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参与形态,不管是采取单一制正犯体系,还是采取区分制共犯体系,都不应否认共同正犯概念;共同正犯包括实行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否认共谋共同正犯的观点并不可取;共同正犯与正犯具有明显区别,最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四种参与形态,而不是只有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就身份犯而言,如果非身份犯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与有身份者"共同"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也能成为共同正犯;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指即使共同正犯者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构成要件结果,但由于其行为与全部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也要使之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明楷
关键词: 共同正犯,必要性,类型,性质,处罚原则
来源: 中外法学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4.1
页码: 1125-1150
总页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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