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远辉[1]2004年在《论程序权利的滥用(APR)》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切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程序权利也不例外。程序权利的滥用(简称APR)包括对程序权利的滥用,也包括对程序的滥用。APR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诉讼程序的公正,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世界各国都有APR,因此也建立了各种各样的预防和处罚APR的制度。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日本、德国和奥地利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APR的相关制度各有自己的特点。一般而言,普通法系的国家常以客观的正当程序作为界定APR的标准,大陆法系则更重视以主观状态(常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一个是否属于APR。由于APR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领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微妙的实施,因此无法APR的类型列一个完整的清单。但主要类型有:起诉权和答辩权的滥用、上诉权的滥用、自相矛盾的诉讼行为、证据制度领域内的滥用、申请执行权的滥用等。对APR进行预防和处罚的措施主要有:驳回起诉或上诉、罚款、承担诉讼费用、推翻既判力等。根据各法系的特点,律师和法官对防止APR的的责任是不同的。而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程序的规定是预防APR的基本思想,二者各有特点,并已互相吸收,互相渗透。纵观我国的诉讼实践,还存在大量的APR,我国的法律以不同的名义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在分析我国的主要的APR类型后,本文借鉴了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
楼丹[2]2007年在《论诉讼权利的滥用及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出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违反诉讼目的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一切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危险,诉讼权利当不例外。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和施行,诉讼权利滥用在其规制法律存在根本性缺陷的情况下必将显着增长。本文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及规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试图找出一条符合我国法制情况的规制道路。第一部分:导论。从诉讼费用制度的变迁出发,探讨诉讼权利滥用的必然性及其规制的必要性,并对诉讼权利滥用概念的选择作出解释。第二部分:比较分析。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分析,对禁止诉讼权利滥用进行立法、理论发展和法理基础上的考察。第叁部分:本体分析。从诉讼权利滥用行为的性质出发,具体分析诉讼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类型化分析。从案例出发,分析我国诉讼权利滥用的主要类型。第五部分:规制分析。分析我国诉讼权利滥用相关法律规范及其缺陷,构建对诉讼权利滥用的从预防到规制再到救济的完整体系。
[1]. 论程序权利的滥用(APR)[D]. 孙远辉.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2]. 论诉讼权利的滥用及规制[D]. 楼丹. 苏州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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