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制度的改革背景可以发现,改革的核心在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后的税费抉择。拟增设的房地产税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具体措施,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改革应与房地产税增设配套进行,取税去费。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后的法律安排选择课征地产税具有合理性根据,即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课征的税收;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后法律安排选择课征地产税具有正当性根据,即地产税作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配套制度时合乎理性层面的比例原则以及经验层面的民众需求。因此,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修改之际,应当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后取税去费,并在房地产税法中规定合理的地产税征收方法,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杨立新,李怡雯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房地产税配套制度,取税去费
来源: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18JJD820001)课题的前期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2
页码: 1-15
总页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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