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回归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存托凭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的产业分布结构、促进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新经济红利。但是,由于部分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加之投资者面临较高的诉讼障碍,存托凭证机制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加剧投资者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建议厘清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为信托法律关系,在监管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属于证券发行,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作用、强化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等措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吴学敏,黄正一
关键词: 存托凭证,中概股,信托关系,信息披露,集团诉讼
来源: 南方金融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金融,证券,投资
单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分类号: F832.51;D922.287
页码: 53-60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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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279de0958c24a812897a9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