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画面是指在玩家操作下形成的动态画面,电子游戏画面的独创性体现于"电子游戏机制"与"玩家的操作行为",对"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含义的理解应当是"具有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数电子游戏画面均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件,可以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作品。但是,现行法律规范下,无论将其归入何种类型的作品都存在争议,应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发掘对旧有规则的可能解读。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电子游戏画面更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来小鹏,贺文奕
关键词: 独创性,可复制性,作品,游戏画面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专业: 民商法,出版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分类号: D923.41
页码: 30-40
总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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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8ce33d2878686457389605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