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捐资办学立法假设、非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化研究倾向以及法人类型法定立法体例,目前通说将非营利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此种定性与我国捐资办学、出资办学并存的现实不符,不当限缩了举办者的法人类型选择空间,且与捐助法人的"他律"特征相冲突。因此,应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民办学校,从而形成社团型与财团型非营利民办学校并存的二元体系。非营利民办学校二元体系再造不影响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且可在《民法总则》及民办教育立法中寻得解释空间。它体现了对非营利民办学校从类型限制到行为规制的范式转变,需要近亲属任职及高薪限制、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价及公益诉讼等配套机制的支撑。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海鹏
关键词: 非营利民办学校,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公益法人
来源: 复旦教育论坛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单位: 西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工具及其法律配置研究”(19YJCZH242),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分类管理背景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完善研究”(2018-GX-003)
分类号: D923.1;D922.16;G522.72
DOI: 10.13397/j.cnki.fef.2019.06.007
页码: 34-40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12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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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b9a02b290d907214047f41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