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

论文摘要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在精神哲学视域下关键在于澄清两个问题:社会是什么?社会的伦理构造是什么?社会既是实体又是主体,社会的伦理构造可以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中获得理论证明:在法哲学中,社会作为由家庭向国家的过渡环节,它的真实内涵在于否定自身与超越自身;在精神现象学中,作为理性(精神)之客观性的环节,它最终要扬弃自己的矛盾的片面性而回归到精神的自身确定性,即精神的自在自为的状态,走向道德。社会作为伦理实体的环节之一,其特性在于过程性、否定性与有限性。因而,"社会伦理"之目的就是在人之实践的意志与人之认识的意识之间如何实现人的自由。

论文目录

  • 一、社会,作为实体的主体
  • 二、法哲学与精神现象学中的社会之伦理构造
  • 三、社会伦理的意义何在?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超,赵浩

    关键词: 社会伦理,黑格尔,法哲学,精神现象学,自由

    来源: 齐鲁学刊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哲学与人文科学

    专业: 伦理学

    单位: 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先秦儒家伦理的情感逻辑研究”(19BZX115)

    分类号: B82-052

    页码: 94-101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21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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