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

陆影[1]2007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子商务源于20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了与传统商务交易所不同的新的商务模式。概括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商业和贸易伙伴之间运用现代通讯和信息共享技术(以因特网为运行的平台)而达到商贸活动的目的。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方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模式。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信息社会的服务业不仅改变了服务提供与消费的形态,同时也使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然而,消费者这种角色的转变,在给其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其在交易活动中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带来虚假广告、利用电子合同实施欺诈等问题侵害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的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带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地址的无限性带来如何确定管辖及监督管理模式等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对象难以认定以及不对等性带来的侵害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限制问题等等。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美国通过《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确定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9年12月公布了《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针》。该文件主要是针对B to C(企业面向消费者)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和指导性意见。欧盟也有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有许多涉及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特别商业交易法是日本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大法之一,主要应用的范围是针对邮购的服务。该法要求以邮购形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货商,必须要在邮购目录中详细标示商品的规格与服务内容,若违反要求,则将受到刑法的规范。韩国为了更有效的规范电子商务,不仅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而且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还专门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网络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得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或弱势的地位。我国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相比,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研究比较迟、相关立法也比较少。为了有效地制止电子商务交易中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消费信心,更好地平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特别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为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可在基础价值判断上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理之处,根据电子商务交易(B to C或C to C)特点,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完善我国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完善和拓展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利,完善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义务,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中行业自律行为的规范;健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张俊娥[2]2008年在《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它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交易主体的参与,而消费者又是电子商务中重要的交易主体,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地保障,电子商务才能获得持续健康地发展。如何在电子商务中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培养消费者信心,就成了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借鉴国际组织、一些国家和地区施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导性原则,审视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构建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电子商务的概念、类型,界定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范围,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并着重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如知情权、隐私权、格式合同、退货权等。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状况。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美国和我国台湾省等为典型代表,对其制订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研究分析。这些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解析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建议。主要应从叁方面入手:一是确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是发展和完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叁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法律制度。

余春雷[3]2016年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团购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形式,在改变传统交易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学界多有讨论但囿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治理框架而未能明确网络团购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进而未能切实地提出治理网络团购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对策。通过分析网络团购的商业模式及其法律关系,发现网络团购可以分为“自发团购”、“营销团购”和“商业团购”叁种模式,其法律关系涉及经营者、消费者、团购平台两两间的叁对关系。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两对法律关系产生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法律问题,可概括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具体而言包括立法中的网络团购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保护不足;行政执法中的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司法中的诉讼成本高、维权外部性以及举证困难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国外比较典型的做法是:首先,针对专业问题进行单独立法,对消费者进行不同层次的区分,其中特殊的消费者特别对待;其次,实行综合立法,灵活应对新问题;第叁,创新法律实施机制,切实保障网络团购消费者的权益。结合国外的经验与启示,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保护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立法方面,树立网络团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理念,拓展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网络团购消费者保护的综合性行政规章;行政方面,加强行政监管机构建设,构建网上工商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信用公示制度;司法方面,降低网络团购消费者诉讼成本,完善网络团购消费者代表人诉讼制度,确立向消费者倾斜的证明制度;社会方面,引导网络团购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支持消费者组织协助维权,支持大众传播媒体对团购经营者进行舆论监督。

方涌[4]2007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开辟了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具有吸引消费者的优势。但对消费者而言,却因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特征使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面临更多的欺诈、错误的意思表示、虚假广告、操作失误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的信用卡密码和其他一些属于隐私的个人资料将会暴露无遗,如果这些资料数据被泄漏、伪造、篡改都会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失,也会导致对电子商务本身的严重损害。其次,广告欺诈与广告误导问题。信息交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如果信息的发布者利用信息进行欺诈或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都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做出决定的,而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当面挑选,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虚假广告更具有危害性。第叁,责任界定与追究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件商品在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时,可能需要经过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的沟通、货物配送、货款支付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于环节多,对可能出现的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理解异义问题,商品损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等等都会产生责任难于界定与追究。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心存疑虑,怀疑电子商务的可信度,从而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另外,美国还制订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适用于计算机信息交易。欧盟在其通过的《关于远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为消费者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定了多项措施,明确规定在远程合同订立前,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供应商身份,货物或服务的性能、特点、价格、送货费用,付款及送货方式,消费者撤销订购的权利,报价的有效期,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并通过书面或其他持久的载体向消费者确认,消费者至少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韩国不但制订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而且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专门制订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从上述国家的做法可以看出: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切实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本身具有容易发生欺诈行为的环境,而我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未出现电子商务时制定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为了有效地制止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平衡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参考和借鉴上述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无条件解除合同或退货权制度,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接轨。其次,为了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第叁,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必须规范中介网站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完善电子商务的付款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抗辩权。最后,加强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刘娜[5]2010年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信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机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培养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为切入点,就电子商务中如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妥善保护予以深入探讨,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以及主要模式、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参与方等基本理论。第二章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对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是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退换货权等角度展开。第叁章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进行了介绍,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启示。第四章论述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主要包括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基本原则的修订;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不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大家长期为之共同努力。

李秀胜[6]2004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给消费者购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电子合同这种新合同形式的出现,使得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陷入不利境地,而传统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已不足以因应消费者保护的诸多新问题;另一方面,以信息流通为特征的电子商务,使得消费者以个人资料为内容的隐私权、以虚拟装备为内容的虚拟财产权极易受到侵害。本文以电子商务的特征为切入点,从消费者权益合同法保护和侵权法保护两个角度,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比较了欧美等西方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做法,对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中,在合同法保护方面:一是列举了欧盟、日本关于远距离销售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提出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二是比较了我国消费者退货权与台湾地区和欧盟的差距,建议明确赋予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定期间无条件的退货权;叁是分析了数字化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举出国外特别是美国在规制计算机信息交易方面的独到之处,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四是列举了欧美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制网上格式合同方面好的做法,提出加强对网上格式条款规制的建议。在侵权法方面: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面临的威胁、国外加强网上个人资料保护的趋势、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提出加强对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的建议;对当前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以准物权予以保护的建议。论文最后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提出了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宋号号[7]2017年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摆在了我们面前。在我国,由于认识上和技术上的种种原因,使得我们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侵害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所以建构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必要的。本文从电子商务的核心主体消费者出发,比较分析了域外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并通过剖析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构想。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给出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其次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即可识别性、可处分性以及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最后强调了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一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为了加强信息交流,叁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第二部分,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域外立法考察。通过介绍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概况,并以此为基础,比较分析了各国的保护立法在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和规制方式方面的不同。第叁部分,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现行立法检讨。一方面,介绍了我国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另一方面,指出了我国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模式的缺失、基本原则的缺乏以及规范内容的缺位。第四部分,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构想。首先,我国应该选择统一的立法模式,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把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其中。其次,我国应该确定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全面指导。最后,我国应该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制度、行业自律制度以及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制度。

李昕[8]2009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催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因其即时、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B2C电子商务进而得到迅速的发展;网络的无界性也为跨国B2C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电子商务在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问题,其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研究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树立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最终会促进B2C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跨国B2C交易量的增加,更好地实现全球范围内资源、技术的优化配置。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欧盟颁布了一系列公约、指令和条例对之进行规制,而且在传统的诉讼争端解决体系之外还建立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总之,欧盟针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已经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相比之下,我国除了《电子签名法》之外,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更勿论保护跨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欧盟对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维权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规制,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借鉴欧盟先进经验,弥补我国法律的漏洞、缺失,促进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保护跨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主要采用综合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电子商务概述和消费者保护概述。电子商务概述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定义、类型、特点以及发展电子商务的意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部分,首先阐明本文中消费者的范围,即B2C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C2C中企业以个人名义注册时的个人购买者;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最后介绍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公平交易权问题、安全权问题和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介绍了欧盟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规制,指出欧盟通过在线信息披露制度和对不公平商业行为的禁止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运用《不公平条款指令》和《远程销售指令》的相关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凭借《隐私权指令》和《电子隐私权指令》及“安全港”协议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通过《远程销售指令》及97/489/EC建议案来保护消费者的电子支付安全;并且依据《布鲁塞尔条例Ⅰ》中保护性管辖权的规定和运用ODR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四部分着重对中国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规与欧盟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在探讨了欧盟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中国和欧盟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规定,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或者从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内容及方式叁方面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通过比较中国和欧盟对不公平商业行为的规定,以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和欧盟《隐私权指令》,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意见。最后,在对我国可适用于跨国B2C电子商务的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与欧盟相应规定进行比较后,提出为保护跨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该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性管辖权原则,重视和完善协议管辖原则。

唐丽娥[9]2008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二十一世纪信息服务业已成为主导产业,作为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极大地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降低了消费成本,同时商品的信息量以及市场透明度也显着增大,从而使消费者整体受益。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使交易关系更加复杂化并不可避免地存在消费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更大可能性。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经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同时也给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来严重挑战。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以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基于此,本文依据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通过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的分析,试图构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期对即将出台的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与保护相关部分的立法有所裨益。

祁薇薇[10]2012年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极易因互联网的虚拟性、技术性等特征而受到影响甚或侵害这一角度切入,分析网络购物中应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分四部分阐释:首先,从网络购物与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特征入手,明确界定网络消费者的范围,并宏观示明与传统消费者权益相比现实中的消费者权益在网络环境下易受影响的新表现。而且本文还对网络购物叁方参与主体以及作为主体之一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其次,对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权益受影响的新表现进行微观阐述;第叁部分对比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以及我国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政策,从而阐明我国立法上存在缺陷;最后,本文第四部分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陆影. 安徽大学. 2007

[2].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张俊娥.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3].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余春雷. 西南科技大学. 2016

[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涌. 安徽大学. 2007

[5]. 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刘娜.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6].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D]. 李秀胜. 安徽大学. 2004

[7].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D]. 宋号号. 海南大学. 2017

[8].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李昕.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9].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唐丽娥.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10].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祁薇薇. 黑龙江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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