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在隐名投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其享有对登记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和投资收益,但是另一方面,登记股东的债权人基于对股权登记的信赖,基于其他金钱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股东的股权,这在实际上损害了隐名股东的权益,隐名股东基于对登记股权享有实际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应当在商法领域的外观主义原则下,有条件的认可隐名股东的权利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裴斌
关键词: 隐名股东,外观主义,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分类号: D922.291.91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099
页码: 213-214
总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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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168c83886da304c964e935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