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方面,也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三权分置"政策的指导下,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地的产权结构确定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前者派生出后者;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承包方可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他人派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市场化的财产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充任抵押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之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仅得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优先受偿,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受偿。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高圣平
关键词: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来源: 法学研究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研究”(16JJD82001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32
页码: 44-62
总页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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