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8年第42号均将其定性为增值税兼营销售行为,采取分别计税方式,对于安装服务部分,规定还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以上两个文件在对业务定性上与增值税上位法存在冲突,相关条款之间政策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层面,缺乏对自产(或外购)货物来源方式的明确界定,对适用对象"机器设备"的划分标准及范围未予明确。这些都需通过后续相关税收法规予以完善。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骆剑华,王珞
关键词: 机器设备,安装服务,兼营销售,自产货物,甲供工程
来源: 财会月刊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工程科技Ⅱ辑
专业: 机械工业,工业经济,财政与税收
单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管理学院
基金: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项目“高职院校财税专业实训课程‘1+3’教学模式应用与研究”(项目编号:CQGJ17158B),重庆市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中心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JPT201710)
分类号: F812.42;F426.4
DOI: 10.19641/j.cnki.42-1290/f.2019.03.015
页码: 105-109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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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479a35bf81fd1ba5f5d0e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