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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特许经营权的实践梳理与法理证成

论文摘要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机场特许经营权,肯定了机场属地化改革后的探索经验,为机场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业务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以及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机场管理机构不仅未剥离非航空性业务,反而以各种形式参与商业经营活动,导致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驻场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叠交叉,利益纠葛不清,影响了机场功能的发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未来立法需要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非营利属性,框定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为航空性业务,将转让非航空性业务作为机场管理机构的法定义务。同时,民航管理部门也应当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督促机场管理机构聚焦主业,剥离非航空性业务。为了照顾全国中小型机场的发展,民航管理部门可以允许其采用适度分离的做法,落实转让非航空性业务的法律要求。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近概念辨析与理论争议梳理
  •   (一)机场特许经营权的两种典型样态
  •     1.商业特许经营
  •     2.政府特许经营
  •   (二)机场特许经营权的理论争议
  •     1.市场资源说
  •     2.土地使用权说
  •     3.政府授权说
  • 三、机场特许经营权的实践基础
  •   (一)机场的定位
  •   (二)机场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
  •   (三)商业经营活动在机场运营中的定位
  • 四、机场特许经营权的反思与立法建议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磊

    关键词: 机场特许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非航空性业务

    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296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9.0335

    页码: 119-126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139K

    下载量: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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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3ac8307786f9132200775d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