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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源治理下车险人伤案件理诉衔接的规则重构

论文摘要

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考察样本,展现目前涉人伤的机动车责任保险理赔不能及时到位、大量人伤理赔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这不仅消耗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望,我国涉人伤的机动车责任保险赔偿机制的改革或重构已成大势所趋。通过塑造保险行业的社会治理理念,改造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完善人伤理赔程序,强化理赔程序与诉讼制度的相互配合,形成人伤理赔在具有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保险合同履行、诉前调解、司法审判三个阶段的立体化、阶梯式解决方式,预防减少人伤理赔诉讼的发生,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下人伤理赔案件的诉源治理。

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涉人伤机动车责任保险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例
  •   (一)道交人伤案件数量多,成为民生诉讼中最大的案件来源
  •   (二)保险公司被动参与道交诉讼的比例畸高,人伤“理赔难”现象客观存在
  •   (三)审理周期较长、保险公司应诉率偏低,受害者得到赔付需较长时间
  •   (四)鉴定等诉讼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判决率高,保险公司“宁判不调”
  •   (五)鉴定比例高、时间长,伤残鉴定成为受害人赔付不及时的关键因素
  • 二、机动车责任保险未能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原因分析
  •   (一)人伤案件理赔规范体系不够完善,关键理赔环节游离在监管和保险合同之外
  •   (二)人伤理赔信息不对称,鉴定市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9]
  •   (三)涉人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程序等同一般诉讼,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 三、新时代车险人伤理诉衔接规则的重构
  •   (一)树立保险社会治理理念,构建人伤理赔新格局
  •   (二)尽快制定《机动车责任保险人身损害理赔示范条款》,规定受害人直接向保险机构主张权利以及保险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惩罚性赔偿、诉讼费鉴定费条款,弥补保险合同权利不对等的缺陷。
  •   (三)将人伤理赔程序特别是人伤案件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在《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予以明确规定,促进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   (四)将人伤案件调解和伤残鉴定前置,制定赔偿数额参照体系,减少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志,莫嘉敏

    关键词: 诉源治理,人伤保险理赔,理诉衔接,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 法律适用 2019年2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2.284

    页码: 15-24

    总页数: 10

    文件大小: 1194K

    下载量: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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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4e9e71deed6c7d4cb4b712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