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是一次新型的环境责任创新。以前,遇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往往以罚款为主;而后,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要进行刑事处罚、倒查行政责任。换言之,以往对生态损害所使用的惩处方式,一般是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这的确起到了一定威慑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仲田
来源: 科学大观园 2019年13期
年度: 2019
分类: 基础科学,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分类号: D922.68
页码: 61
总页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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