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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回部分起诉无需经无利害关系当事人同意

论文摘要

<正>【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中其他当事人应当指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无需征得其同意。

论文目录

  • □案号一审:(2017)闽0702民初1184号;二审:(2018)闽07民终1169号
  •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将其他当事人解释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符合立法本意
  •     二、将其他当事人解释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域外立法例的支持
  •     三、将其他当事人解释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助于节约诉讼资源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钰梅,梅贤明

    来源: 人民司法 2019年2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0.5;D925.1

    DO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6.020

    页码: 66-68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1028K

    下载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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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3a73b27ee6a1cd2bdfb2b2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