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26条对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于归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职务技术成果,规定了成果完成人获取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以及该项成果转让时的优先受让权。但在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下,以"单位利益优先"为原则的立法模式忽视了成果完成人作为成果转化适格主体的现实,无法与《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形成协调,不利于我国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通过对《合同法》第326条立法目的分析,并以此为解释基准,对职务技术成果界定标准,奖励和报酬权利主体、方式、数额,优先受让权中的"同等条件"进行解构,基于此提出《合同法》第326条修改完善的立法建议。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政刚
关键词: 职务技术成果,奖励和报酬,优先受让权,成果转化,立法建议
来源: 科技与法律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 2018年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计划项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研究”(cstc2018jsyj-zdcxX0040),2019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对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合法性审查’”(CYB19122)
分类号: D923.6
DOI: 10.19685/j.cnki.cn11-2922/n.2019.06.011
页码: 84-94
总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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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030c7ec5a794d6ae4cd8c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