范围 |
三、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方式 |
四、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实践情况 |
第六节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与决定的完善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由法院统一行使 |
二、完善保证人制度 |
三、完善保外就医程序规则 |
四、完善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机制 |
五、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
第五章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与范围 |
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法定条件 |
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酌定条件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 |
一、收监执行的提请程序 |
二、收监执行的决定程序 |
三、收监执行的执行程序 |
四、收监执行制度的困境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收监执行的相关规定 |
二、确立就近执行原则 |
三、完善收监执行的适用范围 |
四、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机制 |
第六章 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
一、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
二、检察监督的内容 |
三、检察监督的方式 |
四、检察监督的程序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备案制度 |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
二、备案审查的内容 |
三、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规则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
一、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 |
二、建立和完善检察监督方式 |
三、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 |
四、建立检察监督办案化模式 |
五、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第七章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 |
第一节 法律法规统一化 |
一、法律法规统一化的基本内涵 |
二、法律法规统一化的基本要求 |
三、法律法规统一化的主要措施 |
第二节 执法标准规范化 |
一、执法标准规范化的基本内涵 |
二、执法标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三、执法标准规范化的主要措施 |
第三节 执法流程信息化 |
一、执法流程信息化的基本内涵 |
二、执法流程信息化的基本要求 |
三、执法流程信息化的主要措施 |
第四节 案件管理统一化 |
一、案件管理统一化的基本内涵 |
二、案件管理统一化的基本要求 |
三、案件管理统一化的主要措施 |
第五节 执法队伍专业化 |
一、执法队伍专业化的基本内涵 |
二、执法队伍专业化的基本要求 |
三、执法队伍专业化的主要措施 |
第六节 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 |
一、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的基本内涵 |
二、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的基本要求 |
三、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的主要措施 |
结语:回顾与展望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 |
二、本文的研究不足 |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
附录: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问卷调查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概述 |
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
1.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 |
1.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特征 |
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 |
1.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辨析 |
1.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来源 |
1.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适用范围 |
1.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
1.3.1 法律监督的原则 |
1.3.2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原则 |
1.3.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
1.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
1.4.1 对刑罚执行内容的法律监督 |
1.4.2 对执行主体行刑权活动的法律监督 |
1.4.3 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监督 |
1.5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
1.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 |
1.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
1.6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运行模式 |
1.6.1 事后监督模式的评析 |
1.6.2 同步监督模式的评析 |
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 |
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 |
2.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共有理论依据 |
2.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特有理论依据 |
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目的 |
2.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直接目的 |
2.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终极目的 |
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功能 |
2.3.1 理论功能 |
2.3.2 实践功能 |
2.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价值 |
2.4.1 法律监督的价值 |
2.4.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直接价值目标 |
2.4.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最终价值目标 |
2.5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结构 |
2.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结构 |
2.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行使主体 |
2.5.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和客体 |
2.6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形态和类型 |
2.6.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形态 |
2.6.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类型 |
3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发展沿革 |
3.1 我国古代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1.1 古代文献中的“检”与“察” |
3.1.2 御史制度 |
3.1.3 我国古代监管场所及其监督 |
3.2 中国近现代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2.1 清朝末年司法改制期间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2.2 国民政府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2.3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 新中国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1 曲折工作阶段(1949年—1977年):改革开放以前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2 正常发展阶段(1978年—2012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3 改革创新阶段(2012年—至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1.1 英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1.2 美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 大陆法系国家及其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2.1 法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2 德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3 日本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4 俄罗斯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2.5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3 域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几点启示 |
4.3.1 检察机关作用之比较 |
4.3.2 监督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之比较 |
4.3.3 我国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法律监督之学习借鉴 |
5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 |
5.1.1 我国现行执行体系及其监督体系的现状 |
5.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新规定 |
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
5.2.1 立法方面的问题 |
5.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
5.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司法实践问题 |
5.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探索 |
5.3.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的概况 |
5.3.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的评析 |
5.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走向 |
5.4.1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走向性趋势 |
5.4.2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的发展趋势 |
6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
6.1 完善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6.1.1 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 |
6.1.2 科学设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方案 |
6.1.3 改造现有执行体系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方案 |
6.2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
6.2.1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实体内容 |
6.2.2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程序规范 |
6.3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具体构想 |
6.3.1 完善对各刑种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 |
6.3.2 完善对各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制度 |
6.3.3 完善对各执行主体的法律监督制度 |
6.3.4 完善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
6.3.5 赋予检察机关若干特殊的法律监督权限 |
6.3.6 完善被监督对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
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 |
第四章基本程序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六章教育矫正 |
第七章帮困扶助 |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
第九章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 |
第十章保障与促进 |
第十一章监督机制 |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附则 |
(9)基层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
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三、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10)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Content summary |
引言 |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论基础 |
(一) 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
1. 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 |
2.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进程 |
(二)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 |
1.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概念 |
2.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 |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分析 |
(一)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必要性分析 |
1.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人权保障的基本需要 |
2.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
3.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社会安定的客观需求 |
4.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法律规章的实然规定 |
(二)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和刚性 |
1. 检察监督重点对象和重要内容的改变 |
2. 刑事执行检察理念的扩展 |
3. 检察监督时间的前移 |
4. 检察监督效果的强化 |
三、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分析 |
(一) 当前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 |
1. 不利于监督信息的全面获取 |
2. 不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有效性 |
3. 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 |
4. 不利于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 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
1. 社区矫正执行中面临的问题 |
2.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面临的问题 |
3. 矫正结束后面临的问题 |
(三)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1. 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
2. 检察监督中面临的问题——对广西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考察 |
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
1.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
2. 做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二) 优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 |
1. 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检务保障 |
2. 规范检察监督程序,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 |
3. 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方法,完善法律监督效果 |
4. 畅通沟通渠道、依法保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
(三) 健全对社区矫正的同步监督方式 |
1. 完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监督权 |
2. 构建矫正信息联网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监督 |
3. 加强沟通协调,规范衔接工作机制 |
4. 建立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监督制度,确保监督常态化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监外五种人脱管问题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实务问题研究[A]. 庄浩,杨涛. 2020年贵州省检察院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集, 2020
- [2]对新形势下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法律监督工作以服务平安建设的思考[A]. 谢树红. 2020年贵州省检察院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集, 2020
- [3]中间制裁体系的本土化构建——写在《社区矫正法》进入审议之际[J]. 王利荣,欧阳文星. 刑法论丛, 2020(01)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昆明市监狱管理局监外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D]. 赵嫦. 山东大学, 2017(04)
- [6]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D]. 汪友海.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D]. 梁莉. 武汉大学, 2016(01)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A]. 赵秉志,吴宗宪,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袁彬,周振杰,杨雄,雷小政,郭雅婷.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4年卷), 2016
- [9]基层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 赵刚,王乐. 法制与社会, 2015(36)
- [10]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研究[D]. 曹维维. 广西师范大学,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