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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论文摘要

网络游戏直播可以分为电子竞技赛事直播、日常游戏直播,其适用《著作权法》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具有复制性和独创性。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电子竞技赛事直播因具有相对较高的独创性,可认为属于类电影作品;日常游戏直播的独创性较低,但是以视频方式呈现的,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论文目录

  • 一、网络游戏直播分类及适用著作权保护现状
  • 二、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
  •   (一)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问题
  •   (二)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 三、网络游戏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问题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佳音

    关键词: 网络直播,游戏直播,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

    来源: 西部学刊 2019年2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分类号: D923.41

    DOI: 10.16721/j.cnki.cn61-1487/c.2019.21.016

    页码: 51-53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1831K

    下载量: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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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45778bcad22866c33f7c17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