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调适是必然的趋势。调适必须以"契合相关领域产业的保护需求"与"不妨碍相关领域的公平竞争与防止浪费不必要的重复投入"为准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判断所形成的以"过程创造性定结果独创性"的逻辑路径,可能导致"过程无创造性但结果实际有独创性"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以及"过程有创造性但结果实际无独创性"作品获得了版权保护,从而背离独创性判断标准的调适准则。遵守调适准则的路径应该是回归"作品本身"予以判断;再根据思想表达二分及其衍生的原则将不应保护的内容予以排除,尽量避免由法官正面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排除之后剩下的内容是非复制的,就应该认定该内容具有独创性。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铁光
关键词: 独创性,标准调适,准则,遵守的路径
来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专业: 民商法,出版
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信息流动,传媒产业发展与版权制度变”(项目编号:15BFX14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3.41
DOI: 10.19563/j.cnki.sdfx.2019.04.002
页码: 13-23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12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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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a9943f6837d997d396032a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