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论文_上官丕亮,薛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格尊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格尊严,人格权,宪法,民法,人格,基督教,精神。

人格尊严论文文献综述

上官丕亮,薛洁[1](2019)在《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的相异与交互》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内涵是一个长期令人困扰的难题,尤其表征在理论与实务中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存在混淆与错位的图景。当务之急是对二者间的相异与交互做系统的梳理与阐释,以厘清各自的适用范围与边界。就二者间的相对独立性来说,主要体现在功能性差异、法律的形成余地以及宪法不能成为私法裁判的直接依据上。而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以及人格尊严话语体系的特殊性又使二者的交互成为可能。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认定要素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界定具有积极含义,并为人格尊严内涵的理解搭建起了基础框架,宪法上人格尊严的本质应认定为一般人格权。借由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动态的循环解释使宪法的价值贯穿于部门法之中,由此实现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白斌[2](2019)在《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规范及其体系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尊严"在现行《宪法》第38条中以合成词的形式出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拥有理性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最高的、绝对的价值性,此种价值性不容侵犯。以如此方式界定的"人格尊严",确立了"人格"作为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之价值元点的地位,并与《宪法》第33条第3款共同证成了作为统合性的基础价值原理的人格尊严原理。此一地位的确立,将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业,并极大地推动中国宪法学的成熟。(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梁卫霞[3](2019)在《人格尊严的基督教哲学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尊严是基督教人论最根本的主题,是基督教自然论和社会论最重要的原则。基督教的人格尊严论主要基于《创世记》,早期教父哲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人都对之做过深入阐释和精细论证。现代基督教的人格尊严论是在对现代人类的生存处境、人的本性和构造、人的弱点、人的社会生活、人类活动、人的使命和归宿等进行全面审视和综合分析之视域下展开,蕴含着对人的生存境况、人的独特地位、人的普遍权利、人的卓越价值、人的崇高使命以及人的最终完善等的理解,对于我们解答"人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意义深远。本文主要从人与上帝、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五个维度探析基督教人格尊严的位格性、神圣性、主体性、整全性、平等性和社会性等,力求展现其丰富意涵、现代价值和深远意义。(本文来源于《宗教与哲学》期刊2019年00期)

王飔蒙[4](2019)在《网络时代的数字遗产与公民人格尊严》一文中研究指出数据因价值和潜力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资源,冲击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网络化的生活也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当公民去世后,其遗留在网络世界的数字遗产该如何处理?数字遗产涉及人格权和财产权,对公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现有的案例中,对数字遗产的保护却陷入(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10-10)

龚群,兰超[5](2019)在《共同体规则意识与人格尊严——对近来伦理事件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有不同层次,规则是最低层次的要求,这一要求是建构起共同体生活秩序的最起码的要求,霸座问题的出现表明一些社会成员无视共同体生活的这一最基本要求。一个人如果自己没有最起码的规则意识同时还要求他人更有道德,则是提出了一种类似于道德绑架的超义务道德要求。享有人格尊严是每个社会成员在生活世界中受到尊重的基本人格条件。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是平等的,人格尊严是无价的。我们要维持共同体生活的最基本的道德条件,树立起规则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本文来源于《道德与文明》期刊2019年04期)

李超[6](2019)在《基因编辑技术对人格尊严的挑战及宪法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享受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医疗上的进步之外,其带来的挑战也日渐凸显。在基因编辑技术视角下,人格尊严的内涵超出传统观点中的自我主体性和目的性,具有个体联系性,在人格尊严的主体范围上,主体扩大至胚胎,在人格尊严的内容上,其内容也相应拓展至死者,这些挑战都威胁了人类的主体地位。为此,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精神做好基因科技立法工作,行政机关要根据宪法精神履行职责,完善伦理规则的审查程序,加强伦理规则的审查力度,最高院要根据宪法精神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应对基因编辑技术对人格尊严的挑战。(本文来源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仲炜[7](2019)在《我国劳动者人格尊严权救济机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人格尊严权以权利的形式登上历史的舞台不足一百年,但是它却展现出勃勃的生机。因为,当经历过“二战”洗礼的人们认识到自己可以且应该像人一样活着而不是任何工具或者客体的时候,就会更加如饥似渴的去追求高质量的生活,这种主体意识的提高,既是为了现在的自己,更是为了后人。然而,在近代民法中,作为“抽象的人”是按照自由平等的主体被对待。这种处理导致在现实中的“具体的人”实质上的不平等,尤其是贫富差距的问题暴露出来后,这种不平等更是让人难以接受。①这种由“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过渡过程,催生了作为社会法代表之一的劳动法的诞生。然而,长久以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更多关注的是劳动者物质性人格权利,对精神性人格权利关注较少,导致相当一部分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权为代表的精神性人格权利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由于劳动者的“劳动从属性”之特征,使其人格尊严权更加脆弱更易受侵害。而劳动者为了生计,面对侵害,往往选择的是隐忍。但是隐忍往往又会助长侵害的继续,甚至是升级,这便导致了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广泛的存在于职场之中,不仅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剥夺,更是对劳动者精神权益的侵害。劳动法开始对劳动者人格尊严权的关注,即是在突破传统民法部门对于人格尊严权的范畴,使这一权利的更加细化的表现。“体面劳动”的含义,早在上世纪末即已提出,其中对于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居于重要地位。对于劳动者权利更深层次的关注,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本文在结构上总共分为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劳动者人格尊严权与一般人格尊严权的比较,得出劳动者人格尊严权的概念及从属性、可克减性和相对性的特征。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对我国劳动者人格尊严权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第叁部分分别从立法机制、执法机制、司法机制及工会机制多个方面对我国劳动者人格尊严权救济机制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对于我国劳动者人格尊严权侵害行为预防及救济机制的缺失。第四部分通过对德国援引基本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国劳动刑法学的建立及美国工会组织的强大功效等经验的借鉴,力图从中发掘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阶段救济机制的得失及国外经验的利弊,对我国劳动者人格尊严权的救济提出一些建议,力求构建适合我国的多元的、多层次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卿于蓝[8](2019)在《论《民法总则》第109条人格尊严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格尊严,是对人格尊严立法模式的重大突破。在此之前,人格尊严最开始被规定于《宪法》上,后被规定于《民法通则》中。在这两部法律中,人格尊严仅是名誉权的一部分,是保障名誉权的表现之一。直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人格尊严开始成为我国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民法总则》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实现了将宪法基本权利向私法上的转化,给予人格尊严私法保护的可能。人格尊严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突破名誉权的藩篱,确认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地位。《民法总则》将人格尊严条款定位于“民事权利”一章首位,以彰显《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民法总则》人格尊严条款显示出权利性质。人格尊严具有主体制度构造价值。人格尊严凸显了自然人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人格尊严首先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区别,人应当被看作是目的而物往往被作为手段;另一方面人格尊严就是要将人看作真正的人,是人成为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对自然人主体地位的肯定。人格尊严表现出自然人主体的内在价值,表现为受尊重、平等、独立和自我决定等等,无法穷尽。在《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中规定人格尊严,可以突破传统民法中仅具有权利能力的理性人的形象,塑造民法上富有人格尊严的人的形象,彰显《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格尊严还具有权利制度构建价值。《民法总则》将人格尊严规定于权利制度中,希望通过人格尊严构建类似德国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条款实质是人格权的一般条款,是自然人内在价值在对权利制度的呼吁。人格尊严在人格权体系中起着创设、解释和补充的作用。人格尊严内涵不明确,不能作为一项权利;且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的来源,不是人格权的内容。因此,《民法总则》将人格尊严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与设立“民事权利”以规定权利的种类和内容的目的不符。《民法总则》第109条中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具有不同性质,处于不同位阶,两者之间不存在并列关系。人身自由包括身体的自由和思维的自由,与人格自由是不同的概念。人身自由无法代替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处于同一位阶。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般表达,人身自由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两者在理论、立法、司法实践中都处于不同位阶。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改进《民法总则》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在《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第13条末尾增加对人格尊严的规定,即增加“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彰显人格尊严的主体制度构架价值。同时删去现有第109条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人格尊严的权利制度构建价值可在分则部分的人格权编中实现。(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李学智[9](2019)在《在底层生活中坚守人格尊严——孙庆明中短篇小说创作谈》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关注底层平民生活状态的小说日渐增多,似乎成了一种潮流。从社会背景来看,国家正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府正在着力改善民生,作家们能主动融入时代,为普通老百姓书写,于国于民都是一桩好事。作家们的(本文来源于《金沙江文艺》期刊2019年03期)

[10](2019)在《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班规”理应废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据《光明日报》2019年01月30日第02版报道:近日,4名学生因迟到被剃头事件发生了"反转"。据媒体之前报道,邯郸市永年区育英学校的一名教师按"班规"惩罚早读迟到的4名同学,将他们的头发剃短,被其中一名受罚学生的家长拍下视频发到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之后,学校做出将该教师辞退的决定。但事件并未结束。该班级60余位家长欲联名请求学校给涉事教师一次机会,(本文来源于《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人格尊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格尊严"在现行《宪法》第38条中以合成词的形式出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拥有理性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最高的、绝对的价值性,此种价值性不容侵犯。以如此方式界定的"人格尊严",确立了"人格"作为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之价值元点的地位,并与《宪法》第33条第3款共同证成了作为统合性的基础价值原理的人格尊严原理。此一地位的确立,将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业,并极大地推动中国宪法学的成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格尊严论文参考文献

[1].上官丕亮,薛洁.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的相异与交互[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白斌.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规范及其体系地位[J].财经法学.2019

[3].梁卫霞.人格尊严的基督教哲学解读[J].宗教与哲学.2019

[4].王飔蒙.网络时代的数字遗产与公民人格尊严[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5].龚群,兰超.共同体规则意识与人格尊严——对近来伦理事件的反思[J].道德与文明.2019

[6].李超.基因编辑技术对人格尊严的挑战及宪法应对[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7].张仲炜.我国劳动者人格尊严权救济机制探析[D].山东大学.2019

[8].卿于蓝.论《民法总则》第109条人格尊严立法[D].西南大学.2019

[9].李学智.在底层生活中坚守人格尊严——孙庆明中短篇小说创作谈[J].金沙江文艺.2019

[10]..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班规”理应废除[J].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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