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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协调

论文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通之处,例如案件适用范围,诉讼的目的、制度功能等,因此实践中两类诉讼的重叠不可避免,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优于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以监督为主的协调模式,完善立法、赔偿磋商制度和关联诉讼规定的配套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两类诉讼三大主体的环保价值。

论文目录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叠与冲突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协调共存
  • 三、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
  •   1、适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并尽早立法明确两类诉讼三大主体之间的先后顺序及相关协调。
  •   2、完善赔偿磋商制度。
  •   3、建立关联诉讼的联动机制。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袁红萍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协调

    来源: 时代经贸 2019年3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研究(NO:16C0690)

    分类号: D925;D922.68

    DOI: 10.19463/j.cnki.sdjm.2019.36.043

    页码: 97-99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6034K

    下载量: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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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680352e8285fc8409a6137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