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表明,软暴力违法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具有较大政策调节空间的法律适用活动。软暴力分为胁迫性软暴力与滋扰性软暴力两种基本的类型,专项斗争的司法惩治重点是滋扰性软暴力。刑法立法原意和既有司法规则以惩治胁迫性软暴力为限,使滋扰性软暴力被评价为犯罪手段的司法判断普遍受阻。因而,将滋扰性软暴力认定为违法行为,成为法律政策适用的底线目标。无法定性为犯罪手段的滋扰性软暴力,部分依法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部分没有充分的依据认定为违法行为。依据立法规定、既有司法规则和执法规则,能够以刑法评价的,基本是胁迫性软暴力;被认定为违法的,滋扰性软暴力占据主体。对软暴力认定标准的刑事政策调控,表现出适度降低的倾向;降低软暴力认定标准的政策冲动,同时受到一定程度的制衡。滋扰性软暴力由黑恶势力实施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是政策调控的底线。只有符合规定的前置条件,滋扰性软暴力才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手段。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黄京平
关键词: 软暴力,滋扰性软暴力,胁迫性软暴力,黑恶势力,刑法,刑事政策,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源: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5BFX08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4.3
DOI: 10.14100/j.cnki.65-1039/g4.20190816.001
页码: 103-121+2
总页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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