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

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

冯哲[1]2003年在《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审前羁押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强制措施之一。它具有控制犯罪,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同时,在实现犯罪控制的过程中,如何保障人权也是其面临的问题之一。因此,审前羁押备受刑事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近年来,人权保障的呼声不断高涨,尤其是在十分敏感的审前阶段。人们呼吁人权的保障与加强,呼吁对“人”——这个基本主体的尊重与重视。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发生冲突与矛盾的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却因此而联系在一起,成为最近几年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与探讨的。 本文主要由前言、基本内容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内容是文章的主体部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实现其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文章的第一部分探讨了审前羁押的基本理论,即羁押和审前羁押的概念,以及主要国家对此问题的不同认识等。由此确立了审前羁押的基本概念。本文所称的审前羁押特指在公诉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在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前于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样就把审前羁押的概念特定化。随后,笔者围绕着审前羁押的基本理论展开探讨。学者们对此研究颇多。因此,笔者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理论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只是对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单独列出展开了研究。笔者认为,审前羁押的条件分为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其中,实体性条件是研究的重点。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对审前羁押进行了划分:一般的审前羁押和我国体制下的审前羁押。这样既可以综合国外一般意义上的审前羁押条件;又可以着重探讨我国审前羁押条件的适用,进而把我国审前羁押与逮捕、拘留等联系起来,以使行文条理更为清晰。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难点之一。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写作目的的限制,笔者只就审前羁押和逮捕的证明要求展开探讨,试图确立审前羁押的证明标准,以解决错羁问题给当事人带来的权利损害。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笔者也特意研究了审前羁押在我国的现状问题。 文章的第二部分探讨了人权保障的基本问题。人权问题非常复杂,涉及的领域广泛,从其产生至今,相关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展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权理论也逐渐被引入到了刑事司法领域。首先,笔者对人权概念的一般意义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特殊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人权保障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也不否认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其次,对人权基本理论在刑事强制性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论述。重点是权力抑制理论的研究。试图揭示在刑事强制手段面前人权保障的根源,即为什么刑事强制性手段中要加强人权的保障,也就是人权保障的必要性问题。接着笔者又引入到审前羁押问题上,对审前羁押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和现状展开了论述。 文章的第叁部分是总结部分。主要研究的是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的融合和统一问题。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从终极目标上具有统一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就审前羁押的几个关键性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即确立审前羁押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加强律师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完善我国的错羁赔偿制度。 文章的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归纳本文研究的结论。

赵勇[2]2007年在《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文中认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审前羁押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强制措施,是国家司法机关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剥夺,以达到控制犯罪、保障公民自由与安全的目的。而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在实施犯罪控制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人本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彰显法治精神,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现代各主要国家普遍认为,审前羁押制度的设计与适用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标志。因此,在适用审前羁押强制措施时,一方面对审前羁押的适用采取严格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力求达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相统一。我国现行法律在刑事司法领域初步建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体系,大体上接近或者达到了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标准。但是,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比,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目前仍然存在着以国家权力为本位、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理念,致使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非法羁押、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参与诉讼难等顽症仍然普遍存在,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妨碍了公正、自由、秩序、安全、效益等这些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2004年,我国政府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方针上升为宪法原则。在我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笔者认为,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价值目标,切实保障犯罪嫌疑八、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我国应该主要从如下五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审前羁押中的人权保障体系,即转变诉讼观念,调整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确立羁押的独立法律地位;建立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律师帮助权;完善“错羁”国家赔偿制度。

冯哲[3]2002年在《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文中研究指明羁押是“为使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裁判或便于刑罚的执行,而暂时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分措施。”①各国对羁押的界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通常是指“未决拘禁”,即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称谓通常仅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为了论述与比较的方便,本文的“羁押”特指审判以前对嫌疑人的拘禁。从诉讼流程上来看,羁押是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为其程序功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人权造成侵害或侵害威胁。这样,羁押与人权保障这一对看似矛盾的慨念就被联系在一起。

秦虎[4]2005年在《论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文中提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保障性措施,羁押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特定的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妨碍侦查,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及预防再犯等。同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没有建立那种羁押独立于逮捕、逮捕前置主义式的现代审前羁押制度,从而使得羁押不得不严重依附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羁押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只是由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羁押期限的不确定、羁押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审查、救济途径也是行政化的方式,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少如刑讯逼供、变相羁押、超期羁押等问题,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审前羁押缺乏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机制是现代法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的核心,它的目的在于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据现代刑事法治原则和无罪推定等原则的指导,世界各国均将逮捕和羁押交给司法机关,使得这种剥夺自由的最为严厉的措施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得到持续的司法审查,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利益。那么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构建体现现代刑事法治原则的审前羁押及其司法审查制度呢,这也是近年来司法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考察,剖析我国有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求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机制。论文共分为四部份:第一部份从羁押的含义和羁押与逮捕的关系入手,对审前羁押的阶段进行了划分,提出了我国审前羁押的概念,进而对审前羁押的性质、目的、功能及诉讼价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份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进行了比较考察,主要是对审前羁押的国际准则和英、美、法、德、日等主要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归纳,总结出共性的制度;第叁部份对审前羁押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探求,主要是对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的基本理念、法理基础和一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部份通过分析我国建立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对如何构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追求的目标和在现实基础上的符合我国司法状况的具体程序设计。

徐德刚, 雷连莉[5]2004年在《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文中研究表明审前羁押制度和人权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审前羁押制度与过去相比已经有所改善,尤其是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审前羁押中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审前羁押制度,分析审前羁押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马洪赞[6]2005年在《论审前羁押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审前羁押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控制犯罪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但如果被不当适用,则会给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必须从各个方面对其严加控制。在我国,虽然审前羁押并非法定的强制措施种类,立法上也不存在独立的羁押制度,但不可否认,它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审前羁押,在制度规定和实践运行上都存在着许多弊端,与西方法治国家及国际标准的差距甚大。本文拟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审前羁押制度的成熟立法,剖析我国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完善的初步构想。正文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审前羁押概述。阐释了对审前羁押的一般理解,即审前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定场所从而较长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事实状态;比较分析了审前羁押与逮捕之间的异同之处,介绍了西方国家羁押与逮捕相分离的制度;论述了审前羁押提供程序保障与预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目的,并详细陈述了西方国家为达到此目的而对羁押理由所作的法律限制。 第二部分对审前羁押的基本问题作了比较法考察。从审前羁押的实质条件、司法控制、羁押期限与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四个方面,对英、美、法、德、意、日等国家的法律及部分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作了比较分析,以图在比较中找出我国审前羁押的不足之处,并从这些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中得到启示,从而更科学的建构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 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首先,概括总结了我国审前羁押的现状,揭示了理论与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与不足。其次,提出了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设想,包括观念重塑和制度重构两个方面,具体内容有:树立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科学观念;改革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细化羁押条件;构建诉讼化的羁押审查程序;设置必要的羁押后救济手段;严格限制羁押期间;改革羁押场所的隶属关系;改革羁押替代措施等。

项云[7]2002年在《论审前羁押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阐述审前羁押的性质、目的及其所蕴涵的基本价值理念,并由此论及审前羁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着重阐述了我国在审前羁押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并分析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措施。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说明审前羁押的基本概念。通过对羁押的产生、羁押的基本含义的了解,阐明研究审前羁押的意义和审前羁押的基本概念,并简要论述了拘留、逮捕和羁押的关系。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审前羁押的性质、目的及其基本的价值理念。审前羁押具有强制性、实际的惩罚性和例外性。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审前羁押所追求双重目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本文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出发,提出了在审前羁押的目的选择上适当偏重于人权保障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审前羁押的诉讼价值是公正和效率,但核心应是公正。本文通过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观的介绍,指出我国审前羁押在公正程序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上存在严重失衡。 第叁部分集中阐述联合国审前羁押准则和我国审前羁押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通过介绍联合国审前羁押准则所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在充分肯定我国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的进步和成就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审前羁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并进一步剖析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 第四部分试图从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调整上提出完善我国审前羁押中人权保障制度的构想。

吴岭云[8]2008年在《刑事审前羁押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审前羁押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首先,它是国家专门机关与刑事犯罪相对抗的一种预防性的强有力的手段;其次,它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审前羁押在本质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所以,如果审前羁押运用得当,对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反之,运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涉嫌犯罪者的人权,与倡导人权价值观的现代法治精神相悖。近几年来,由于司法实务中羁押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而其中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超期羁押。这个问题的存在,在严重性上来讲甚至与刑讯逼供并列成为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当然,我国从立法和实践上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审前羁押中所存在的问题,但从最终意义来说,冰冻叁尺,非一日之寒,要真正彻底解决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并非几日之工夫就能奏效。要解决审前羁押中出现的诸如超期羁押等问题,需要我们针对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标本兼治,从制度上作较大改变,方能收事半功倍之效。因此就必须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分析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加理性的思考上述出现的问题,才能正确的去解决上述的问题。本文就是从无罪推定原则适用和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比照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审前羁押制度的研究状况,进而分析我国现实中审前羁押制度的各项规定及其缺陷,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改良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卢致远[9]2007年在《论审前羁押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前羁押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控制犯罪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审前羁押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权和作为公民私权利的公民个人权利发生较量后的一种结果。如何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使审前羁押既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能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剖析了我国审前羁押存在的制度问题和实务问题,并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审前羁押的成熟的立法经验,力图重新构建既符合我国客观实际又符合国际普遍公理的审前羁押制度。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审前羁押概述。该部分主要从国际公认的角度介绍了审前羁押的概念、审前羁押的性质、审前羁押的目的和普遍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该部分从逮捕、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和审前羁押的期限等方面,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的不同。第叁部分是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首先,该部分通过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务现状进行考察,指出了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制度方面,主要有刑事拘留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逮捕与羁押不分和羁押程序非司法化等六个方面的不足;在实务方面,主要有审前羁押适用率较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空间受到压缩等五个方面的不足。其次,该部分深刻分析了造成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审前羁押现状形成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问题,也有制度上不完善和实务操作上不规范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审前羁押制度重构的设想。该部分主要从制度和实务两个方面阐明了确立我国审前羁押的主要原则和具体做法。要确立新型的审前羁押制度,我国必须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建立起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个人自由,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审前羁押制度。具体应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完善:改造我国的拘留和逮捕制度,确立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裁判原则,赋予被羁押者诉讼权利,细化羁押的实质要件,严格限制审前羁押的适用期限,完善羁押的变更和撤销制度,增加羁押替代性的措施,建立羁押后的申请复查和法院依职权复查制度,完善错误羁押的赔偿制度,合理设置羁押场所。

毛建中[10]2003年在《慎刑慎押——司法良知之要求——论审前羁押适用中的法律控制》文中指出本文正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 集中阐述审前羁押之内涵——审前羁押的法律性质及适用中的功能、目的 第一章,首先阐述羁押的定义,及羁押的各国不同称谓;限定论文核心论述的是审前羁押;明确了羁押制度同我国现行的逮捕、拘留直接附有长期羁押的效力截然不同的特性,体现羁押应是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章,阐述了审前羁押的法律性质,即审前羁押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并将审前羁押定位于程序保障和预防社会危险性行为,而不应是实现“预期性刑罚”的工具和手段。在介绍了审前羁押的目的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羁押目的的不同特性。为比较法分析中不同法系审前羁押法律控制体系特色奠定基础,作出铺垫。 第二部分 集中阐述了审前羁押正当性的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阐述了审前羁押制度同刑事中的权利与权力关系,该章从法理学中国家政治学说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演进为出发点,推演出权利与权力的互约性是整个刑事诉讼呈现出正当性,且其正当性得以存在的基本理论依据。从而为羁押制度找到了正当性所应依据的法学基础理论。并从权利与权力的互约性解析,得出现代刑事羁押措施制度自身所蕴涵的两方面内容体现出平衡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保护的内涵。 阐述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产生、存在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但在该制度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却与权利与权力互约性理论殊途同归,从而推演出追求权利与权力互约平衡是西方与我国刑事诉讼羁押措施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所在。 第二章,以法律与权力关系为出发点,阐述了法律从规则特征约束权力自由行使和掌权者行为方式;从分配权利特性以权利平衡权力的固有功能。 接着叙述了近代人权的发展,主要就是以刑事程序中强制措施的抑制或合理化为中心展开的,其实现的途径正是不断加强对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的历史。 最后阐述法律抑制权力模式决定了审前羁押法律控制的具体双重途径:一是对权力主体、适用对象、期限场所等公权力抑制模式,另一方面是从法律对个人权力分配的角度赋予被羁押者相应强制权力的诉讼权利。 文章提醒阐述了法律可能异化扭曲,走向权力抑制反面的倾向,从而更进一步提出对理性的法律的信念。 第叁章,阐述了审前羁押与刑事程序正当性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在关系,更进一步落实法律抑制权力功能,使其在通过具体的法律部门实现,即落实于刑事诉讼中,通过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化来实现审前羁押适用的合理化和正当化。 论文首先阐述了审前羁押的具体程序法律控制途径,从宪政立纲,到在其深院影响下的,经过二站后人类反思后所选择的以刑事程序正当化为法律控制模式的法律控制的发展里程。揭示出刑事正当化程序的法律控制模式是审前羁押中公权力受到法律抑制所必然选择的理性形式。 接着,从抽象角度上,阐述了刑事正当程序从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来实现保护公民,抑制国家刑罚权的具体机制。又从具体角度上,分析了刑事正当程序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法律规则技术途径,一是规范权力行使界限;二是权力分割;叁是程序国家法定主义。再次回到刑事正当程序积极方式与消极的法律的控制模式,将其在刑事正当程序中具体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上。其中体现出刑事正当程序的法律控制模式是一、国家权力法律控制;二诉讼主体权利体系的抗衡。而在正当程序权力法律控制体系中又形成两个层面:一是,程序实体构成上的规制,二是,程序技术规则的规制。 第四章,阐述了刑事程序在对审前羁押实施法律控制过程中的价值选择问题,讨论了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价值体系”中的冲突与协调,分析了我国、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体系中价值取向严重失衡,提出了在审前羁押法律控制体系未来发展的价值趋向选择上要实现为审前羁押不断适应社会人权文明发展,实现法的正当性行为模式而服务。 第叁部分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的比较法分析. 文章分为叁大章,分别从审前羁押的实体构成上、程序功能层面上和程序技术设计叁个方面对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控制体系中的正当程序抑制刑事强制措施权力层面,进行全面的比较法研究,而有意忽略法律控制体系中权利分配层面的比较法研究。 第一章,对审前羁押的实体构成进行了比较法上的分析,从羁押实体 要件与羁押权适用主体两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实体要件上以羁押必要性的角度对大陆法系羁押实体要件进行了 比较分析,阐发了其在羁押适用的非侦查工具化及非常态性中所发挥的抑 制国家追诉权力滥用的功能。 二、在对审前羁押权力适用主体的比较分析中,论文从审前羁押通常 属于法官或法院权限为出发点,介绍了《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 治权利公约》中关于羁押力属于司法官员的普适性规定,介绍了法、德、 意、日、美、英等国法官关于适用羁押的权限分割的具体规定设计,总结 出其中共性:一、是侦查期间或审判羁押,由预审法官或参与侦查程序的 令状法官

参考文献:

[1]. 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D]. 冯哲.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D]. 赵勇. 内蒙古大学. 2007

[3]. 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J]. 冯哲. 当代法学. 2002

[4]. 论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D]. 秦虎.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5]. 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J]. 徐德刚, 雷连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

[6]. 论审前羁押制度[D]. 马洪赞.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论审前羁押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D]. 项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8]. 刑事审前羁押制度研究[D]. 吴岭云. 南昌大学. 2008

[9]. 论审前羁押制度[D]. 卢致远. 郑州大学. 2007

[10]. 慎刑慎押——司法良知之要求——论审前羁押适用中的法律控制[D]. 毛建中.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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