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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角看CCPA的立法导向和借鉴意义

论文摘要

此前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为法案发布实施奠定基础;我国网信办制定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密集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国标《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发布近一年即修订、四部委APP隐私保护治理专项行动引发学界、实务关注讨论,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进入制度建构和实践双轨加速时代。从口号宣传、旗帜高举到规则细化、约谈指导,再到评估评测、权限收拢,个人信息保护从隐私协议文本层面下沉具象到核心功能必要信息收集、接口调用审计、加密传输、脱敏处理的业务操作层面。数据价值挖掘利用和隐私保护的张力需要在隐私设计理念下持续做利益权衡和尺度把握。对比欧盟GDPR,美国加州2018年公布的《消费者隐私法案》更侧重考虑个人信息去标识化、匿名化的共享开放和价值利用,着眼于自由选择权退出、披露权、公平交易权规定了更具操作性、边界性、独创性的行为准则和豁免情形;结合其务实谦抑的立法风格和制度生发环境,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走向和落地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论文目录

  • 0 引言
  • 1 GDPR:个人信息权利主体性优先
  •   1.1 界定个人信息,突出“主体”地位
  •   1.2 限制数据使用,保障“主体”权利
  •   1.3 设立数据保护官,强化“主体”保护
  • 2 CCPA:个人信息使用的激励机制
  •   2.1 隐私透明度提升和主体授权强化规制
  •   2.2 个人隐私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制衡
  • 3 CCPA底线保护条款解读
  • 4 管辖与影响力
  • 5 借鉴意义
  •   5.1 平衡把握立法的制度体系站位和问题导向
  •   5.2 谦抑本位,有效衔接民事、刑事法律关系调整机制
  •   5.3 尊重产业分工和技术边界,构建分层次分角色责任共担机制
  •   5.4 结合国内外环境形势,优化立法技术,引入弹性灵活治理策略
  • 7 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慧慧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价值利用,主体权益,制度环境

    来源: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信息科技,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分类号: D913

    页码: 26-36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932K

    下载量: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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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8b91fe0208d17103e0939a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