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存在归责原则体系混乱和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侵权法》第79条已经取代第78条一般条款的地位,成为新的一般条款。笼统规定"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具有不合理之处。本文建议,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将《侵权法》第78条后半句话修改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保持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和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林志辉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
来源: 前沿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
DOI: 10.14129/j.cnki.forwordposition.2019.06.011
页码: 74-80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154K
下载量: 467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6a3cb28a2a81e36309fbb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