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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

论文摘要

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其中,直接故意说过分限缩了该罪的成立范围,无益于立法目的的实现;过失说以监督过失理论作为该罪的归责模式并不妥当,对"拒不履行"要件所作的个别性解读也缺乏严谨性;轻率说在排除直接故意的同时引入了"过失责任",但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还有待探讨;模糊罪过说基本没有提供规范层面的归责标准。故意说有现实判例的明确支撑,从该罪罪状、法定刑和章节位置等方面来看也更为合理。因此,应该坚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故意犯罪的立场。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于本罪主观心态的学术争鸣及其评析
  •   (一)直接故意说
  •   (二)过失说
  •   (三)轻率说
  •   (四)模糊罪过说
  • 三、关于本罪“故意”罪过形式的肯定性展开
  •   (一)基于回应批评的肯定性展开
  •     1.两罪的设立目的各有侧重
  •     2.两罪的犯罪构要素成存在多重区别
  •   (二)基于现实判例的肯定性展开
  •   (三)基于刑法规定的肯定性展开
  •     1.基于本罪罪状的肯定性展开
  •     2.基于本罪法定刑的肯定性展开
  •     3.基于本罪章节位置的肯定性展开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秉志,詹奇玮

    关键词: 罪过形式,行政犯,故意犯罪

    来源: 贵州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分类号: D924.36

    DOI: 10.13713/j.cnki.cssci.2019.12.009

    页码: 61-67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96K

    下载量: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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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4574ade55587bbbaa3e030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