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制定中的府际关系是自治权的反映与透视。自治立法由于自治权因素以及不同于一般性地方立法的程序规制,其中的府际关系主体呈现出多元多向互动格局,在自治立法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权力利益关系,对自治立法内容构成制约,条块体制致使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具有重要影响。完善党领导自治立法的体制机制,构建自治立法过程中的协调府际关系,充分发挥自治地方人大在自治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自治立法的府际协同机制,有利于消弭府际矛盾与冲突,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殿军
关键词: 府际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
来源: 云南社会科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宪法
单位: 云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央-地方关系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项目号:14BMZ011),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制度自信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项目号:2019-GMB-00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1.8
页码: 103-111+182-183
总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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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4f227b5f568af1abfef23b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