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制度作为预见性环境保护制度的支柱,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由于邻国或区域间的跨界大型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是区域性甚至是全球性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需求迫切。从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国际法院及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判实践来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基本上是在有共享陆地、水域的相邻国家或地区之间,相应的国际法惯例业已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共享陆地、水域广泛,在打造世界级城市群建设中,实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对协调大湾区区域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确有必要性。由于"一国两制"下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粤港澳大湾区尤其是粤港两地要实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仍面临两大法律障碍,一是环评报告中的"替代方案"问题,二是政府行政决策的"司法复审"问题。这需要通过双边协议的谈判、磨合,推进两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观念和技术、执法观念和程序等方面的衔接、协调。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黄晓慧
关键词: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粤港澳大湾区,替代方案,司法复审
来源: 法治论坛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国际法
单位: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分类号: D996.9
页码: 3-14
总页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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