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为中心构建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原本难以进入受案范围。通过将行政协议拆分为"行政行为"和"其他协议行为"两个部分,行政协议中的"行政行为"部分得以进入行政诉讼。此种做法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争议的部分解决,却无法得到行政法学理的支撑。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二者之间应是并列关系。认清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定位,是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关键性前提。我国尚未有实体法对行政协议及其制度构建作出明确规定。先期对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调整,借助"行政争议"而非"行政行为"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助于缓解当下制度设计与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未来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飞
关键词: 行政协议,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协议诉讼
来源: 法学研究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同时也是“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DSJCXZ180302)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5.3
页码: 32-47
总页数: 16
文件大小: 162K
下载量: 2169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3bcf980b761146a3d7aefa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