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处理中的配偶另一方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价值权衡,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和获益可能性,通过不同情形中的具体类型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的整体配置实现,包括连带债务、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三种类型,其中责任财产存在很大的不同。配偶双方行为所负债务根据债的一般规则予以认定,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推定为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是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但存在例外。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以该方的个人财产和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即构成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存在配偶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的,该债务是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朱虎
关键词: 夫妻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责任财产
来源: 法学评论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9
DOI: 10.13415/j.cnki.fxpl.2019.05.005
页码: 44-58
总页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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