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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约》对我国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

论文摘要

2019年8月中国等46个国家签署的《新加坡公约》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调解解决的渠道。跨境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在缔约国申请强制执行。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意定条款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条文的实质冲突,同时也会产生和解协议的证据效力问题、可能存在的滥用调解规则等实体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与《新加坡公约》对接的知识产权调解机制,可以考虑以本次国际条约的签署为契机,完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逐步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并增加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担保前置程序。

论文目录

  • 一、《公约》对解决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积极意义
  •   (一)《公约》相较《纽约公约》之进步性
  •   (二)《公约》的实质:私约与公权并重
  •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公约》衔接的实体问题
  •   (一)《公约》适用的知识产权纠纷范围之构成
  •     1.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范围
  •     2.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范围
  •     3.和解协议的法理构成
  •   (二)和解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实体权利的冲突风险
  •   (三)《公约》可能存在滥用调解规则的风险
  • 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公约》衔接的程序问题
  •   (一)我国尚未形成与《公约》对接的知识产权调解机制
  •   (二)和解协议在我国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效力不明
  •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程序有待完善
  •   (四)我国缺乏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人才和机构
  • 四、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措施
  •   (一)完善跨境知识产权调解机制
  •   (二)逐步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
  •   (三)增加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担保前置程序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徐明,陈亮

    关键词: 新加坡公约,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和解协议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国际法

    单位: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503081)资助

    分类号: D997.4

    页码: 14-24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1221K

    下载量: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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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58308e1dcca31df22ab66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