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作品的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当下各种学说集中于探讨委托作品制度的制度渊源和制度正当性,缺乏对上述法条的规范解释,亦未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法律性质作出正确的认识。该法条存在逻辑上的构造缺陷,在二值逻辑语境下,"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只是当事人诉诸法律的诉因,并非独立的经过法律论证后的法律事实。因此,委托作品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其实质是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即通过《民法总则》第142条和《合同法》第125条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使之明确"——有约定或未约定,以明确后的法律事实,确定权利归属。法院径直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为由,判决"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既违背了据实裁判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所以,现行法律的规定给司法裁判带来不合理的结果,委托作品制度中的"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情形不必在《著作权法》中规定。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万俊
关键词: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法条逻辑,意思表示解释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分类号: D923.41
页码: 162-168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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