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当前程序性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存在可诉性标准模糊不清、相关司法解释被滥用、司法审查的救济力度不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明确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基础,并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终局性、内部程序外部化作为其可诉性的标准,来加强对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审查。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超
关键词: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权利义务,受案范围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5.3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2
页码: 58-61
总页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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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439972ad8ab623e1b0746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