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服务期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然而将违约金定性为补偿性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因此,笔者从保护用人单位的视角出发,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应将违约金定性为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郑潇潇
关键词: 劳动合同,服务期,违约金,性质
来源: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52
页码: 135-136
总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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