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数据共享,个人信息,民法典
来源: 现代法学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人格权立法研究”(18ZDA143)
分类号: D923
页码: 45-57
总页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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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3f05fa171bf7b3156c474d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