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即治国。在中国双层治水体系下,除了中央集中治水和基层自愿联合治水的两极类型,还有大量区域性的地方长官治水。与中央非常态性集中治水不同,地方主官治水是政府执行公共职能的日常行为。从政府治水公共职能的产生与演进看,河长治水有其内生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在中国,水资源的公共性由"官"来体现,官就是"公意"的体现。公意若得到较好地执行,需要公意的控制,"控制"便是"公共责任制"。现代河长制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凸显成效,根本原因是以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专业责任为主导的复合性公共责任体系功能的发挥。可以说"公共责任制",既深刻展示着中国长期以来河长治水的历史逻辑,又充分诠释着治水实践中"政府本位"的中国逻辑。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郝亚光
关键词: 河长制,公共责任制,公意,众意,历史逻辑
来源: 云南社会科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Ⅱ辑
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
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长制’设立背景下地方主官水治理责任问题研究”(项目号:17BZZ04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TV213.4
页码: 60-66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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