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法定授权组织在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参考境外的有益经验,将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定位为具有非私益性和制裁性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区分不同公共利益类型,针对损害的不同类型提出差异性的诉讼请求加以救济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京蒙
关键词: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扩散性权益,集合性权益
来源: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9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民事检察部
分类号: D925.1
页码: 66-70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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