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包括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要件,但随着创造性判断方法的发展,特别是审查指南引入三步法,"显著的进步"这一要素已经被"吸收"进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之中,造成理论上逻辑的不严密和实务中的虚化,所以应当对该款规定修订为非显而易见性。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彦涛
关键词: 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非显而易见,技术效果
来源: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分类号: D923.42
页码: 98-103
总页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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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3d6fa48c409e6e9569c137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