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上初步呈现出自身的特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通过分散式的立法对它在电子商务、新闻内容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回应,算法公开透明是贯穿于这些层级各异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国则是通过司法判例对算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论,刑事辅助审判系统中的算法则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与中国、美国的个别化进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通过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严格保护,形成了对人工智能的源头规制模式。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的背景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在数据权利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平衡问题上的不同侧重。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汪庆华
关键词: 人工智能,算法,法律规制,自动化决策
来源: 现代法学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13
页码: 54-63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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