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审级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终审,制度,程序,两审终审制,裁判权,人民陪审员,目标。
刑事审级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徐敏[1](2019)在《我国审级制度问题研究——探索刑事案件有限叁审终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度,这与我国幅员辽阔、地缘关系复杂等基本国情息息相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因其特殊性实际上是一审终审或者叁审终审。对我国现行刑事两审制进行适当的改造,建立刑事案件有限叁审终审制度,能更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我国再审程序掩盖了对叁审程序的需求和再审程序无限性特点的弊端,以及近年来巡回法庭制度的发展,都为刑事案件有限叁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本文来源于《科教文汇(下旬刊)》期刊2019年04期)
靳建丽,赵贝贝[2](2018)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性裁判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前阶段最容易发生如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权行为。因此,为了遏制程序性违法和保障人权,我国目前亟需从域外的司法中汲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逐步在我国审前程序中引入独立的第叁方主体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前阶段中构建程序性裁判制度,并由其行使审前程序性裁判权,使审判程序中的控、辩、裁叁权制衡的结构完美地应用于审前程序中,使之更符合程序制约的原理,更加科学化,从而在尊重人权和维护程序公正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州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解帅,张小旭[3](2017)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级制度建构——以“上诉利益”为理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上诉,本应是被告人救济其权利的途径。然而在刑事速裁案件中,上诉却成为被告人拖延诉讼的手段。试点工作中广泛存在的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大量浪费,更直接导致速裁程序"不速",难以发挥其效率优势。在此背景下,刑事速裁案件是否仍有必要无条件地保留被告人的上诉权?可否实行一审终审制?如果实行一审终审制,又如何保障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这是构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过程中所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张艳[4](2016)在《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级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审判权滥用。如果刑事审级制度在运行中被虚置,则无法防止权力滥用,将会损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以两审终审为主体、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为补充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在我国出现了形式化问题。审判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关系出现了严重的行政化问题。下级法院经常将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送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上级法院为此也主动对其汇报的案件予以指导。上级法院的法官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一般由原审法院的主审人陪同,主审人会将自己对案件的个人观点,讲述给二审法官,上下级间进行详细沟通,甚至一审的法官会直接表示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示意二审法官应当重判或者维持。法院内部审判方式行政化,承办法官阅卷、提审、开庭、接见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律师,他的裁判基础很好,可他对案件无最后决定权。院长和庭长对案件的掌控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结果。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导致了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裂。我国各级党委都设有政法委员会,遇有重大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都要向政法委员会汇报,由其协调组织多个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这种做法的本意是汇集多方力量妥善解决问题,却在实际上架空了审判独立原则,政法委临时带领的这个团队变成了幕后的裁判者。粗糙的一审程序使得一审案件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我国刑事第一审案件开庭审理走过场,在控辩不平衡、控审不分的大环境下,公诉人往往特别强势,律师的辩护则显得单薄,辩护人如果是法院为被告人指定的,其辩护基本上都是敷衍了事,并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刑事审判庭向其他审判庭借人组成合议庭的问题,导致合议庭虚置。上级法院指派本院法官赴下级法院就任院长、副院长、庭长,造成上下级审判人员混同问题。二审程序虽然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但我国二审法院普遍实行书面审理方式,并且上下级法院关系出现行政化倾向的情况下,二审程序没有发挥法律赋予的纠正一审错误裁判,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趋向行政复议。死刑案件如果一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那么该案一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剥夺,最高法院仍然是先自己作出判决然后再自己进行复核。再审程序极大扩张,导致案件终审不终。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而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就需要纠正错误的理念,进行深度改革。笔者以所在法院审级职能的实际运行状况为出发点,对全国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剖析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形式化问题,结合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指出应对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在微观方面要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宏观方面,当前全面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各项深入、具体的举措可以从多方面解决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通过考察国外先进法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制度运行模式,得出各国审级制度虽相异但多数国家均将第叁审程序定位为法律审的结论,笔者提出了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有限的叁审终审制度的构想,在现行的等级结构不变情况下重新划分各级法院的职能。具体说就是建立四级叁审终审制度,在法律上对于一定数量的案件给其两次上诉的机会,案件的第叁审定位为法律审,不进行事实审。同时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重新定位,使其回归诉讼程序本身,纳入到叁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中。对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完善,再审的提起必须严格化。(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12-06)
王宇坤[5](2016)在《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转型——基于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这种审级制度设置源于法律移植、历史传统、地缘环境以及认知理念等因素的考量。但是当下正在积极推行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强烈冲击了司法裁判生效过程的一元化特征,并对各级刑事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提出了挑战,进而影响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司法改革的推进,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当进行调整,实现司法裁判生效过程的多元化,并重塑各级刑事审判机关的职能划分。(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周铁群[6](2016)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级制度是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审判机关在纵向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之后,其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世界各国刑事审级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可以被划分为基础性功能和延伸性功能两个方面,基础性功能主要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解决纠纷,保障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而延伸性功能则更多的体现为规则治理及统一法律适用。审判中心主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原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标志着“审判中心主义”正式确立,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实现审判权的本质回归,构筑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止冤家错案。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审级制度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构建完善的刑事审级制度,保障裁判的正确性、权威性、终局性;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需要审判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一审是审判体系的中心,也是刑事审级制度的中心。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要求我们实现审判本位的回归,保障一审庭审的核心地位,处理好一审与上诉审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进行全面剖析,该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异化的担忧;重心失落的第一审;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的混同;侧重私人目的的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终审不终。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要遵循兼顾公正和效率、审级独立、审级制约、程序分离四项原则。建立有限的叁审终审制度;在一审程序中构建彻底的事实审;重新划分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职能;严格控制刑事再审程序的适用;建立越级上诉制度,实现裁判的正确性。(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丁文生,李华明[7](2016)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级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速裁改革试点过程中,审级制度是理论和实践关注讨论的焦点。速裁判决的上诉权利保障和二审审查范围是刑事速裁审级制度建设过程应当思考的关键内容。国外在刑事案件简易化方面有着成熟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成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刑事速裁审级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邵颖[8](2016)在《论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审级制度应具备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双重功能,并结合不同案件、不同级别法院特点平衡两者的关系,在其设置过程中需要考虑认识论原理、法理学原理及实践中的特殊需求。实践中,我国的审级制度表现出重纠纷解决轻规则治理的特点,且在两大功能的发挥上都有欠缺。通过对两审终审制确立原因的考察,可以看出现行审级制度的合理性因素越来越少,研究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其他法治国家关于审级制度的通行安排,不难发现学术界之前的建言献策均有些片面。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契合其蕴含的应然功能,循序渐进,即近期坚持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对配套机制进行完善,而远期目标以叁审终审制的建立为根本,以体现司法改革的渐进性。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关于审级制度的一般考察。本章主要在于通过概念的界定,通过回答什么是审级制度、审级制度解决什么问题,来总结审级制度的应然功能,并结合审级制度功能发挥的条件,指出审级设置时需考虑的诸多因素。第二章,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回顾与缺陷的反思。通过历史的追溯,还原审级制度的历史演变,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探讨确立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因,在分析主流观点的同时指出两审终审制确立的深层原因。结合审级制度的应然功能及域外法治国家关于审级制度的通行安排,分析现行两审终审制的不足,为审级制度的改革明确方向。第叁章,关于域外主要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通过介绍域外法治国家的审级制度,总结出审级制度的通行安排,探讨其中的规律性特征。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美国,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德国,及与我国临近的日本的审级制度安排,以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吸收其审级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并创造性的予以完善,为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增光添彩。第四章,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理论是现实改革的指导,文中通过从哲学基础、法理基础、实践需求叁方面,探讨审级制度在改革中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为后文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打下基础。第五章,重构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思考。制度的重构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自然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审级制度作为连接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其改革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因此工程浩大。所以,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契合其蕴含的应然功能,循序渐进,从近期目标、远期目标着手,近期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深化改革现有的两审终审制,远期则需构建有限叁审终审制的制度与机制,以体现司法改革的渐进性。(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0)
朱学波[9](2016)在《集中审理原则与刑事审限制度的利弊权衡》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中审理原则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刑事审判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了审限制度,并没有在刑事讼诉法总则中将集中审理原则纳入其中。集中审理原则可以促使刑事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有效的实现诉讼效率价值,能够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繁简分流不彻底、适用范围不明确、辩护权保障不到位问题。"审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了对集中审理原则的效率的误读。虽然集中审理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但是其优越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时,应该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另外,审限制度也不应该被废除,应该将其作为审限制度的补充。(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1期)
邵颖,李道军[10](2015)在《论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性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审级制度应具备解决纠纷与规则治理的双重功能,并结合不同案件不同级别法院特点平衡两者的关系。实践中,我国的审级制度表现为重纠纷解决轻规则治理,且在两大功能的发挥上都有欠缺。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契合审级制度蕴含的应然功能,循序渐进,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两步走方略更为合理,以体现司法改革的渐进性。(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8期)
刑事审级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审前阶段最容易发生如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权行为。因此,为了遏制程序性违法和保障人权,我国目前亟需从域外的司法中汲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逐步在我国审前程序中引入独立的第叁方主体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前阶段中构建程序性裁判制度,并由其行使审前程序性裁判权,使审判程序中的控、辩、裁叁权制衡的结构完美地应用于审前程序中,使之更符合程序制约的原理,更加科学化,从而在尊重人权和维护程序公正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审级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徐敏.我国审级制度问题研究——探索刑事案件有限叁审终审制度[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9
[2].靳建丽,赵贝贝.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性裁判制度之构建[J].中州大学学报.2018
[3].解帅,张小旭.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级制度建构——以“上诉利益”为理论基点[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4].张艳.刑事审级制度形式化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5].王宇坤.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转型——基于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思考[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周铁群.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16
[7].丁文生,李华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级制度研究[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8].邵颖.论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D].山东大学.2016
[9].朱学波.集中审理原则与刑事审限制度的利弊权衡[J].法制博览.2016
[10].邵颖,李道军.论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性改革[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