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的中国环境立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起步阶段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发展阶段是从1979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是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历史表明,在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立法在新中国成立后已经提到工作日程,并取得一定成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取得历史性进步。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基础上,通过反思,发现我国环境立法依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体制机制不够合理、实施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为此,应当根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新时代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加快环境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补齐生态保护立法的短板,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加强配套环境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加快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现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孙佑海
关键词: 年环境立法,环境法制,生态文明,回顾,反思,展望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Ⅰ辑,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分类号: D922.68
DOI: 10.16868/j.cnki.1674-6252.2019.06.005
页码: 5-10
总页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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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4bf1f0145e08d51962caee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